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的定义权

要实现宗教中国化、保障国法大于教法,对于宗教,中国人应当掌握定义权,而不是任由西方解释,我们的宗教教职人员不能让其他国家的价值观影响或培养。
当所在宗教违背中华民族整体利益、挑战社会公俗良知、与华夏文明格格不入的时候,政府应该对其教义有最终解释权,从文化层面对其神灵有定义权。

就如同道教一样,道教崇拜的神灵很多都是中华民族的先贤先烈,其价值观、精神传达符合华夏文明的表达,无论老子、庄子、关羽、岳飞等等,无论有神论的方式还是无神论的方式,都对我们有正面的借鉴意义,公正的看待这些问题,可以让道教更好的与时俱进并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当外来宗教进入中国,比如佛教,实现中国化的过程就是认同中华民族的价值观、吸收华夏文明的精髓,进一步发展自己,佛教是外来的,但中国的佛教就是中国的佛教,信仰的载体是中国。

对于其他宗教,当对其神灵的定义权不能掌握,又拒绝认同中华民族的共同价值观的时候,理应政府出面,定义他们的神是什么,才能真正将其中国化,而不是任由外来思想侵蚀华夏文明。

哪怕有个巴拉巴拉布神教,到中国来发展,我们要明确告知他,巴拉巴拉布在中国是做好事的神仙,积累功德才成了神仙,巴拉巴拉布在中国,就要服从中国的世俗规则,巴拉巴拉布的信仰根源不在西方,而在我们心中,向善学好才是最根本的,哪怕信仰巴拉巴拉布,首先也应该是个中国人。

巴拉巴拉布就跟雷锋一样,我们要学习雷锋好榜样,你们巴拉巴拉布神教的,先做个好人,再谈其他的。

或许这只是一个妄想,但我希望中国人能自己抓住宗教的定义权,如果我们这一代人抓不住,也要尽可能让自己的下一代人抓住宗教的定义权,这或许才能保障宗教中国化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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