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滥用公权、助纣为虐的检察机关是不是该好好整顿了?!
如此滥用公权、助纣为虐的检察机关是不是该好好整顿了?!
作者:三峡蓝天白云
本人有一个很大的毛病:爱摸老虎屁股。如果老虎们祸国殃民了,我该出手时就出手,哪怕被跨省也无所畏惧。
我迄今还没有与检察机关打过交道,但对这个据称是“国家机关”的机关由过去的坏印象到现在的愤怒出手,实在是一些“老鼠屎”坏了一锅汤,也许,检察机关整体还是好的,还是利国利民的??
对检察机关第一次坏印象发生在约8年前,就是所谓的“毁谤金龙鱼转基因毒大豆油”事件。当时的情况是金龙鱼得知一篇揭露转基因巨大危害的力作《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被广泛传播后,遂向深圳市南山区派出所报案。请注意:金龙鱼只是报案,并没有起诉。但深圳的某检察机关却在没有原告的情况下批准了对该雄文作者的逮捕,并提起公诉,理由就是作者毁谤了知名商标金龙鱼的商业名誉。
且不说该案件没有原告就被公诉实属怪哉,莫须有的毁谤罪属于商业行为,也就是民事行为,属民法的管辖范围,民事纠纷应该与检察机关不沾边吧?要说那转基因在全世界都是有争议的,而且被认为是正常的,为什么深圳的检察机关就不允许争论呢?而且把一个爱国爱民的合法公民当重刑犯对待:带着手铐、脚镣出庭!深圳的检察机关是在主持公平正义还是在滥用公权,相信任何稍有良知、正义感的人士都会得出正确的结论,也会和我一样,对这样的检察机关不会有好印象。
今晚看到云南省检察机关的杰作:将正当防卫打死顽固不化、蓄意杀人的传销看守的受害者指控为故意杀人。看来,云南省检察机关是要为非法传销和真正的故意杀人犯主持“公平正义”了?这是不是在给本应主持公平正义、严格执行依法治国的检察机关抹黑呢?难道云南检察机关是独立王国,可以滥用公权、助纣为虐大力支持非法传销及黑恶势力对反抗者格杀勿论?如此随意、蓄意颠倒黑白、亵渎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是不是该好好整顿了?
【检察机关指控:张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公诉人认为,案发后,张某主动打电话报警,等待民警抓获,属于投案自首;被害人在这起案件中,有一定的过错。】
特别是,云南的这个“反杀案”是在昆山“反杀案”得以深和民心民意、党纪国法、公平正义的判决后审判的,足见云南省检察机关倒行逆施到了何等胆大妄为、胡作非为的程度,完全是在蔑视民心民意、党纪国法、公平正义!如不好好整顿,不仅会严重伤害云南人民群众的心,更会对其他类似的滥用公权的检察机关起到极为恶劣的示范作用。最终受到伤害的是党的光辉形象。
另外,云南省检察机关的恶劣行为应该不是孤立的,或多或少与其上司有关。如果其上司在其错误结论出现后立即纠正,或许不会造成恶劣影响;如果其上司对此类案件有明确要求,或者对其职业道德有明确要求,云南省检察机关也不敢如此明目张胆地亵渎公平正义。
一些人可能认为我用这么一个孤立案件揪住云南省检察机关不放并大做文章,实在冤枉了他们,他们整体上是好的,是在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党纪国法和公平正义的。
还是让事实说话和证明吧。
我还只简单搜索了一下,就发现了云南省检察机关2016年的另一个相同的滥用公权、助纣为虐的判决。
作为一个庄严、圣神的国家机关,在两年里至少两次出现了同样的错误判决,这还能说是偶然现象、被冤枉了吗?恐怕应该是习惯性地滥用公权、助纣为虐才没有冤枉他们吧。
该案件里,一女子遭受残忍家暴长达5年,最后在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合法采用正当防卫将持刀袭击的家暴者击毙。
任何大脑正常、稍有良知、正义感的人士恐怕都不会认为这是“故意杀人”吧,然而,学富五车、庄严圣神的云南省检察机关却不这么认为:
【而法庭上,公诉机关认为,该案是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妻子杀死丈夫的故意杀人案件,果丽英行为触犯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表示,严重的家庭暴力虽然是果丽英杀人的原因,但这些因素不能成为其杀人的理由。】
详细内容请参见此报道:
楚雄一女子被家暴以暴制暴 被控故意杀人罪
2016.09.23
http://yn.sina.cn/news/s/2016-09-23/detail-ifxwevmc5271757.d.html
补充资料:
1. 对深圳市检察机关维护金龙鱼转基因毒大豆油杰作的报道
白领发帖批金龙鱼被刑拘 戴手铐脚镣出庭遭质疑
2011年06月08日
https://finance.qq.com/a/20110608/003377.htm
http://news.sohu.com/20110608/n309573084.shtml
媒体惊爆:金龙鱼曾私下告诉公安机关如何办案!
2011-06-12
http://www.szhgh.com/Article/news/politics/1582.html
http://blog.tianya.cn/post-3384963-36762412-1.shtml
http://blog.sciencenet.cn/home.php?mod=space&uid=562887&do=blog&quickforward=1&id=454458
2. 对云南省检察机关“传销反杀案”杰作的报道
云南反杀案:反杀者被控故意杀人罪 家属要求赔偿损失64万
2018-09-10
http://www.szhgh.com/Article/opinion/zatan/2018-09-10/179102.html
又一个“反杀案”:小伙陷传销勒死监工!云南省检察院最新消息来了!
2018-09-08
http://www.sohu.com/a/252742294_248772
http://finance.ifeng.com/a/20180908/16492816_0.shtml
楚雄版“反杀案”,再议正当防卫司法实践
2018-09-09
http://guancha.gmw.cn/2018-09/09/content_31068145.htm
追问:
“昆山反杀案”,当地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做出了合乎民心民意、党纪国法、公平正义的判决。
“楚雄反杀案”、“家暴反杀案”,云南省检察机关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
两相比较,50%:50%。
联系到多年以前葫芦僧判葫芦案“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她”,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机关并没有为了社会道德、公平正义提出抗诉。
可见,该好好整顿的不仅仅是云南省检察机关。难道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