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史料中的“国府的抗战”——“中心开花”的侵略战争

“中心开花”的侵略战争

一般而言,一国对另一国的侵略战争往往从边界开始,然后向纵深发展,侵略战争直接爆发于被侵略方的中心地带是很鲜见的,但日本侵华战争却是如此。1931年9月18日,日军在沈阳发动“九一八”事变,开始了对中国东北的侵略,沈阳是中国东北的核心地区。1937年7月7日,日军在北京宛平卢沟桥发动了“七七”事变,自此开始了全面侵华战争,而当时的北京,则是中国(至少是北方)的心脏地带。

为何会这样?这是因为,在日军发动侵华战争之前,它在中国国土已经驻扎几十年了,其中,驻扎在东北的称“关东军”,驻扎在平津一带的则称“中国驻屯军”。早在清政府时期,丧权辱国的条约就给予了日本在中国领土上驻扎军队的权利。

日本早就觊觎于中国东北,甲午战争日本获胜,逼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走了中国的台湾和辽东半岛。由于割取辽东半岛影响了沙俄在中国东北的利益,于是,俄国拉拢法国和德国,对日本割取辽东半岛进行干涉,逼迫日本把辽东半岛还给中国。日本由于实力不足,难以抗衡俄法德三国,不得不吐出到嘴的肥肉,但日本又从中国索要了3000万两白银作为赎辽费。1895年11月16日,中国将白银3000万两交与日本后,日军从辽东半岛撤走它的军队。

甲午战争后,沙俄借口保护中国东北不受侵略,为方便出兵帮助,软硬兼施,逼迫清政府与其签订《中俄密约》,同意沙俄借地筑路,修建满洲里到绥芬河和宽城子到旅顺及其他一些支线铁路,铁路长共2500公里,统称东省铁路。1897年5月,铁路动工前夕,沙俄悍然决定成立特别护路军。1898年1月,第一批750名护路军进入中国境内,在铁路沿线驻扎,到1900年春,沙俄驻扎在中国境内的护路军已拥有8个步兵连,19个骑兵连,达4500人,这是驻扎在中国东北境内的殖民军。

1897年,德国侵占中国山东胶州湾。俄军在保护中国的幌子下,派其太平洋舰队部分船舰于1897年12月14日进入中国辽东半岛的旅顺口和大连湾。在占领旅顺和大连成为既成事实后,沙俄立即强迫清政府签订租借该地的条约。1898年3月27日,清政府代表李鸿章与沙俄驻华代办巴甫洛夫在北京签订了《中俄旅大租地条约》。

条约主要内容有:

1、清政府允将旅顺口、大连湾及附近水面租与俄国,租期25年,期满前可由两国相商是否展限延长;

2、租借地内地方行政由俄国主掌,中国不得在此驻军;

3、租借地以北设立“中立区”,其行政由中国官员管理,中国军队经俄国同意后始得入内;

4、沙俄可由中东路某站(后选定哈尔滨)修一支线至旅顺、大连;

5、旅顺口仅由中俄两国船只使用,他国军舰与商船不得入内。

之后,沙俄又与清政府签订《续订旅大租地条约》与《东省铁路续订合同》,进一步攫取在中国的权益,把中国辽东半岛南端大片陆地、岛屿及海域都划为俄国殖民地。1899年8月,沙俄政府擅自成立“关东省”,把侵占的中国领土变为沙俄的“新边疆”。沙俄在这里屯驻重兵,修筑工事;成立行政、警察、法院、监狱机构,颁布法令、法规;兴建港口、铁路,垄断商业;横征暴敛,欺压、掠夺百姓。到1900年6月,驻旅顺口的沙俄海陆军达13500人。

在八国联军侵华战争中,沙俄于1900年7月出兵东北,至10月3日,俄军进入奉天(沈阳),东北三省全部沦陷,处于俄军赤裸裸的军事占领之下。《辛丑条约》签订后,八国联军从北京撤军,清政府也开始着手收回东北。经过谈判,1902年4月8日,清政府与沙俄签订《交收东三省条约》。条约共四款,规定:从订约之日起,俄军分三期撤出东三省,每期6个月。第一期俄军撤出盛京省西南段辽河以西,交还山海关、营口、新民厅之间的铁路;第二期撤出盛京省其余各地及吉林省;第三期撤出黑龙江省。条约还规定“如果再无变乱,并他国之举动亦无牵制”为撤军的附带条件。以后沙俄就是以此附带条件为借口拒绝履行条约义务,延期撤军[1]

条约签订后,俄军陆续撤走,到1902年4月底,还有5万人的俄军驻扎在东北。但是到1903年,沙俄不仅违约拒绝撤军,反而把占领军增至8.9万人。[2]到1903年9月,沙俄占领军主要集中在以下地区:盛京省的牛庄、凤凰城、沙河子、辽阳;吉林省的吉林、伊通州、宽城子、老少沟、陶赖昭、宁古塔、阿什河;黑龙江省的齐齐哈尔、海拉尔、拉哈苏苏、哈尔滨等地[3]。1903年10月8日,撤军期满,沙俄不但不撤军,反而于10月28日重新占领了奉天。

这时,日本和俄国正为划分两国在远东的势力范围而交涉。1904年2月初,历时半年的日俄谈判破裂,2月8日,日俄战争爆发,俄国和日本两个国家的军队在东北这一片属于中国的领土上厮杀。2月13日,清政府通电各国宣告:“东三省疆土权利,两国无论胜负,仍归中国自主,两国均不得占据。”同时,颁布《中立条规》三十五条,划定了日、俄两国在奉天省内的“局外境”(中立区)和“局内境”(交战区),要求交战双方不得逾越指定的战地,并保障战区内中国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与中国地方官守卫领土、履行行政职责。[4]

日俄战争,日本获胜,1905年9月5日,双方签订《朴次茅斯和约》,和约计正约十五款,附约二款。其中涉及中国主权的内容有:

1、俄国将包括旅顺口、大连湾在内的辽东半岛租借地,及其附属的一切公共财物,让与日本(第五款);

2、俄国将由宽城子(长春)至旅顺口的铁路及其一切支线,铁路区域内所附属的一切权利、财产包括煤矿在内,都转归日本(第六款);

3、两国在东三省各自经营的铁路,只限工商业用,不得用于军事目的,但辽东半岛租借地内的铁路不在此限(第七款);

4、以18个月为限,日、俄两国军队同时全部撤出满洲(辽东半岛租借地除外);为“保卫”各自的铁路,可留驻“守备兵”,每公里不超过15名(第三款,附约第一款)。[5]

一场发生在第三国领土上的战争,结果,战争的失败者将它从第三国攫取的权益转让给了战争的胜利者。自此,日本从俄国手里取得了在辽东半岛关东州和南满铁路沿线上驻军的权利。日本派遣2个师团共4万人的部队进驻关东州及南满铁路附属地,并设立关东总督府。1919年,总督府撤销,改设关东厅,占据中国东北的日本军队称为“关东军”,司令部设在旅顺。

1931年9月18日,日军发动“九一八”事变,此时,日本关东军已在沈阳驻扎二十多年了。

八国联军攻陷北京后,逼迫清政府签订《辛丑条约》,其中条约第九款规定:“中国国家应允由诸国分应主办,会同酌定数处留兵驻守,以保京师至海通道无断绝之处。今诸国驻防之处,系黄村、郎坊、杨村、天津军粮城、塘沽、芦台、唐山、滦州、昌黎秦王岛、山海关。”日本正是根据《辛丑条约》,派遣了一支部队驻守京津一带。1901年10月24日,日本成立驻中国的军队,当时叫“清国驻屯军”,民国成立后改称“中国驻屯军”。“七七”事变前,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部及其直属战车队、骑兵队、工兵队、通信队、宪兵队、军医院和军仓库驻天津;中国驻屯步兵旅团司令部率步兵第1联队(欠第2大队)、电信所、宪兵分队、军医院分院驻北平,其中第3大队驻丰台,另有1个小队驻通县;第2联队和第1联队第2大队、炮兵联队驻天津,其中第2联队第3大队第7中队驻唐山,第8中队驻滦县,第9中队驻山海关;第1大队第3中队驻塘沽,另有1个小队驻昌黎,1个小队驻秦皇岛。京津唐一直到山海关一带,全有日军驻扎。

到日军发动“七七”事变的时候,日本的中国驻屯军在中国平津地区已经驻扎了三十六年。

日军在沈阳发动“九一八”事变后,又在上海挑起事端。1932年1月28日制造“一二八”事变,对驻守上海的中国军队发起攻击,国民革命军第十九路军对日军的进攻奋起抵抗,迫使日军三易其帅。3月1日,日军在浏河附近登陆,向中国守军左后方进攻,威胁中国军队的侧翼,中国军队被迫退守第二道防线。

“九一八”事变后,由于“不抵抗主义”遭到舆论猛烈抨击,国民政府的对日政策不得不修正为“一面抵抗,一面交涉”。1931年10月蒋介石、胡汉民、汪精卫在上海召开宁粤和平会议。在这次会议上就外交政策达成:一、实行统一外交,对外交涉由南京中央负责,广州不办外交;二、如果日军来攻,应该抵抗,用武力来对付它,不要不抵抗;三、不主张对日宣战;四、不主张退出国联。[6]“一面抵抗,一面交涉”政策即源于此。

“一二八”事变爆发的第二天,蒋介石确定对日交涉之原则与方法:

蒋委员中正手定对日交涉之原则与方法

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原则:

一面预备交涉,一面积极抵抗。

方法:

一、交涉开始以前,对国联与九国公约国先与接治,及至交涉开始时,同时向九国公约国声明。

二、对日本先用非正式名义与之接治,必须得悉其最大限度。

三、交涉地点 。

程度:交涉必须定一最后防线与最大限度,此限度至少要不妨碍行政与领土完整,即不损害九国公约之精神与不丧失国权也。如果超此限度,退让至不能忍受之防线时,即与之决战,虽至战败而亡,亦所不惜。必具此决心与精神,而后方可言交涉也。[7]

国民政府一边有限度地调集部队抵抗日军的进攻,一边希望通过交涉停战。2月4日,蒋介石在日记中写道:“只要不丧国权,不失守土,日寇不提难以接受之条件,我方即可乘英、美干涉之机,与之交涉;不可以各国干涉而我反出以强硬,致生不利影响也。”[8]为及早结束战事,国民政府通过两条渠道同日方谈判:一条是何应钦在报请蒋介石同意的情况下,派军政部次长陈仪和陆军步兵学校校长王俊直接与日军谋和;另一条是通过英、美、法公使在中日之间调停,力求达成妥协。日本认为中国军队已经后撤,自己在上海挑起战火,转移国际对其侵略东北关注的目的已经达到。也由于国际社会的压力,因此,在国联特别大会召开前夕,3月3日下午2时,日本发布停战命令。4日,国联特别大会通过关于在上海切实停战、缔结协定及日军撤退的决议。24日,在英领事馆,中日双方举行正式停战会议。

中国代表为外交部次长郭泰祺、军事代表戴戟、黄强等七人,日本代表为驻中国公使重光葵、军事代表植田谦吉、田代等九人。英、美、法等公使和武官也列席了会议。5月5日,中日《上海停战及日方撤军协定》(也称《淞沪停战协定》)签订。协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中国及日本当局,既经下令停战,兹双方协定,自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起,确定停战。双方军队尽其力之所及,在上海周围,停止一切及各种敌对行为。关于停战情形,遇有疑问发生时,由与会友邦代表查明之。

第二条:中国军队,在本协定所涉及区域内之常态恢复、未经决定办法以前,留驻其现在地位。此项地位,在本协定附件第一号内列明之。

第三条:日本军队撤退至公共租界暨虹口方面之越界筑路,一如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事变之前。但鉴于须待容纳之日本军队人数,有若干部队,可暂时驻扎于上述区域毗连地方。此项地方,在本协定附件第二号内列明之。

第四条:为证明双方之撤退起见,设立共同委员会,列入与会友邦代表委员会。该委员会并协助布置撤退之日本军队与接管之中国警察间移交事宜,以便日本军队撤退时,中国警察立即接管。该委员会之组织,及其办事程序,在本协定附件第三号内列明之。

第五条: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发生效力。

本协定用中、日、英三国文字缮成,如意义上发生疑义时,或中、日、英三文间发生有不同意义时,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民国二十一年五月五日  订于上海[9]

按照该协定,在中国领土发生的一切停战疑问,中国无权过问,而需要第三国来查明处理;中国无权宣布“常态”的恢复,也无权改变其驻军地位。从此,中国失去了在上海的驻兵权。而根据协定的内容,中国实际上承认日本军队可以长期留驻吴淞、闸北、江湾引翔港等地。且所谓“常态恢复”和“毗连地点”等规定,日军均可以任意借口加以解释。结果导致,在抗日战争全面爆发时,日军驻上海的海军第3舰队所属特别陆战队共4个大队分驻于江湾、杨树浦等地:虹口老靶子路海军陆战队司令部约800余人,江湾、天通庵日军约1000余人,沪东杨树浦公大纱厂约100人,沪西小沙渡中田纱厂约100人,戈登路分驻所约100人,北四川路日本小学、白保罗路日侨住宅区以及窦乐路日军医院等地共约500余人,以上连同日舰上陆战队,总计在沪兵力约4000余人。另外还有组织健全的在乡军人约3600人、由日本青壮年侨民组成的义勇队约3500 人。驻扎在上海的日军配属有轻装甲车和坦克各20余辆、高射炮4门、各种口径的火炮32门。虹桥司令部、杨树浦纱厂、小沙渡纱厂及军营等处均筑有防御工事。特别是司令部,筑有钢筋水泥的永久工事,极为坚固。[10]由于日军驻扎在上海,导致抗日战争爆发后,在淞沪会战中日军有了一个桥头堡阵地,成为楔入国军阵地的一颗钉子,国军多次发起进攻但终未歼灭该批日军。可是,蒋介石却认为《淞沪停战协定》是“比较公平之解决”[11]

日本侵占中国东北,扶植成立伪满洲国傀儡政权,然后又策划侵犯热河省。1931年11月,日本关东军在其制订的“满蒙自由国建立大纲”中,就把热河省划入了伪满洲国版图。[12]1933年1月1日,日军向驻守山海关的国军第9旅旅长何柱国提出中国军队撤出山海关的无理要求,遭到何柱国拒绝。2日上午9时,日军向山海关发动进攻,守军奋起抵抗,到3日下午,日军占领山海关。2月23日,日军进犯热河,3月4日,日军先头部队128人占领热河省会承德。仅仅十天,8万国军仓皇败走,近20万平方公里的锦绣河山沦陷敌手。热河失陷,激起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怒,为平息众怒,3月8日,张学良被迫向国民政府引咎辞职,12日,何应钦接替张学良兼代北平军分会委员长。

占领热河后,日军又对长城各隘口发起攻击。驻守喜峰口的29军宋哲元部,于3月9日英勇抗击来犯之敌,10、11日两天,29军与日军激战,毙伤日军3000人左右,取得长城抗战以来唯一的一次胜利。3月16日至18日,29军刘汝明师又在罗文裕多次击退日军的进攻。3月11日到13日,中央军徐庭瑶第17军第25师关麟征部与进犯古北口的日军激战三昼夜,毙伤日军2000余人,中国守军伤亡4000人。经过二十余日长城各口的反击战,中国军队顶住了日军的进攻,给日本侵略者以沉重打击,鼓舞了中国军队的士气与民心。

日军在长城沿线受挫,于是向长城东段南侧的滦东和南天门发动进攻,威胁中国守军的侧背。4月9日,日军进攻冷口,11日,冷口守军商震部防线被突破,全军退至滦河西岸。日军向纵深发展,喜峰口守军宋哲元部和界岭口第53军杨正治部,以及东北军何柱国部和王以哲部,由于侧背受到威胁,不得不向滦西撤退。日军跟进,至17日占领了滦东地区。4月20日,日军进攻南天门阵地,第17军所属之关麟征第25师、黄杰第2师、刘勘第83师的广大官兵,与日军激战数日,28日,南天门失守。西线日军第8师团一部于5月4日向石匣镇攻击,战至13日,第17军奉命撤退,日军尾追,于19日占领密云。当日军向怀柔、顺义追击的时候,第59军傅作义部,由昌平进到怀柔侧击日军,59军战事正酣,接何应钦停火命令,59军于5月24日后撤至高丽营附近一带,长城抗战至此结束。

在此期间,国民政府对日作战甚为消极。长城抗战最紧张的时候,在江西剿共部队,要求北调抗日。3月21日,蒋介石电令:“要知如欲维持长期抗日之力量,尤非急进急击,先行剿灭共匪不可。故中前在南昌屡向各军师长申明此旨,告以剿共工作比之抗日尤加重要。抗日乃手足捍卫其头目,剿共则腹心疽毒之拔除。”[13]

前线,中国军队正在拼死抗击着日军的侵略,后方,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对日交涉。3月下旬,蒋介石在南京与刚从国外回来的汪精卫密商,确定对日谋求停战。4月上旬,蒋介石派与日本方面有较深历史渊源的黄郛对日“交涉”。4月19日,黄郛与军政部次长陈仪,在上海与日本武官根本博开始接触,讨论停战问题。5月3日,在英国驻华公使蓝普森的调停下,黄郛与日本代表在上海秘密谈判,对停战的具体条款达成了口头妥协。17日,黄郛抵北京,就任行政院驻北平政务整理委员会委员长。与此同时,在北平的何应钦也派北平军分会总参议熊斌与日本驻北平武官永津佐比重中佐会晤,商谈撤军停战。22日晚11时,黄郛与日本驻北平海军武官藤原喜代间和永津佐比重会谈,日方提出苛刻的停战条件,包括中国军队的撤退线以及为正式缔结停战协定而采取的步骤等。至次日凌晨4时半,黄郛在南京政府划定的“除签字于承认伪国,割让四省之条约外,其他条件皆可答应”的范围内,与日方达成停战协议。[14]

5月23日,何应钦致电蒋介石和汪精卫,报告日方所提停战四项条件。24日,蒋介石复电何应钦,答复接受日方所提之停战条件,“事已至此,委曲求全,原非得已,中正自当负责。”蒋介石还强调不要形成文字,“惟停战而形诸文字总以为不妥。且将来协议条款必有种种难堪之苛求,甚或东北三省及热河字样亦必杂见其中,无异割让之承认,尤为可虑。”25日,又致电黄郛:“惟弟始终不信倭寇有休战诚意,尤在威胁吾人使之自动撤退,俾其垂手而得北平也,至于协定一节,总须避免文字方式,以免将来引以为例,其端由吾人而开也。否则万不得已,最多亦不可超过去年松沪之协定,绝不能涉及伪国事实之承认,以及东四省之割据与界限问题,故其内容及字句,必须加意审慎。”同日,南京国防会议也决定:“惟以不用文字规定为原则,若万不得已,只限于军事,不涉政治,并须留意协定中不可有放弃东四省承认伪组织之疑似文句。”[15]

5月30日至31日,中日双方代表在塘沽举行停战谈判。日方强迫中方接受其既定的条款,要求中方对日方所提停战协定,只能回答是否同意,中方代表被迫在一字不容修改的日方提案上签了字。这就是《塘沽停战协定》。

中日签订塘沽停战协定条文

民国二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关东军司令官元帅,五月二十五日于密云接受何应钦之军使参谋徐燕谋所陈正式停战提议:据此五月三十一日午前十一时十分,关东军代表陆军少将冈村,关东军副参谋长,与华北中国军代表陆军中将熊斌,在塘沽签定停战协定,其概要如左:

(一)、中国军即撤退至延庆、昌平、高丽营、顺义、通州、香河、宝坻、林亭口、宁河、芦台所连之线以西以南之地区,不再前进。

又不行一切挑战扰乱之举动。

(二)、日本军为确认第一项之实行情形,可用飞机或其他方法,以行视察,中国方面应行保护,并与以便利。

(三)、日本军确认中国军已撤至第一项协定之线时,不超越该线续行追击,且自动概归还至长城之线 。

(四)、长城线以南,第一项协定之线以北及以东地域内之治安维持,由中国警察机关任之。

(五)、本协定签字后即发生效力。

中国华北驻军代表 熊    斌

日本关东军代表   冈村宁次[16]

《塘沽停战协定》又是一个对日屈服妥协、损害中国主权的条约。首先,它把中国军队在自己国土上抗击外国侵略的正义战争诬蔑为“挑战”和“扰乱”行动,从根本上颠倒了中日战争的性质,颠倒侵略与被侵略的位置,公开承认日本侵华行径的合理性。其次,它确认长城一线为日军占领线,等于认可日本对东北四省的非法侵占;第三,由于长城线和中国撤军线之间定为中国非武装区(停战区),冀东二十余县成为一个特殊地区,这事实上使冀东大片国土,脱离了中国的主权范围,从中国领土上割裂出去,从而为日军进一步向华北扩张打开方便之门。[17]

1933年9月,按照《塘沽停战协定》,冀东被划分为两个区,在通州和唐山分别设立蓟密、滦榆两个停战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由殷汝耕为蓟密公署专员。1935年11月24日,殷汝耕将停战区22县归其管辖,在通州设立冀东防共自治委员会,12月26日,改称冀东防共自治政府,宣布脱离南京中央政府实行自治。由于这里是停战区,国民政府无可奈何。

塘沽协定签字之日,华北将领万福麟中将、于学忠中将、宋哲元上将等47人,联名通电表示反对。5月31日,行政院院长汪精卫发表书面谈话:“此次河北停战谈判,限于军事,不涉及政治。即就前方军事当局所派出之代表,亦足以证明。盖军事代表,对于政治问题,固无谈判之权能也。”[18]对于《塘沽停战协定》,蒋纬国在其《抗日御侮》一书解释道:塘沽停战协定之性质,一如淞沪停战协定,仅限军事停战,并无任何政治承诺。话虽如此,可他在书中又写道:“六月三日蒋委员长日记:‘我屈则国伸,我伸则国屈。忍辱负重,自强不息,但求于国有益,于心无愧而已!’六月六日日记又说:‘于此停战蒙耻之时,使高级将领卧薪尝胆,而不自馁自逸,将于建设计划,确定步骤,切实推行,以期十年之内,可渝雪此耻乎?’”[19]

日方对《塘沽停战协定》看法是:“塘沽停战协定的成立,暂时结束了满洲事变的军事行动。但日军越过长城线,在关内河北地区设置了有力据点这件事,意味着作为将来继续进入华北的第一步,也可以看作迈上通向中国事变的路程。”“塘沽停战协定,只限于有关停战的军事事项,不包括政治要求。关东军这种主张,中央也是知道的,它不是经过外交机关交涉的,是现地方军缔结的。但是,与此相关连产生的政治事项的交涉,在日本方面也不是外务省,而是关东军掌握主导权进行的。到昭和九年(1934)年底。大部已解决。但其中有些问题直到昭和十年年底也还没有解决。”[20]

1934年6月28日,《关于奉天北平间直通旅客列车协定》和《关于奉天北平间通车方案》在天津签订,7月1日,北京到奉天的直达列车开始运行。通邮问题也随即解决,1934年12月14日,在天津签订《关内外通邮协定》,1935年1月,伪满洲国与内地的邮政业务也开始办理。2月5日和6月1日,电信业务和电话业务也相继开始。关税问题也在1934年9月完成税关设置,12月24日达成事务联络暂行协定。“以上善后问题的处理,大部分是在对日本有利的条件下解决的。这些事项尽管是远远超出军事范围的重大政治问题,但在日本方面却几乎全由关东军来左右,并且几乎都是在局部地区处理的。因此,还没有作到和中国国民政府之间的全面解决,这就给将来留下了许多祸根。”[21]

贪婪的日本侵略者是不会满足的。1935年,为使华北五省“脱离南京政府,将该五省作为和在日本领导下的满洲国保持密切关系的一个自治区域”,“以制造事端作为提出要求的借口”,将国民党势力逐出平津及河北省,最后达到黄河以北事实上之独立目的。[22]1935年5月,日方制造了“河北事件”。

5月2日深夜和3日凌晨,天津日本租界汉奸报《国权报》社长胡恩溥和《振报》社长白逾桓相继被枪杀。为“贯彻对华北工作的既定方针,逐步地彻底驱逐旧东北系及中央系势力。”[23]日本称暗杀胡白案与中国的蓝衣社、宪兵特务队及青红帮有密切关系。抗日义勇军孙永勤部,撤退到长城外,日本指责“孙永勤匪部”进入非武装区受到了中国地方政府的庇护。上述事件统称“河北事件”,以此事件为借口,5月29日,日本中国驻屯军参谋长酒井隆和日本驻北平公使馆武官高桥坦,向国民党华北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提出:

一、通告

1、中国官宪主动进行对满阴谋活动,支援长城附近的中国义勇军,对日实行“恐怖主义”,实乃破坏停战协定行为,而且发动此等行动的根据地是北平、天津。因此,日军不仅有必要再次越过长城线,而且实际上北平,天津两地,也有必要包括在停战地区内。

2、对胡、白的暗杀一事,鉴于白等系日本军的雇用人员,这不仅是蹂躏北清事变关于归还天津的交换公文,而公然进行的排外行动,实质上是对我日本的挑衅。回顾北清事变及满洲事变,当可明了排外行为的严重后果。今后如再发生如此行为,或得悉将要发生此种行为,日本军将根据条约的规定,采取自认为必要的自卫行动。由此而产生的其他一切事态,日军概不负责。

再者,我方曾以一个月时间,对上述事件进行调查。此次乃基于确实根据予以通告,而非无论证、证据或进行威胁。对此事态我方甚为重视,兹将我军将要采取的态度事先通告你方。

二、要求

为在华北杜绝以上行动,日军认为蒋介石的对日两面政策必须放弃。最低限度对上述政策的执行机关宪兵第三团及类似的团体、军事委员会分会、政治训练处、国民党党部及蓝衣社,有必要从华北撤出。再有,对作为这些“后盾”的第二师、第二十五师等有害无益的中央军,希望一并撤出。

又,对与此次事件直接有关的蒋孝先、丁正昌、曾扩情、何一飞等,及无视停战协定精神而与上述各机关通谋,在华北与日本军势不两立的于学忠等,有必要予以罢免。[24]

对于日方无理要求,何应钦多次致电蒋介石、黄郛商讨,5月31日,南京政府命令原定7月1日迁往保定的河北省政府,提前于6月1日起开始迁移。6月1日,又将蒋孝先、曾扩情等免职。但日方并不满足,在6月5日又制订《处理华北交涉问题纲要》。纲要主要要求有:1、从平津撤退宪兵第三团、军事委员会分会、政治训练处,及与此事件有关的国民党党部和排日团体,并罢免这些团体的负责人;2、罢免河北省主席于学忠;3、驻平津的第五十一军(旧东北军)及中央直系军队移驻保定以南;4、杜绝在平津地区的国民党党部、蓝衣社以及其他秘密团体的反满、抗日的一切策动,应承认在今后如再发现此种策动事实时,日军可以随时采取适当措施。[25]

6月9日,酒井隆和高桥坦会见何应钦,向其提出苛刻要求:(一)河北省内一切党部完全取消(包括铁路党部在内);(二)第五十一军撤退,并将全部离开河北日期告知日方;(三)中央军必须离开河北省境;(四)全国排外排日行为之禁止。6月10日,何应钦会见高桥,按照国民政府中央指示口头答应了日本的四项要求:(1)河北省党部之撤退,已于今日下午即日起开始结束;(2)五十一军已开始移动,预定自十一日起用火车向河南输送,大约本月廿五日输送完毕,但如因车辆缺乏,或须延长数日;(3)第二十五师第二师已决定他调,预定一个月运毕;(4)关于全国排外排日之禁止,已由国民政府重中明令。[26]驻北平的宪兵三团也于9日奉命南撤。

对于军队与党部被日本逼迫撤退,蒋介石悲愤欲绝,10日,蒋介石写下:“上天有灵,其将收此恶贯满盈之倭寇,不致久存于世乎!”当晚,蒋介石通宵未眠。[27]

1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友邦务敦睦谊令》向日方示好,全文如下:

6月11日《国民政府公报》第1764号发令:

我国当前自立之道,对内在修明政治,促进文化,以求国力之充实。对外在确守国际信义,共同维持国际和平,而睦邻尤为要著。中央已屡加申儆,凡我国民对于友邦务敦睦谊,不得有排斥及挑拨恶感之言论行为,尤不得以此目的组织任何团体,以妨国交。兹特重申禁令,仰各切实遵守。如有违背,定予严惩。

但日方仍不满足,6月11日,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郎派高桥给何应钦送去一份“觉书”,要求:

一、中国方面对于日本军曾经承认实行之事项如下:

1、于学忠及张廷愕一派之罢免;

2、蒋孝先、丁昌、曾扩情、何一飞之罢免;

3、宪兵第三团之撤去;

4、军分会政治训练处及北平军事杂志社之解散;

5、日本方面所谓蓝衣社复兴社等有害于中、日两国国交之秘密机关之取缔,决不容许其存在;

6、河北省内一切党部之撤退,励志社北平支部之撤废;

7、第五十一军撤退河北省外;

8、第二十五师撤退河北省外,第二十五师学生训练班之解散;

9、中国内一般排外排日之禁止。

二、关于以上诸项之实行,并承认下记附带事项:

1、与日本方面约定之事项,完全须在约定之期限内实行,更有使中、日关系不良之人员及机关,勿使重新进入;

2、任命省市等职员时,希望容纳日本方面之希望选用,不使中日关系成为中日不良之人物;

3、关于约定事项之实施,日本方面采取监视及纠察之手段。[28]

日本方面要求何应钦照缮一份盖章送去,为何应钦所拒绝。之后,何应钦向国民政府中央请示如何处置。13日,蒋介石指示何应钦不可以书面答复。因此事极难办理,何应钦离开北平躲避,于是,蒋介石不得不劝说何应钦返回北京:“华北环境,实为最苦痛恶劣之环境,然亦为民族生死存亡之最大关键。中本不欲强兄再任此难局,然兄不北返,则事实上以后华北纷乱,日甚一日,更难收拾。此时惟有忍辱含羞,以维现局而收人心,为我党国保持革命历史一线之光荣。”[29]

由于日方坚持要书面的正式答复,何应钦与汪精卫经过三个星期的斟酌考虑,并一再与日方磋商,决定以一封普通信件答复。原文如下:

敬启者:六月九日酒井参谋长所提各事项均承诺之。并自主的期其遂行,特此通知。

此致

梅津司令官阁下

                                     何应钦

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七月六日[30]

这即是“何梅协定”。通过该协定日本又攫取了河北省和平、津两市的部分主权。

对于“何梅协定”,蒋纬国是这样解释的:这些要求,显然侵害中国主权。国民政府为了遂行“安内攘外”政策,极端隐忍,乃允许北平军分会代理委员长何应钦上将,向日本中国驻屯军司令官梅津美治次郎中将表示自行实施所提要求。日本竟将此事渲染,称为所谓“何梅协定”。实际日本所提要求,皆中国“自主宣施”,根本无所谓“何梅协定”之存在。[31]

国民党副总统陈诚也在其回忆录中写到:日本竟将此事故意渲染,称为“何梅协定”。实则河北事件之解决,自始至终,均为口头交涉,绝无具体片纸只字。且当时何上将亦迄未与梅津谋面,而一纸空洞通知,更不能视为协定,故根本无所谓“何梅协定”。[32]

日方对“何梅协定”是这样评论的:这就是所谓《何应饮、梅津协定》,协定全部内容以口头方式进行,最后何应钦作为证据附上这一封信。从此站在反日满活动领导地位的主要人物、军队机关,被驱逐出河北省。自《塘沽停战协定》后,日本所寻求的大致达到了目的。这样,关东军取得的巩固满洲国的背面和承认满洲国的工作也进入了一个新阶段。[33]

1935年6月5日,4名日本特务潜入察哈尔张北县城侦察,绘制地图,被驻军抓获,不久予以释放,此即为“张北事件”。日方以日人受到恐吓为借口,于6月11向察哈尔省政府民政厅长、第29军副军长秦德纯提出三项要求:一、惩办直接负责人;二、二十九军军长亲自道歉;三、保证将来不再发生同类事件。[34]并威胁说,五日之内得不到回答,日军将自由行动。日本为攫取更多的权益,6月17日,制订《对宋哲元交涉要领》,目的使宋哲元军队今后绝对不能在察哈尔省内妨碍日方。屈服于日方压力,6月19日,国民政府免去宋哲元察哈尔省政府委员兼主席职务,任命秦德纯代理察哈尔省主席。

6月23日,日本特务头子奉天特务机关长土肥原贤二等人与察哈尔省代理省主席秦德纯在北平举行谈判。6月27日,秦德纯根据南京中央政府的指示同意日方下列要求:

一、本省政府对于六月五日在张北发生事件甚表遗憾,并已将事件责任者予以撤职处分。

二、本省政府对于贵方认为足使邦交发生不良影响之机关,予以撤消。

三、本省政府对于贵国在察哈尔省境内之正当的行为,予以尊重。

四、本省政府各由河北省之昌平,经本省之延庆、大林堡至长城之连线以东地域,及由独石口北侧,延长城经张家口北侧,至张北县南侧止之线以北之察省地域内之宋(哲元)军部队,移驻于其西南方地域;其撤退地域内之治安,由察省保安队维持之,军队不得进入。上述第二、第四两项,自六月二十三日起,在两星期内实行完了。[35]

此即《秦土协定》,通过该协定,日军迫使第二十九军退出张北县以北宝昌、康保等地,以地方保安队维持秩序,成为非武装地带。日军的势力在河北、察哈尔两省有显著地扩大,日本实际控制了察哈尔省的北部地区。当日,蒋介石日记写道:“又失领土一大部。”[36]

一个又一个条约、一个又一个协定蚕食着中国的领土与主权。


[1] 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第四卷上,人民出版社,1976,第250-251页。

[2] 普特南•魏尔:《满洲人和俄国人》第478页,转引自《沙俄侵华史》第四卷上,第267页。

[3]《西巡大事记》第10卷第31页,转引自《沙俄侵华史》第四卷上,第267页。

[4] 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4卷,三联书店,1980,第179-185页。

[5] 近代史研究所:《沙俄侵华史》第四卷上,人民出版社,1976,第328-329页。

[6]《汪精卫报告·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第二十四次临时会议速记录》,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

[7]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湾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1,第431页。

[8] 《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14册,台北国史馆,2006,第142页。

[9]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57,第884-885页。

[10] 郭汝瑰等:《正面战场作战记》,江苏出版社,2002,第240页。

[11]《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14册,台北国史馆,2006,第235页。

[12] [日]小林龙夫等编:《现代史资料》第7卷,东京,1964,第253页。

[13]《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四册,台北国史馆,2015,第60页。

[14]《汪精卫致黄郭养电》载沈亦云:《亦云回忆》,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0,第479页。

[15]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湾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1,第647-648页。

[16]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湾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1,第655页。

[17] 李新:《中华民国史》第8卷,中华书局,2011,第152-156页。

[18]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湾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1,第656页。

[19] 蒋纬国:《抗日御侮》第1卷,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第50-51页。

[20]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1卷第1分册,中华书局,1979,第7页。

[21] 同上,第10页。

[22] 土肥原贤二刊行会编:《土肥原秘录》,中华书局,1980,第103页。

[23]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1卷第1分册,中华书局,1979,第31页。

[24]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1卷第1分册,中华书局,1979,第10页。

[25] 同上,第34页。

[26] 秦孝仪:《中华民国重要史料初编-对日抗战时期-绪编》(一),台湾国民党中央党史委员会,1981,第680-682页。

[27] 《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台北国史馆,2008,第313-314页。

[28]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57,第1019-1020页。

[29]《蒋中正总统档案:事略稿本》第31册,台北国史馆,2008,第407页。

[30] 王铁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三联书店,1957,第1020页。

[31] 蒋纬国:《国民革命战史:抗日御侮》第一卷,台北黎明文化事业公司,1978,第58-59页。

[32] 陈诚:《陈诚先生回忆录——抗日战争》,台北国史馆,2005,第5页。

[33] 日本防卫厅战史室:《中国事变陆军作战史》第1卷第1分册,中华书局,1979,第37页。

[34]《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四册,台北国史馆,2015,第633页。

[35]《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四册,台北国史馆,2015,第643页。

[36]《蒋中正先生年谱长编》第四册,台北国史馆,2015,第6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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