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禁食养殖牛蛙、甲鱼?法律好像不支持
撰文 | @干净么食安
昨天深圳市的一个新闻引发热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率先就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开展立法,《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昨天在市人大常委会网站公布,狗、蛇、田鸡、甲鱼等在可食清单外的动物,或将被禁止成为“盘中餐”。
不管是消费者、还是行业从业者都很迷惑,我们经常吃的甲鱼、牛蛙怎么突然不让吃了呢?
以牛蛙为主打的饭店还能生存吗?
事实到底如何?法律依据是什么?
我昨天花了一天的时间,查阅了各种法规、政策和新闻,越查越迷糊,没有看到明确的法规支持这样的说法。据介绍,该项立法是结合深圳实际,贯彻并细化全国人大《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具体举措。
全国人大的《决定》没有一条明确表示禁食养殖牛蛙和甲鱼,只有第七条:七、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依据本决定和有关法律,制定、调整相关名录和配套规定。
也就是说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调整相关名录。深圳既不是省、也不是直辖市,更不是自治区。但深圳率先立法,制定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一共二十三条,我贴上关键的前五条。
第一条 为了坚决革除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从源头上控制重大公共卫生风险,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养成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和良好饮食习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在野外环境下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二)人工繁育、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食用用于科研实验、宠物饲养等非食用用途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三条 可以食用下列动物及其制品:
(一)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以及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食用的其他家禽家畜;
(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
市人民政府因防疫需要依法决定临时禁止食用前款规定的动物及其制品的,依照其决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
第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以提供食用为目的生产经营禁止食用的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提供场所或者服务。
我仔细研究了深圳发布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所有二十三条,依然没发现明确的规定:禁食养殖甲鱼和田鸡(有人把田鸡和牛蛙对等)。
第二条,明确规定禁止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不管是纯野生还是人工繁育、饲养的),这一条规定我比较清楚,但是定义没明确,“陆生野生动物”是一个术语,一般从专业角度来说,主要指脊椎动物,无脊椎动物一般不纳入,此条法律没明确。
抛开第二条,说说关键的第三条,第一项是白名单,第二项是黑名单之外的白名单(其实就是黑名单)。第一项列的九个白名单,我没有问题,但是第二项的黑名单,据我所查,广东省2月7日发布的文件,并没有把养殖牛蛙、甲鱼列入禁食的“水生野生动物范围”。但前不久大众点评、美团等平台封禁了“牛蛙”、“田鸡”等关键词,甚至牛蛙类餐厅的信息也不予显示。
《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没看到明确的规定:禁止食用养殖田鸡、甲鱼的相关条款。但我在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里面看到了这样一段相关人员的解读:
对于社会比较关注的经人工繁育、饲养的龟、甲鱼、蛇、鸟、昆虫等野生动物,也具有不小的疫病传播风险,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为此《征求意见稿》将上述动物排除在可食用动物范围之外。此外,因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相关衍生物已经被公众广泛接受,并具有较为成熟的检验检疫标准,《征求意见稿》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等动物衍生物。
原来《草案征求意见稿》没有,《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面的“说明”做了个解读。但这里面有几个明显的问题:
1、都经过人工长期繁育、饲养的甲鱼和牛蛙,到底还算不算野生动物?
2、《草案征求意见稿》后面的“说明”没有田鸡,但媒体报道加了田鸡?禁止牛蛙制品却不禁止林蛙制品。
3、制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专家是如何判定养殖的甲鱼和牛蛙无法保证食用的安全性?老百姓吃了这么多年,有没有发生因为食用养殖甲鱼、牛蛙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起码我没有查到。每年因为河豚、蘑菇以及鸡蛋等引发的中毒事件可不少,为啥不禁止?另外甲鱼和牛蛙都有检验检疫标准。不但内销还出口创汇。农业部于2002年颁布无公害牛蛙标准已经就牛蛙的养殖要求、检测标准等做了明确细致的规定。
4、《征求意见稿》用白名单禁止了甲鱼、牛蛙等,为啥不用白名单禁止蜂蜜、燕窝、雪蛤等?白名单里没有蜂蜜、燕窝和雪蛤啊,这就是所谓的双标?
5、《征求意见稿》用黑名单不禁止食用蜂蜜、燕窝、雪蛤,为啥不用黑名单不禁止食用养殖甲鱼、牛蛙?黑名单里没有养殖甲鱼和牛蛙啊,这更是所谓的双标?
6、《征求意见稿》的条款和《征求意见稿》的“说明”矛盾:
燕窝是明确的野生动物制品,和多种蝙蝠以及它们的排泄物亲密接触(下图,与蝙蝠共栖于同一洞穴的金丝燕,来源于微博网友’黑鱼周“),雪蛤是林蛙制品(输卵管),几乎都是洗白式的野捕圈养,基本都是野生动物制品,居然不禁食?
7、《征求意见稿》“说明”里说:所列的九种可食用陆生动物和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已涵盖了深圳食品交易、餐饮市场上的主要动物品种,足以满足人民群众生活需要,符合大多数深圳市民的饮食习惯,不会对市民的日常饮食带来大的影响。
老百姓喜欢吃甲鱼补身体,深圳几乎大部分的餐厅都有牛蛙这个产品,还有很多牛蛙专门店,这叫影响不大?难道燕窝比它们的影响大?难道雪蛤比它们的影响大?我想不通,不少网友也想不通。
8、这个《条例》将会影响几百万从业者、养殖户的生计,影响上千亿的产值,为啥如此草率的说禁就禁?甲鱼不说,说说我熟悉的牛蛙产业:
牛蛙自1950年代从古巴引入我国,作为经济价值高的养殖品种,国家希望能将此品种实现规模养殖出口创汇。在1964-1965年间,实现了小批量的出口,后来因为文革,出口停止,牛蛙进入保种养殖阶段。牛蛙为国外引进人工养殖水产品,非野生品种。
90年代依靠饲料工业的发展,牛蛙规模化养殖在国内成为常态,一直处于健康发展态势。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10年期间,冷冻牛蛙成为广东汕头地区主要的出口创汇水产品。牛蛙的种苗供应、养殖环境、销售环节均有完整的溯源系统,处于监管状态,安全性有相应保证的。
2019年牛蛙养殖业整体产量达50万吨,产值约为70亿,涉及上下游相关企业为饲料企业、养殖合作社或养殖户、流通批发商、餐饮企业,整个产业链涉及产值超1000亿,直接从业人员超100万人。
牛蛙作为近几年深受消费者喜爱的美食,整个餐饮行业中牛蛙品类餐饮企业门店共计4万多间(截止2020年2月统计),直接从业人员80-120万人,年销售额约600-800亿人民币,对于促进服务行业就业,地方经济建设都是不可忽视的力量。
为了支持国家防控防疫,积极配合防疫政策,餐饮停业、养殖停滞,两个行业都损失惨重,难道还要雪上加霜?
9、《条例》在征求意见阶段,就开始执行了?昨天联系了很多深圳的餐饮同仁,不少人反应,执法人员已经通知他们牛蛙不能卖了。
10、田鸡等于牛蛙?
《征求意见稿》的“说明”里没说田鸡、也没说牛蛙,但是相关报道却加了“田鸡”,就算“田鸡”不能吃,那牛蛙也不完全等同于田鸡啊?在我们的认知里:田鸡就是虎纹蛙,俗称水鸡、青鸡、泥蛙、虾蟆等,隶属于脊索动物门脊椎动物亚门两栖纲无尾目叉舌蛙科虎纹蛙属。不是我们经常在饭店吃的牛蛙。
11、深圳市场监督局捉“谣”记,看下图,我该相信谁?
说了这么多,千言万语汇一句话:希望我们制定新的法规时,多考虑一下消费者的诉求、行业的利益、经济的发展、社会的稳定。把牛蛙禁止了,这么庞大的相关产业人员怎么办?
希望有关部门能详细评估相关的问题,制定更合理、科学的法规。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