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分钱”当作中国贫富问题的解药, 恰恰掩盖了真正的难题 | 文化纵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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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纵横》2020年8月新刊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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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谭安奎 | 中山大学中国公共管理研究中心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1期, 转自“探索与争鸣杂志”)

【导读】当下中国正处于重要的历史关口,有关社会公平的讨论成为其中醒目的景观。舆论对公平正义的感觉,经常体现在对贫富差距的直观体验上。于是,以“分钱”即再分配来解决“不平等”问题,似乎是一种自然的选择。而本文指出,贫富差距只是权利、信息不平等导致的现象之一,问题的关键在于社会制度结构的设计不够合理。

作者剖析了长期流行的“正义”理论,认为“分钱”之所以难以推行,恰恰是因为我们把公平正义局限于“分钱”所致,这种局限性使得我们无法看到公平正义背后的机制。事实上,如果仅靠再分配的方式,一来只能解决枝节性问题,二来这种枝节性的努力也必定会备受阻扰,因为很难指望拥有权资优势的群体主动放弃自身利益。作者指出,“权利”和“权力”并非必然相对立的概念,既然公共权力是必要的,每个人又都有平等的自我管理的权力,那么公共权力就应当是每个公民平等共享的权力。从现代国家建设来讲,同法治相联系的基本权利保护,与社会经济领域的再分配,同样构成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而基本权利保护在逻辑上优先于再分配的考虑。因此,在法治的基础上,寻找实现这一民主理念的具体制度,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使命。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1期,转自“探索与争鸣杂志”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供读者参考审思。

走出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误区

无论是出于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的策略考虑,还是基于社会道义原则的价值判断,公平正义话语的凸显都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但作为一种观念和社会理想,公平正义本身就是一个容易引发分歧的领域。因此,要让公平正义的观念真正造福于社会,我们就必须寻求一种基本的、健全的共识。之所以强调“健全的”,是因为有时候一种观念虽然被广泛接受,在这个意义上它几乎可以算是一种共识,但它却可能不过是谬种流传而已。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我们社会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解中不仅存在,而且影响很大。我们将会发现,如何澄清这种观念上的误区并予以矫正,绝非仅仅关乎一场公共争论,而且事关改革发展和国家建设的方向。

▍贫富之间:公平正义即“分钱”?

我们社会中对公平正义最直接、最广泛的想象,似乎就是财富分配。或者更准确地说,是财富的再分配。我们姑且更直观地将其称为“分钱”。这背后至少有两个基本的背景。

第一个背景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政治策略。根据这一策略,改革首先要强调资源配置的效率,以便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因此要搞市场,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按照邓小平的说法,社会主义的本质,除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最终还要实现共同富裕。这就难免促使人们将公平与共同富裕联系起来,甚至等同起来。而要实现共同富裕,自然离不开实行再分配。所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策略,再加上共同富裕的目标,似乎也就可以合乎情理地被理解为是先做蛋糕、再分蛋糕,而公平正义乃是与分蛋糕(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分钱”)直接挂钩的。值得注意的是,按照这种思路,公平正义一开始就可能与效率及其背后的市场逻辑对立起来了。

第二个背景是严重的贫富差距与社会矛盾的刺激。依据学界通行的判断,改革开放的前20多年里,我们几乎只注重经济政策,而没有促进社会公平的社会政策,后果之一便是贫富差距惊人、社会矛盾恶化。这种严酷的现实,加上上述观念认知的催化,自然会激起通过“分钱”以实现公平正义的道义冲动。而新世纪以来推进的种种社会政策改革,以及背后的“共享”发展的理念,则理所当然被视为对这种道义冲动的政治回应。

把公平正义聚焦于乃至局限于“分钱”,在官方和民间(包括学术界)都有体现。官方落实公平正义,主要就是推行具有直接再分配含义的社会政策,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分钱”之所以难以推行,恰恰是因为我们把公平正义局限于“分钱”所致,这种局限性使得我们无法看到公平正义背后的基础或实现机制。

就民间来说,民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直接凝结为穷人的“仇富”情绪。近些年来,“仇富”情绪在中国社会暗流汹涌。其最极端的表现是基于对富人“原罪”的指摘,从而指向“瓜分”富人财富的诉求。这种弥漫于社会中的民众情绪也引起了知识分子的积极回应和讨论,并形成了几乎完全对立的立场。

“仇富”情绪的批评者强调富人对社会的贡献,以及保护私人财产权对于市场经济改革和维护法治的重大社会意义。

而“仇富”情绪的同情者乃至支持者则试图为“仇富”正名。后者强调,在中国社会贫富差距过大,而且缺少制度化的机制去抑制富人权势的情况下,“仇富”具有积极的意义。

知识界的回应和争鸣使得“仇富”情绪变成了公共辩论的主题,进而具有了学术分析的价值。从“分钱”的角度来理解公平正义,这一点甚至也体现在学术界的学术取向当中。国内对公平正义的理论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罗尔斯《正义论》被译介到中文世界的促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确实是一种分配正义理论,而且具有强烈的平等主义色彩,这尤其体现在其著名的“差别原则”(即社会经济的不平等只有符合处境最不利的群体的利益时才是可以接受的)上。但学术界通常把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焦点直接放在这种平等分配的取向上,更重视的是它的平等主义结论,相对忽略了在这种平等分配背后起支撑作用的其他基本理念,从而在学术上强化了公平正义即“分钱”的旨趣。与这种平等主义取向相对立的学说,例如哈耶克、诺齐克的理论,基本上是作为公平正义的批判者的形象出现在国内学术界的。而事实上,他们虽然对“社会正义”“分配正义”在概念上就持有批评态度,甚至也不主张平等主义的再分配,至少不主张将平等主义的再分配纳入正义的概念范畴,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没有其他关于正义的实质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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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纵横》8月新刊)

只不过,这些与“分钱”没有直接关系的主张可能被我们选择性地忽略掉了,从而进一步强化了我们正义观念上的偏狭性。诚然,通过社会政策和福利国家建设(它们都有直接的再分配意涵)来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这在当今的西方国家也是一种通行的实践。但我们如果只盯着“分钱”,则会忽视这些国家“分钱”背后的制度和观念问题,而这些制度和观念或许才能够为“分钱”提供有效的理由。换言之,通过“分钱”以促进平等,这并不是一件理所当然的事情。

在这个问题上,诺齐克的质疑值得重视:平等和不平等一样,同样需要理由,而人们为(物质条件上的)平等所给出的理由惊人地缺乏。在他看来,“改变种种社会制度以实现物质条件的更大平等,这样做的正当性虽然常常被人们视为当然,但却鲜有论证”。其实,社会经济领域的不平等首先就是一个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生活水准存在差异的事实,它可能还会引起处境较差者的羡慕或忌妒心理。不过,从理智上讲,人与人之间生活水平存在差异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表明这种差异是不道德的,至于处境较差者的羡慕或忌妒心理,它们作为情绪反应,更不能成为道德判断的依据。所以说,不平等本身并不意味着我们就应当“分钱”。若要获得公平正义的背书,我们需要为“分钱”寻找进一步的道德理由。

罗尔斯之所以能够得出平等分配的正义原则,直接的原因在于其对契约情境亦即原初状态的设想。因而有了“无知之幕”的独特设计。这种设计引起的讨论和批评十分丰富,但我们只需要在此提出一条根本性的疑惑:个人所面对的那些偶然性的因素,对个人来讲纯属运气问题。既然是运气,就一定会有好运、恶运之分,但无论好运、恶运,它们本身都是没有道德含义的。恶运之为恶运,就在于它是当事者的不幸,而不是社会或他人的不公,因为如果是后者,那就不是运气问题了。

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直接关注人们之间经济状况的不平等,或者个人所面对的那些偶然性因素的不平等,这本身都不足以让我们得出“分钱”的结论。

“分钱”之前的正义问题

当然,我们并没有得出结论说,“分钱”不可能成为公平正义的内容,我们只是说,它需要道德理由。而且,不平等本身并不构成这样的理由。在社会实践中,再分配的决策有时候是出于实用的考虑,例如贫富悬殊所带来的对社会稳定的威胁等。但这种非道德的理由与公平正义没有什么关系。在确定实行再分配的道德理由之前,我们首先不妨问一个问题:如果不涉及“分钱”,或者说,在“分钱”之外或“分钱”之前,我们还能不能、又该如何谈论公平正义呢?

之所以要讨论这个问题,是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更全面地理解公平正义的各个维度,而且也可以帮助我们澄清“分钱”的道德理由。试想,如果“分钱”之外或之前确有公平正义的要求,这些要求肯定会对“分钱”构成道德上的约束,从而一定会影响到支持“分钱”的道德理由(如果确实存在这类理由的话)。我们回顾思想史便会发现,人类谈论公平正义自古有之,但将其与财富的再分配联系在一起,却是相当晚近的事情。严格说来,它其实是一个当代问题。在古希腊的传统中,正义的核心问题是每个人的“应得”(desert,也就是“配得到的奖赏或惩罚”)。

当然,关于正义,西方自古以来还有一个更流行的说法:正义即每个人得其应得(due)。这里的“应得”是一个更中性的概念,它不是指“配得到的奖赏或惩罚”,而是“属于每个人的东西”。在这个意义上,每个人得其应得,然后大家各安其分,整个社会便处于正义的状态了。

但这个说法一直被批评为是空洞的口号,因为它本身并没有告诉我们属于每个人的东西是什么。不过,如果进一步推敲的话,对正义的这一界定从形式上讲倒是难以否认的,而且它有一个重要的、潜在的启发,即它道出了正义的逻辑起点——要谈论正义,就必须先分清什么是你的、什么是我的。这就把我们对正义的理解向前推进了一步:关于正义的最优先的问题肯定不是“分钱”,因为在此之前,我们得知道什么东西属于谁,或者谁应当拥有什么。要不然,“分”谁的“钱”?我们毕竟很难假定,所谓的“钱”(意指财富或所有有价值的资源)就是一堆天上掉下来的馅饼,是纯然没有归属的无主之物。而另一方面,一旦分清了你的、我的,也就是确定了谁应当拥有什么,而且让每个人都得其应得,这似乎就已经实现了正义了。在此之后,再以正义之名谈“分钱”,反倒有可能是拿走别人应得的份额,从而恰恰有违背正义的危险。所以,正义似乎恰恰是要反对无故“分钱”的。

关于正义的上述两个方面的推进,恰恰在西方早期现代开启的道德、政治和经济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展开,现在看来绝非偶然。一方面,西方早期现代的思想家们,例如格劳秀斯、普芬道夫、洛克等,都着力为私人财产权提供历史的尤其是政治哲学的论证,从而为私人财产权提供辩护。我们完全可以理解为,这种理论努力正是要通过分清你的、我的,从而从根本上确立正义的起点。另一方面,强烈地捍卫私人财产权和自由市场、反对国家干预或实行不必要的再分配,就成了这个时期标志性的正义观。

这就是所谓的古典自由主义的正义观,它是消极的、自由放任的,重点就在于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亚当·斯密的说法也许是最经典的:“在极大多数情况下,正义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

这种正义观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正义观念的消极性不限于对私人财产的保护,而且还涉及到一系列其他的个人权利,例如生命、自由等权利不受干涉。如果说私人财产的保护涉及的是物的层面,那么,生命、自由权则与物无关。私人财产是属于个人的“东西”,生命则与个人本身无从分离,至于自由,它指的则是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思想和行动的空间。如果说私人财产权是要分清你的、我的,那么生命权、自由权则要更进一步分清你我,也就是把每一个人都当作独立的、可与其他人分离对待的个体来看待。每个人都被认为拥有这些权利,这一点无关他的个人特征(一些自然属性),也无关乎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特殊伦理关系,从而彰显了个人作为独立的个体的道德地位。

就我们自己的古典传统来说,我们既讲“正”,也讲“义”,但却没有上述意义上的“正义”。“正”主要是指一种包括内在态度和外在行为的个人德性,“义”的含义则主要是通过“义利之辨”来呈现的,它是私利的对立面。因此,分清你的、我的并加以保护和捍卫,这既不是“正”的规定,更不是“义”的要求。相反,义之所及,常常意味着对私利的弃绝。至于更进一步地分清你我,即把每一个人当作独立的个体来看待,这对我们的古典传统来说肯定是更为疏远的观念,因为我们总是把人放在复杂的伦理关系结构中去看待。

我们可以说,正义,乃是“分钱”之前的正义。所谓的“之前”,并非是时间上的在先,而是道德和逻辑上的优先。也就是说,要谈论正义,首先必须要有对私人财产权的承认,以及对其他个人权利的保护。如此看来,以“分钱”为焦点的公平正义观显然遮蔽了公平正义的极为根本的维度。

不平等与“分钱”的理由:权力平等与权力共享

与法治和权利保护直接相关的正义具有优先性,但它是公平正义的全部吗?公平正义到底还要不要“分钱”呢?按照古典自由主义的想法,再分配的事情基本上超出正义的范围了。但我们知道,这样的社会仍然可能会甚至一定会留下严重的贫困和不平等,它们究竟是不是公平正义要处理的问题呢?

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单纯的不平等(其中包括部分人的贫困)就是一个事实,我们纵有心理上的反应,也没有直接的道德理由通过“分钱”去克服它。如果一个社会充分做到了法治和权利保护,要找到“分钱”的理由似乎就更困难了。

接下来我们讨论两个相关的问题:

一是,一个社会中存在的许多严重的贫困和不平等,很多时候恰恰是因为没有做到法治和权利保护意义上的正义所致。因此,“分钱”并不是根本性的对策,更不是唯一的应对方法。相反,保护平等的个人权利,既是正义的要求,也是克服贫困和不平等的更有长远实效的办法。而我们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个人权利,归根结底就是个人自我管理的“权力”。

二是,实现了法治与权利保护的社会中仍然存在的不平等,若要通过“分钱”去克服,真正的理由只能是公共权力平等共享的民主理念。结果是,我们可以发现,基本权利保护与“分钱”这两个层面的正义,都与权力问题紧紧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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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对贫困与饥荒问题的权威研究表明,一个国家的粮食总量和人均粮食拥有量并不是决定饥荒是否发生的决定因素。相反,人们获得粮食的机会和能力、信息的开放等对于饥荒是否发生恰恰是决定性的。就贫困而论,很多时候它都与人的相关权利(资格)的匮乏分不开,例如交易的机会。而政治学和经济学领域对经济发展的长程研究也显示,面对同样的起点和相似的条件,是否保护个人权利和机会,是否拥有良好的法治,是决定一个国家繁荣与否的关键。面对贫困和不平等,这些研究可以帮助我们透过现象去思考它们背后的因果。显然,缺钱只是穷人生活的表现和症状,而不是根源。相应地,试图通过“分钱”去解决贫困和不平等,也就不是对症下药的做法,从而也无法治好病根。

从我们社会的现实来看,城乡差距被认为是对公平正义最严重的挑战之一。但城乡生活水平的差别只是表象,这种差距的根源,除了自然条件之外,肯定与城乡居民权利、机会方面的不平等,以及制度设计、政策制定本身的不公平直接相关例如,城市居民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的收益中受益(城市政府用这种收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和提供公共服务),而农民则长期无法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潜在利好。至于户籍制度对人口流动的限制,更是制度性的机会问题。

因此,在面对许多贫困或不平等问题的时候,“分钱”最多只有临时性的或者补偿性的意义,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正义问题。回到权利保护的轨道,让人们拥有自由行动、创造、交易的机会,应该是更根本的选择,而这本来也是正义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只关注“分钱”,有可能是在舍本逐末。保障人们的自由和权利,也就意味着要限制国家权力,这当然是一个老话题。在这套话语当中,我们常常把权利与权力对立起来。但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应当被理解为权力内部的关系。因为所谓的权利,它指的是一个人按照自己的意志去思考、行动和处理自己财产的空间,而这其实就是个人自我管理的权力。

人与人之所以是平等的,拥有平等的权利,就在于“所有的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人比另一个人拥有更多”。所以说,如果不尊重和保护个人的自由和权利,事实上也就是剥夺了个人自我管理的权力。而这就意味着,这个社会上有一部分人的权力比其他人更大、更多。既然如此,因为没有保护基本权利所导致的经济上的贫困、不平等,实质上就是根源于权力的不平等了。权力上的不平等持续制造经济上的不平等,试图通过“分钱”来克服经济不平等,当然也难以奏效。

“分钱”主要是再分配问题,而不平等的权力却可以从根本上制约或决定初次分配。初次分配是按生产要素分配,传统的生产要素主要是土地、资本、劳动,现在我们通常把管理、技术也算在内。然而,权力的不平等意味着,一部分人、某些部门可以垄断某些机会和资源,尤其是,这种垄断有可能是他们与行政权力结合在一起的行政垄断,这就使得初次分配一开始就遭到了扭曲。

在此情况下,如果试图用再分配的方式去推行公平正义,一来只能解决枝节性的问题,二来即便是这种枝节性的努力也一定会受到权力的阻扰,因为我们很难指望通过权力优势获得更多财富的人主动放弃自己的利益。我们一开始谈到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数易其稿的“难产”经历,背后最深的原因可能就在于此。

上述讨论从一个侧面证明了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道理:分配是依赖于生产方式的。而生产方式的内容,除了生产力,就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马克思在批评德国工人党的纲领时明确提出,“在所谓分配问题上大做文章并把重点放在它上面,那也是根本错误的”。这里所说的分配,主要指的是再分配。

接下来我们讨论第二个问题,即对于法治良好、权利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中的不平等,我们是否能以公平正义之名,找到“分钱”的理由?我们一再强调,不平等本身就是一个事实,而且个人所面对的那些自然的和社会的偶然性因素对个人来讲纯属运气,我们并没有简单直接的道德理由去改变不平等的状况,或者排除那些偶然性因素的影响。

对于个人权利得到良好保障的社会,要“分钱”确实会面对更大的道德挑战。西方福利国家虽然实践已久,但在哲学和道德上一直备受争议,从根本上讲就与此有关。但上文的分析也为我们提供了一点新的启发,那就是权力问题。“分钱”之前的正义,是每个人的私人权利,亦即自我管理的权力问题。强调尊重个体自我管理的权力,就意味着要约束公共权力。但如果停留在古典自由主义的思路,我们就会忽视另一个与权力有关的方面:既然公共权力是必要的,而每个人又都有平等的自我管理的权力,那么公共权力就应当是每个人(公民)平等共享的权力。

事实上,这是大家所熟悉的民主理念。只不过,它不是一人一票、多数决定意义上的民主,而是更高层次的、规定公共权力之归属和性质的民主。相对而言,一人一票和多数决定只不过是日常政治当中公民们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而已。如果公共权力是每个公民平等共享的权力,那么公共权力如何行使,虽然表面上看是国家或政府如何对待公民的问题,但本质上就变成了公民们如何相互对待的问题。

因此,公民们就有理由、有责任思考,在公共权力的运用问题上,他们作为公民,相互之间应该如何对待?如果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就会发现,单单是一人一票、多数决定,那是极为危险的,因为它完全会导致对部分公民的压制,从而相当于否定了这些人平等的公民身份。因此,从政治道德的角度来看,公民们应该找到每一个人都能接受的、规范公共权力行使的原则,或者说是公民们在一起合作、组织社会生活的原则。

但我们都知道,要找到人人都能够接受的原则——“能够接受”不同于“事实上接受”,前者指的是,如果一个人讲道理的话,他就会接受;反过来说,它指的是相关的原则具有可接受性——在经验上显然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影响人们达成一致意见的因素,首先就包括人们的天赋才能、家庭出身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天赋才能更高、家庭出身更好的人,如果他们也尊重了其他人的基本权利,亦即平等的自我管理的权力,凭什么还要接受进一步的约束呢?他们为什么还要同意通过公共权力来“分钱”呢?

这个问题自然地把我们引回到罗尔斯的理论,因为他构造了一套正义原则,而且声称是每个公民可以一致同意的原则,其中就包括平等主义的再分配。我们在第一部分就指出,人们通常认为,他之所以做到这一点,恰恰在于他排除了每个人的那些偶然性因素的影响。而根据我们的分析,如果罗尔斯仅仅因为那些因素是偶然的就排除其影响,那是没道理的。

事实上,罗尔斯的真正理由不仅仅在于那些因素是偶然的运气问题,更重要的是,天赋才能的高低、家庭出身的好坏对平等的公民身份没有影响。因此,基于公民们平等共享公共权力的理念,在考虑他们相互之间如何行使公共权力的问题时,这些偶然性因素“从政治上讲是不相关的,因此被置于无知之幕之后”。换言之,之所以排除它们的影响,不仅因为它们是“偶然的”,进一步的原因在于它们与我们考虑的问题是“不相干的”。

诚然,这些因素在日常生活中,尤其是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用黑格尔的话来说,在市民社会(他所说的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市场经济领域)中,“一切癖性、一切秉赋、一切有关出生和幸运的偶然性都自由地活跃着”。黑格尔也承认,这些因素在市民社会中保持活跃是合理的。只不过在他看来,在市民社会之上的国家领域,这些特殊性必须被超越。按照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的思路,正是在平等的公民身份与公民们相互行使公共权力的问题上,我们找到了超越这些因素之影响的恰当场域。

排除这些因素的影响,结果是平等主义的再分配原则成为人人能够接受的原则,这就从政治和道德上解决了“分钱”的正义性问题。在这个基础上,“分钱”才不只是出于政治稳定的审慎考虑或富人的恐惧,而是真正能够以公平正义的名义去推行。如果本文的分析是正确的,那么,走出公平正义的观念误区就不仅仅是一个观念认知问题,而是与我们的整个改革和国家建设的方向密切相关。从现代国家建设的内容来讲,同法治相联系的基本权利保护与社会经济领域的再分配同样构成公平正义的重要维度,而基本权利保护在逻辑上优先于再分配的考虑。与此同时,如果没有公共权力平等共享的民主理念,再分配便缺乏道德和政治基础。因此,在法治的基础上,寻找实现这一民主理念的具体制度也是现代国家建设的重要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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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8月新刊目录  —

▍域外

美国:重回“分裂之家”?

吴 双

▍特稿

01.21世纪之惑——疫情危机与当代资本主义问答

李 陀

▍封面选题:疫情改变中国与世界

02.疫情危机与中国思想界的任务

柯贵福 郑 涛

03.世界的“去中心化”:霸权的危机与不确定的未来

魏南枝

04.美国长期金融资本向何处去? 

唐毅南

05.多难兴盟?——新冠疫情与欧盟的秩序危机

章永乐

06.新冠疫情与中国改革

赵鼎新

07.上下联动:全球化的“义乌模式” 

钱霖亮

▍天下

08.在西方讲中国哲学

孙向晨

▍公益理论与公益实践

09.公益的“中国式合作”道路——陕西妇女研究会的实践经验

高小贤

10.本土传统慈善文化的价值与反思——以汕头存心善堂为例 

韩俊魁

▍重述世界史

11.西方工业文化中的“国家理由” 

严 鹏

▍城市政治经济学

12.城市病是一种什么病? 

谭纵波

▍观念

13.小康语义的历史变迁与现代启示 

张 文


本文原载《探索与争鸣》2016年第11期,原标题为《走出关于公平正义的观念误区》,篇幅所限,内容有所编删。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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