男童头卡车窗被救出,家长称侵犯隐私要求删视频还要起诉救娃者

11月14日,安徽马鞍山一男童被私家车车窗玻璃卡住脖子,急得大哭,凌先生和工友发现后,一边寻找家长,一边试图打开车窗施救。最终,孩子被成功救下,凌先生将自己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网络,但并未对男童面部及车牌号进行打码处理。

据封面新闻@青蕉视频 15日报道,上传视频的做法遭到男童母亲的反对。凌先生称,对方认为该视频侵犯隐私,“威胁”他若不删除就要起诉。但凌先生觉得自己没做错,发视频是为了提醒所有家长注意孩子的安全,加上对方态度强硬,他拒绝删除。

对于救人和公开视频的正当性是不是“一码归一码”,网友意见不一。

视频中,当天,在马鞍山某厂门口的一辆白色轿车上,一名男童被车窗玻璃卡住了脖子,正急得大哭。

凌先生称,他和工友发现这一情况后,在车内及附近都没看见孩子家长,便立即展开救援并报警。期间,他们将车窗往下拉了一厘米,让孩子能够喘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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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孩子被成功救下。随后,凌先生将自己拍摄的视频上传至网络,但并未对男童面部和私家车车牌号进行打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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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举动引来了男童母亲的反对。凌先生称,对方以侵犯隐私为由发信息让其删除视频,“口气很强硬”。

但凌先生认为,“暂时删不删无所谓,这个视频发出来是为了警戒一些家长,不要把小孩丢在车上,因为该看的人已经看到了,现在删了也没有意义。”凌先生还称,男童母亲随后“威胁”他,报了警,还称要起诉他。

对此,凌先生直言:“我这边救人都是小事,你不感谢还要起诉我,最起码的尊重都没有。”

凌先生称,在男童母亲报警后,他和对方说得很清楚,如果态度好一点,他就删了。但是男童母亲一上来就很强硬,没有表现出尊重的态度,这样一来删不删是他的自由。

救人行为当然值得赞赏,但公开含有对方肖像和个人信息的视频是不是凌先生的自由呢?

明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这件事情中,凌先生公开视频的做法没有得到对方的同意,但按照凌先生的说法,他是为了提醒广大家长注意孩子安全,并非以营利为目的。所以,是否侵犯对方肖像权有待确定。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年修正)》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无论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都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男童母亲觉得此举侵害其相关权利,选择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是在行使其权利,无可厚非。

此事随后引起网友热议。

在部分网友看来,凌先生的救人行为值得称赞和提倡,上传视频提醒家长的初衷也很好,但视频在传播过程中可能会对当事人造成伤害,毕竟涉及到未成年人,应该尊重对方父母意愿,凌先生的做法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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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也有一些网友提出,按照凌先生的说法,男童家长不感谢还“威胁”他,这种处事态度不妥,会打压普通人做好事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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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事中,救人和发视频的正当性是不是“一码归一码”?大家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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