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宝马纹身男持刀砍人案,电动车主应视为正当防卫
虽然这件事发生在昆山,但是死者的性质,我们可以参考济南市刚刚发布的《警方总结29种涉黑势力常见形式:大金链子大花臂》进行判断。
黑恶势力29种常见外在表现形式佩戴夸张金银饰品炫耀的人员和以凶兽文身等彪悍、跋扈人员从事违法活动的。态度蛮横、粗暴,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或棍棒的。昼伏夜出,在夜宵摊等公共场所成群结伙、惹是生非的。
从视频上看,纹身男团伙基本符合上述关于黑恶势力的描述。可见,死者不是一般人,而是黑恶势力分子。
另外,事件起因几乎微不足道,但黑恶势力却选择直接砍人,具有较高随意性。这一点体现了该黑恶势力的作案特征:倾向于向不特定的人群实施砍杀行为。
因此,根据以上分析,整件事不是斗殴,而是黑恶势力当街行凶、砍杀不特定对象。
以上是对这件事件的定性,这一点很重要。
我们再按照构成正当防卫成立的五个条件来捋一下:
(1)必须有危害社会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成立
(2)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成立
(3)防卫行为必须是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成立
(4)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成立
(5)正当防卫除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外,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
关于这一条,纹身男当时是在行凶吗?是的。拿刀砍人都不算行凶,那就说不过去了,这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就算要进一步讨论是否超过了访问的限度,我认为也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首先,从电动车主的角度看,行凶者不是一般的人,而是黑恶势力(参考前文定性)。而黑恶势力做事往往是没有底线的,穷凶极恶的,这点可以从下车砍人的霸道看出,这种凶恶的气势,必然会给电动车主以极大的恐惧感,进而产生“此人要杀死我”的心理。而黑恶分子掉刀,是一种侥幸事件,从黑恶分子的暴戾行为推断,如果其手上的刀没有掉,很可能会造成电动车主极其严重的死伤后果。而黑恶分子丢刀之后,往车附近跑,从正常人的角度看,黑恶分子由于武器丢失的所谓退却,完全可以认为是试图寻找新的武器,进一步加害电动车主,因此,电动车主没有其他的选择,必须要进一步防卫,使得黑恶分子从车里获取新的(可能是威力更大的武器,例如枪)武器成为不可能,才能保护自己的安全。
此时电动车主的所谓“追砍”,应当视为必要的、有意义的防卫,因为电动车主的电动车,其活动能力明显不如黑恶势力的汽车,所以,一但黑恶势力进入车内,或者拿出新武器,或者以车撞人,都是极有可能的,那时电动车主的生命将受到严重威胁,这个逻辑是符合常人的理解的。要知道,黑恶分子随随便便就能从车里摸出一把刀来,那么从常人角度看,完全可以合理推断,他的车里还有其他的武器,他是去拿武器继续行凶的。
视频最后,黑恶分子入车被阻,向后跑去,是否应该被视为犯罪中止?我认为是值得商榷的,从视频上看,黑恶分子有夺刀、入车的行为企图,都是可以被认为“继续行凶”,那么,他多跑几步,能简单认定为犯罪中止吗?他是不是去继续寻找新的凶器去了?作为受害人的电动车主,是可以这样认为的,犯罪并没有中止,还在进行中。黑恶分子一旦从地下捡起个什么东西来,回身就会继续实施犯罪。因此,为保护受害人安全,这里正当访问的实际效果必须要达到让黑恶分子停止动作,这才能算“犯罪中止”。
如果黑恶分子仅仅因为向后跑了两步就被认为犯罪中止,那么在实际案例中就可能会出现一个很尴尬的情景:犯罪分子暂时落败,逃跑的时候,你追打是不行的,但是他却可以停下脚步,反过来继续干你,而你这个时候可能优势已经转瞬丧失,从而被犯罪分子得手。
因此,黑恶势力分子丢刀之后的躲藏,不应该视为“侵害行为停止”,而应该视为“为继续侵害做准备”。他如果真的想停止犯罪行为,完全可以第一时间跪地求饶,做出忏悔,这样就会给对方一个明确的“犯罪中止”信号,而不是试图进入车内或者寻找凶器,再谋行凶。
换句话说,犯罪分子的行为中止,必须给正在实施正当防卫的受害者一个明确的中止信号,才应该成立。这个中止信号可以是跪地求饶、放下武器,也可以是被砍倒在地不动弹了。总之,应该要有一个明确信号,告诉受害者,我的犯罪行为已经中止了,你彻底安全了。不然,犯罪分子随时都可能反杀,这样能叫犯罪中止吗?出于安全考虑,受害人有条件停止正当防卫吗?而犯罪分子仅仅掉头跑,这个信号是不明确的,有可能是真的犯罪中止,也有可能是以退为进,再图行凶。所以,不能要求受害人有足够的能力理解犯罪分子的这种含糊的信号,因为理解错了那是要出人命的。
因此,综上所述,我认为,电动车主的行为并不属于超过必要限度,是为了维护自身安全的合理反抗,应属于正当防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