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真正的问题是执行力度,即便是失信被执行人也可能偷偷继承财产
【本文由“机智的周弋博”推荐,来自《乐华说“黄明昊妈妈不是用款人是担保人”,可这就不是“老赖”了吗?》评论区,标题为机智的周弋博添加】
- 三六
现在很多人看了点法律讲座,就认为法律是一切,整得跟机器人三原则一样。
比如之前那个谭明明车祸撞死人,没钱赔,车子是父母的,父母虽然有钱,但是谭明明撞人出的事和父母无关,父母没有义务出钱赔偿。
好,法律是这样订的,那什么时候把遗产这项给取消掉?尘归尘,土归土,中国土地上出生的人,死后全部财产收归国库。这样,每个成年人都是独立的个体,既不用承担子女出事的赔偿,也不能把自己的财产遗留给子女家人。
夹带私货太明显。
首先,你要明确一个道理,就算有一天咱们国家取消了遗产,所有遗产死后充公,依旧解决不了谭案中受害者得不到赔偿这个问题,因为谭父母生前依旧没义务替谭赔,谭父母死后财产充公了,谭案的受害者也照样一毛得不到,且遗产充公还可以通过赠予等无数种方法绕过,所以你这解决方案对谭案一点帮助都没有,纯属生拉硬扯。
解决谭明明案的赔偿问题,无非两条路:
1所有直系血亲债务共担,即必须父债子偿以及子债父偿,但是这种改变会带来明显的权利义务错位,显然不可能成为现实。
2 将赔偿义务作为优先债务挂在被执行人身上,并延长债务追讨周期以及执行周期,让被执行人想要继承遗产的时候必须先结算赔偿义务。
实际上现在的法律就是这么执行的,如果你是失信被执行人,继承了遗产被法院发现会直接执行你继承的遗产,甚至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这种堵死老赖通过放弃继承来逃避自身债务的法条。
如今真正的问题在于,执行力度太差,执行周期太短,所以即便是失信被执行人,很可能在继承财产的时候不被发现,或者继承财产的时候已经出了法律意义上的执行期限,所以要改进也是在执行层面改进,其目的是让受害人能获利,而不是满足某些人夹带的私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