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财富的平均分配
大禹之世,洪水泛滥,淹没农田与村庄,人们生活困苦。大禹临危领命,治水不辍,消除水患,使田园恢复,不被水患所害。然而大禹治水之时,无暇耕织,所衣所食,从何而来?只能由其他人劳动所得,让渡一部分由大禹使用,为全体民众提供治水服务。
古罗马早期,氏族部落阶段,每位罗马公民都有一块属于自己的土地,人们勤奋耕种自己的土地,快乐生活。当战争来临的时候,人们放下农具,拿起武器,勇敢的参与战斗。因为每个人都知道,这是在保卫自己的土地,所以作战英勇。
但临时召集的农民军战斗力有限,为提高战斗力,需要组建职业常备军,代替临时的农民军。而组建常备军所需的费用,由受保护的土地所有者提供,依照土地的面积,缴付相应的金额。
这两例事件证明不动产税征收这一行为的合理性,是为了人们提供基础的安全防护。不动产税的征收有其完整的法理基础,征收不动产税是为保卫脚下的土地。
中国处于大陆性季风气候,每年降雨不均,洪涝灾害,至今依然是民众生存的忧虑,每年的抗洪抗旱都是不可松懈的要紧事。人们修建水库,堆筑堤坝,用于阻拦洪水。在洪水猛烈时,甚至需要跳入河流,用身体阻拦洪水。因为每个人都清楚,阻拦洪水是保护自己的家园、自己的财产,所以英勇的跳下去。
这也是在中国这片土地上生存,所必须具备的组织动员能力,包括思想的构建,从而阻洪水、抗干旱、挫强敌,为社会生存稳定筑起坚实的保护墙。
但是,随时社会贫富差距的扩大,出现了众多努力却不具有不动产的人群。假如这一群体不断的增加,他日遇到洪水泛滥,组织起的抗洪队伍,宣告说:“虽然我们买不起房,但要用自己的生命保卫别人的第二套房”,社会该如何回应这一声音?人们跳入滔滔洪水的动力是什么?
1900年,八国联军入侵北京,沿途行至北京城下,百姓并无多少反对,而是冷眼旁观,甚至攻城时,有人帮助引路、扶梯子。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因为人们觉得是洋人在和皇帝打仗,是输是赢和自己没关系。自己依然没有土地,依然要缴付沉重的租子,这是别人的土地,自己只是佃户。对这一切的变化,没有丝毫的积极态度。
而在1946年开始的解放战争,和1950年开始的抗美援朝战争,人们作战英勇,最基础的原因,是人们分得了土地,每个人都清楚,这是在保卫自己的胜利果实,所以迸发出强烈的主人翁精神和主观能动性。
时代在进步,社会也在变化。在农业时代,山区的一亩耕地,与北京城外的一亩耕地,产出几乎相等。人们按耕地面积分配,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但进入到工业时代,城市化之后,大量的城郊土地改为城市建设用地,其土地的市场价值飞速上涨,山区耕地与城郊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相差何止百倍。
而中国天然多样化的地貌,使得各处土地的价值相差遥远。沙漠、高山、平原、城区、乡村,土地收益相差巨大。
因为土地的不同,造成了土地持有人财富的不同;因为土地的不平等,产生了社会的不平等。
土地差距的天然属性,只能由社会建设上努力改善,使优沃土地的收益,惠及全国人民,以体现社会的平等。
一处土地的价值,不仅由土地自身决定,同时也由社会整体决定。繁荣稳定的社会,可以保障土地价值增长。所以全国其他地区也为某一土地的保值增值做出了贡献,这也是分享其土地收益的合理性来源。
东部地区依靠地理优势获取的土地收益,也应由西部地区分享一部分。这是由中国的客观地理环境决定的分配模式。
对于城市土地出让金,应由全国共同分享一部分。假设为所在市政府取40%,中央与省政府各取30%,使地方政府降低推高地价的动机,降低土地的基础价格。
对于不动产,分类为居住性不动产和经营性不动产,居住型不动产既单纯用于居住的房产;经营性不动产则是用于生产经营所需的土地房产。
假设不动产税的税率为3%,但每一位有义务保卫脚下土地的公民有免除一定税率的权利。
住房是生活的基本必须,应以保障每个人的基本住房需求为目的。每位公民享有40平方米的免税面积,如此,一对夫妻可以拥有80平方米的免税居住用房面积的权利,三口之家拥有120平方米免税住房面积的权利,四口之家则拥有160平方米的免税住房面积的权利。
法律的设定,应实现保障婚姻为目的。每个公民在婚姻的状态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驱动人们热爱婚姻、守护婚姻。
(1)第一档 4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3% 实际税率0
(2)第二档 4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2.5% 实际税率0.5%
(3)第三档 4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2% 实际税率1%
(4)第四档 4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1% 实际税率2%
(5)第五档 不限 税率3% 免税0 实际税率3%
如此减少空置房,使更多的房产得到切实的使用。贫寒者能以最低的成本拥有一处维持尊严的住所,而富裕者也可以拥有更大面积的房子,各取所宜。
面对经营性房产,可将按20平方米为一单位,证券化出售。(之所以选择20平方米这一数值,因为大多数夫妻店的面积在40平方米左右,法律的设定应为夫妻婚姻提供鼓励,使男女个体在婚姻的框架下,得利最大化,稳固家庭婚姻)
经营性房产的持有税,假定为3%
(1)第一档 2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2% 实际税率1%
(2)第二档 2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1.5% 实际税率1.5%
(3)第三档 2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1% 实际税率2%
(4)第四档 20平方米 税率3% 免税0.5% 实际税率2.5%
(5)第五档 不限 税率3% 免税0 实际税率3%
经营性房产的实际税率不宜降为0,因为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都需要资金投入,而投入后的效应也将带动不动产的升值。
耕地也属于经营性不动产的一类,对耕地,可以设为5亩为一单位,征收持有税。
(1)第一档 5亩 税率3% 免税2.99% 实际税率0.01%
(2)第二档 10亩 税率3% 免税1% 实际税率2%
(3)第三档 15亩 税率3% 免税1% 实际税率2%
(4)第四档 15亩 税率3% 免税1% 实际税率2%
(5)第五档 不限 税率3% 免税0 实际税率3%
如此,愿意离开农村生活的人,可以出售集体内的耕地,而愿意耕种的农民,则可以拥有更大块的耕地,集中耕作。而15亩的面积,恰近乎1公顷。
森林、山地、草场等经营性土地,也可以设定相应面积,使每个经营者,都可以得到适宜的土地面积,实现规模效益。
当经营成本上升,耕地收益变小,就会有人抛售耕地,耕地价格下降,持有第二档、第三档土地就有利可图。根据市场平均利润率,土地的价格与规模,会在市场中找到合适的平衡点。使不同位置的土地,不同质量的土地,在获利上实现均等的结果。
耕地在所有权上,属于集体所有,所以农村的房产与耕地,不对外出售。但往往因为继承和债务等原因,集体外的个人成为事实上的持有者。对集体外的持有者,不应享有免税权利。
农村、矿场等地的不动产,缺乏交易市场,几无交易案例,可以以成本价为基础缴纳税额。
对不动产的纳税主体,应该遵照客观原则。有些不动产的客观存在,虽没有办理相应手续证件。但在实际过程中,这类不动产的持有者,也在主观上希望被保护,客观上事实被保护,所以也应缴纳相同的持有税。征税的原则应是客观存在,而不在于是否证件齐全。即只要事实存在的不动产,都有义务缴纳不动产税。
经营性不动产的分割,有利于分配的平均,但不利于不动产的统一使用,所以设立委托人制度,一处独立的建筑设立一名受托人,使受托人全权负责不动产的使用,其他持有者不得干预。也就是说,经营性不动产持有者,只拥有买卖和收取租金的权利,不拥有经营权,受托人负有使用的权利,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用或出租。
严格保护受托人的经营权,和事实使用者的使用权,对于干预使用的不动产持有者,处以不予免税若干年的处罚,甚至强制出售持有的不动产。
保护好边境,保护好还林治沙,使每个公民都能够享受一份不动产收益。国内的人口随经济发展而分布迁徙定居,社会财富较少的土地,也将不断迁徙出人口,实现人口集中。
通过设立对持有面积的分档,政府通过调节第二档、第三档的税率,就能实现调节不动产财富分配的目的,调整贫富差距
对于征收的税款,应该一部分由全国人民共享,地方政府留取66%,中央和省政府各取17%,中央用这笔土地财富,设立“全国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修路筑坝、穿山越岭、引水抗旱,不断改善先天不利的生存环境,比如南水北调、川藏铁路等,使每一地区都能得到必要的生存所需,改善先天土地的不平等造成的社会不平等。
同时也能在遇到灾难时,如1998年长江洪水,2008年汶川地震,2020年肺炎传染等,对每一处不动产征收0.1%的抗灾税,把某一地的灾难成本分摊至全国每一个角落,减轻抗灾重建的资金压力,更好的实现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理念。征收0.01%的环境绿化税,用于环保绿化的治理,共同保卫自己的家园。
随着人口迭代,少子化的出现,养老、医疗保险的支付,出现捉襟见肘的缺口,也可以对不动产征收0.1%的税收,用于填补缺口,缓解一代人的困顿,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中国这块土地,并不是天然这般美丽,是人们努力的建设治理,才变得如此美丽,所以并不是公民天然拥有免税权,而是在通过劳动建设的过程中,获得免税权。只有赞同治理洪水、抗击干旱等生存威胁的公民,才具有免税权。
免税的权利应该是公民自然人,而不包括机构组织。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应的,只有投身于社会的建设之中,履行自身的义务,才享受自身的权利。港、澳、台地区并不需要向中央缴纳税款,也不负有法定义务保卫整个中国,所以并不具有免税的权利。可另行规定工作缴税若干时间后,申请享有免税权。
外国籍者在中国定居的居民,也应在工作纳税一定年限后,才能申请享有免税权。
每个公民都负有遵纪守法、建设社会的责任,共同建设社会,共同享有社会的繁荣,是社会各个成员共同的心愿,所以对自己持有的不动产,也负有监督的责任。禁止黄、赌、毒和非法入境者,共同创造美好社会。若不动产持有者未尽监督责任,需受连带处罚。以此将黄、赌、毒、非法入境者和违反计划生育者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使其陷入到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打击生存空间。
通过阶梯税率和证券分割的方式,将全国的不动产变更为众多小块产权,使每位公民都可以分享土地的租金收益。也就是将地租收入平均的分配给每一位公民,使每一位公民在中国的土地上都拥有一份属于自己的土地收益,使得人们发自本能的热爱这片土地。
中国这块土地的美丽,并非一日一时之功,而是薪火相传、生生不息的一代又一代人,在努力奋斗中建设完成,抗击洪水与干旱,也是每年都要面对的生存考验。而只有守护好江河大堤,人们才能在这片土地上幸福生活。
试想,当自己年已七十,白发苍苍,形态佝偻时,是谁在守护着江河大堤,保卫着自己的安全?当洪水淹没自己的脚踝时,将自己背出洪水之中的,又是谁家儿郎?
所以缓解养育幼儿的成本压力,有着现实且重要的意义。在居住型不动产中,收取0.5%的生息税,均匀分配给每一位婚姻且生育者,鼓励人们维护婚姻,缓解养育成本。使物质资源更好的向养育者分配,实现“取之于不动产,用之于民族长远”。
面对贫富分化,历朝历代都有人提议平分土地,缓解贫富差距。但往往议而不决,不了了之。因为强制持有者退出土地,又不给予更高的收益补偿,必然遭到持有者最激烈的反对,难以推行,不了了之。
但现在却有了另一种不同,在股市的上涨周期内,引导楼市资金进入股市,获取更高的收益。而普通群众则均匀接盘每一份不动产,获取稳定的土地租金。这时的反对声,将是历史最小声音。
资本是为了利润而留在中国,并不是为了不动产留在中国。只要有足够的利润,资本对抛售房产,进入股市,并不排斥,不会产生资本外逃现象。
作为公权力的掌握者和践行者,公务员系统的人们应该更多的将自己命运与国家整体命运紧密联系,减弱个人利益的地方联系,所以不建议公务员持有经营性不动产。作为补偿,提高个人在“国民投资基金”的份额,获取更多的金融投资收益,使个人利益更深的与国家整体利益相结合。
通过对不动产的均匀分配,使得每一个个体都有一份属于自己的租金收益。在抵御生活变故上,拥有更深的应对能力。比如遭逢失业、丧失劳动能力后,还有一份维护最后尊严的收入,保障最基本的生存可能。
施行新的不动产规范,从经营性不动产开始,再扩展至居住性不动产。
从增量入手,先将居住性不动产发生信息变更者,归入征税范畴。
从第二档以上面积入手,使每个个体第二档的居住性不动产纳入征税范畴。
循循渐进,最终达到在土地使用上,人人皆有居,人人皆有得的目标。
(原创文章,欢迎转载)
在中国这种土地差异巨大的现实下,欲化解贫富差距问题,只能均分不动产,舍此别无它途。其它之法,不过扬汤止沸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