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地摊摆出来,可能真违法了

成都的实践、总理的加持、文明办考核标准的变更以及资本的追逐,加上段子手的跟进,地摊经济着实火了一把。

于是有些人开始跃跃欲试,想着自己去摆点什么,或许只是为了蹭个热点,就像这篇文章。

但冷静思考以后,你会发现,地摊经济可能不适合这里,就像北京日报刊发的社评《地摊经济不适合北京》一样;或许地摊经济可能不适合某个行业,比如食品或者药品;或许地摊经济不适合你,因为看文章的你可能正在加班,但不是在摆地摊。

但并不是谁都可以摆摊的。

或许觉得这不是一个问题,而且对于多数人来说,也的确不是问题。

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可能就是一个问题了。

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其中的“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分别是:《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

我们都知道,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经过这些年的清理规范,几乎已经不存在了。

但对于“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却未曾有清晰的界定。

曾经在网络上热度较高的两个事件,引起较大的关注。一个是关于“公务员利用周末时间送外卖是否违纪”的提问,一个是因病导致生活困难而开专车的并因此被调查并处理的副镇长。

两个事件,引起广泛关注,其原因就是特殊的群体做了在普通人看来再正常不过的事,却引起了较大的反响。

我不知道,如果公务员在工作时间之外去摆地摊,又会遇到什么热点。

起码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这样的选择还应该慎重。

事实上,在现有法律框架内,摆地摊受限的不只是特殊的群体,还有特殊的要求。

民法典第五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我不知道摆地摊算不算商业经营,如果算,那自然人应该依法登记成为个体工商户方可进行。

但也不是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需要证照。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请注意限定条件:

一是指定的场所。不能随便摆,类似于现在提的不占道经营;

二是指定的时间。不能任何时间都来,要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指定的经营活动,分为三类。

一类是农副产品,倒是没说必须是自己种的;

一类是日常生活用品,目的还是方便生活;

一类是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最后一类的意思,就是你可以给手机贴个膜、给衣服印个花,但医生要想行医,是必须不可以的。因为行医需要许可。

其实需要许可的不只是行医,还有卖药。《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除了药品,食品也需要取得许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以上等等,不一而足。

所以,对于地摊热,还真的应该冷一冷、静一静。

对于中央政府,应该授权,去引导去疏导,避免一哄而散,留下一地鸡毛。

文明办不将其作为一项考核指标,只是在发挥考核的指挥棒作用而已;总理在不同场合对地摊经济进行表态,只是一种鼓励或者倡导。

但终究也没有一项法律的授权。真正需要的是,中央政府要沉着冷静,思考真正需要摆地摊来维持生计的劳苦大众的生活生产。

对于地方政府,应该因地制宜,善于创新也要敢于说不,不一刀切,也不一把抓。

对于个人,应该守法,不做违法乱纪的事,真正了解自己的长处,不起哄不跟风。如果选择去摆地摊,也要注意秩序,诚信经营,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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