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滦平老太案的另一个角度的观察

滦平老太案最早进入公众眼前的是光明网评论员(应该说我最早看到的)的报道:

光明网评论员:8月12日,有媒体报道说,河北省滦平县85岁村民李淑贤因举报他人非法毁林,以及滦平县国土资源局滥用职权、包庇纵容,遂逐级到镇、县、市级信访单位反映问题,未果后多次上访至北京,最终被捕入狱,被判刑2年半。服刑期间,85岁的李淑贤两次腰椎骨折,每日躺在床上,生活不能自理。其家人因此向李淑贤服刑的河北省女子监狱申请将李淑贤保外就医,遭到拒绝。家人转述称,监狱方面的理由是李淑贤犯寻衅滋事罪,不能保外就医,而且暂时也没有生命危险。记者致电李淑贤服刑所在的河北省女子监狱第十七监区,询问李淑贤申请保外就医被拒的原因,监狱方面不予答复。


随后微博网友@打奥特曼de小怪兽提出了反驳,他的依据是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两份判决文

书。判决图如下,相关内容大家可以去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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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官方的判决文书出来了,那事情也就尘埃落幕了。但是根据这几天观察网友的发言和自己寻找的资料,在以上基础上仍然有几个疑点没理清。

一个疑点是:有些网友说被占地是6公顷,但是判决文书上写着是1.62公顷,这里面的这么大的误差从何而来。

第二个疑点是:有些网友说承包商和官员合伙骗保,但在承包商关某某的判决文书里并没有提及这一点,只是说关某某修马路时未审先动工导致的处罚。但是骗保这一事是否存在了,还是空穴来风了。

第三个疑点其实是那两份关于滦平老太及其女儿的裁定书的一些表述偏差,我开始看的时候还有点疑惑关于老太的控诉是否成立了。

本着排除所有不可能,那剩下的就只有真相的想法,在网上搜索有关这个案件更具体的描述和希望看到案件发生的背景,在蛛丝马迹中寻找答案,以期解惑。在一个晚上的忙碌后,查到了一些在这个事件中不曾见过的证据,以此来回答我的那些疑惑。

其实早在这个事件爆出之前,在网上有一份骗取国家复耕款等问题的举报信,这封信从当地群众的角度来看待这件事情,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大家上网搜索一下,我这只摘录部分重要的信息。(嫌文章写的不好啰嗦的可以去网上直接搜一下,话说这文章写的真...).

2013年5月3日至5月18日,滦平县张百湾镇下南沟村村民平国纪在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佣工人,动用大型机械设备,将张百湾镇陈营村大黄梁处近百亩的国家重点公益林及退耕林毁掉,重新翻整,十几年前栽种的油松、落叶松、槐树、杏树等被钩机砸碎掩埋。为了使自己的违法行为合理化,平国纪又伙同陈营村第七组组长梁凤春(平国纪的亲戚)以替组里修路做好事为名,毁掉林地近30母,滥伐成材树木数百棵,给国家和个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经市局及滦平县森林公安局侦查鉴定确认“平国纪共非法占用农用地5.894公顷(林地)”,并先后出具了滦森公(刑)鉴通字(2013)1号、2号《,鉴定意见通知书》及《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给出的调查情况为:2013年4月中旬起,平国纪没有办理林业部门的林地使用手续,在滦平县张百湾镇陈营村和下南沟村进行土地整理及修路。经河北承德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调查测量,调查结果:1.大黄梁山顶土地整理项目范围内占地面积5.3690公顷,(大黄梁山自然村老房院占地0.1169公顷不计算在土地整理作业面积内),其中有林地0.2880公顷,宜林地1.6573公顷,灌木林地1.4829公顷,退耕地1.9408公顷。2.马蹄沟内道路是原有路为测量,其中有林地0.6249公顷,宜林地0.0618公顷,灌木林地0.2901公顷,退耕地0.6451公顷。处理意见:犯罪嫌疑人平国纪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犯罪嫌疑人平国纪依法起诉。

我们都知道修路是没经过审批的,但是难道土地整理项目也没事先经过审批吗?那1.62公顷只是修路毁坏的面积,这6公顷不算毁坏的面积吗?话说这个土地整理项目是什么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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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着往下看:

大黄梁处海拔千米以上,山上无水无电,更不适合农作物的生长,山里的居民早在2000年以前就自行搬迁至张百湾镇租房居住。国家在2003年耗巨资将山地退耕还林,而十几年后,滦平县国土资源局的工作人员为了达到个人目的,利用手中的权利,又毁林复耕,毁坏林地百余亩,骗取国家复耕款68.26万元,坑害了国家,富足了自己。时至今日,这些所谓的新增耕地从未有人耕种过,山林变成了荒丘,权利变成了牟利的工具。国家鼓励土地平整,其目的是为了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而并非是花费巨资整理出一些无效的撂荒地。试问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在大黄梁处进行的土地平整项目意义何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陈营村大黄梁处实属为林地,村、镇、县、市、省各相关单位都已登记造册,唯独滦平县国土资源局认定为未利用地,是工作上的失察失职,还是人为因素在作怪?国土资源局的总体利用规划图和河北省林地保护规划图同为一图,只是使用坐标系不同,而河北省林地保护规划图上显示大黄梁处为林地,为何滦平县国土资源局却认定规划图上是未利用地?事实存在的林地到了滦平县国土资源局个别工作人员的手中,竟神奇般的变成了未利用地,他们的权利究竟有多大?掌握在个人手中的权利就可以泯灭事实,为所欲为吗?3.官商勾结,非法毁林百余亩,骗取国家复垦款68.26万元,毁林复耕的土地从未有人耕种过,昔日郁郁葱葱的山林,如今已是黄沙裸露,满目疮痍。


这么惊悚的言语还是第一次听到,那有没有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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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看起来不算造假的,但是新增耕地率100%是什么个鬼?这么不要脸的吗,还总投资68.26万元,这是什么操作?

据了解,滦平县国土资源部原副局长于国山已于2016年7月1日涉嫌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逮捕。

话说到这我前两点的疑问已经逐渐清楚了,但是还有第三点疑问需要辨析下。

先说一下这两份判决文书的内容,第一份日期是2015年8月20日,被告人关某某以敲诈勒索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她在2014年11月27日就被逮捕。第二份文书日期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半,于2016年11月18日依法逮捕。

第一份判决我们暂且不说,如果她们是为了那6公顷林地被毁索要80万元,这也说的过去,但是那上面只是说自己的林地被毁索要赔偿,这句话没经过被告人说出口。还有判决文书上的1591元只是被毁林地数目的赔偿,并不涉及被毁林木的土地面积。这已经不是单纯的占地了,国家土地管理法底57条规定临时用地时间不应超过两年,且不应为建筑用地。关键这还是无证操作,性质更恶劣。

第二份判决书就有点耐人寻味了,被告上访反映两个问题:一是滦平县土地局副局长于某某乱用职权,官商勾结的事。第二件事是关于李某女儿被判三年的事。第二份文书日期事2016年12月6日,而于某某被逮捕是2016年7月1日。这真的是寻衅滋事,无中生有吗?

现在的结果倒更像各打50大板,但是这里面有没有始作俑者了?如果承包商关某拿到道路休整批示和土地整理项目的批示,那么至少李某的女儿那这个作为要挟赔偿,因为这是政府批示,政府事先应该会协调好双方矛盾。如果于某不贪图退林复耕的款项,那么也不会留下把柄,而且退林复耕根本就说不过去。但是现在的舆论把过错都推到老太一家身上,这合适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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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可以看到,在15年到16年被判决间李某上访的理由不是为了那些赔偿款,她要的是一个公道。也可以看到李某已经认识到在北京撒传单是非法的行为,并保证不会再去北京上访了。

提供这一些资料并不代表我就站在哪一方,我认可法院的处理结果,有错就得打板子。事件最终的去向还得看官方的处理,这里只是提供另一个角度的观察。但是我觉得如果一定要讨论,还是在了解事件背景和来龙去脉的好,虽然有时候看起来自己所看到的是最终的事实了,但是还是希望大家不要放过最后的一点蛛丝马迹,因为那有可能就埋藏着事件的另一面。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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