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改,不只有起征点

【文/ 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杨散逸】

据新华社报道,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已由国务院同意并于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目前属于一读的程序。

2018年6月25日,中国人大网公开《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少于三十日,然后就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二读。二读通过后在下次人大常委会进行三读通过后才会发布实施。这也是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第七次大修。

每次一提到个税修改,基本上所有人都第一反应是起征点(实际应该是叫免征额,但是从总理到部长都说是起征点那就起征点吧==!)。当然这也难怪,根据2017年中国税务年鉴的数据,2016年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01万亿元,其中工薪所得个税约6727.5亿元,占比高达66.6%,远远超过排名第二的财产转让所得(12.7%)和排名第三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个税(8.9%)。也就是说虽然个税有11个税目,但是其他10个税目收入之和也只是工资薪金这个税目的一半,所以个税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工资税”。

但是个税的根本目的是调节贫富分化通过税收手段实现财富二次分配,在这个目的面前甚至组织财政收入都是次要的。所以本次个税修订主要有六个方面的改变,起征点只是其中之一。

下面我们来逐项解析这六个方面。

一、完善有关纳税人的规定

通过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将居民的认定标准由一年改为全球各国税收协定基本默认的183天,使个人所得税法与我国与各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时间统一,维护我国的税收主权。

同时该标准对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统一适用,不再保留专门的附加减除费用(1300元/月)。(第四点中规定)

通过使用税收居民和非居民概念,对税收居民使用统一的税收标准来改变目前对外籍个人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比如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目前为3500元而外籍个人为4800元,这次取消了这个超国民待遇。

但是外籍个人仍然在探亲费(国税函[2001]336号 )、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国税发[1997]54号)等方面都有专门的扣除规定,而中国籍贯的纳税人则没有这些优待,希望对这些规定一并取消。

二、对部分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有11个税目,而目前全球所得税的大趋势是个人综合征收,即像企业所得税一样由个人对全部收入进行申报。

本次合并“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这四项中工资、劳务、稿酬都属于劳动收入,但是特许权使用费却属于财产收入。而同样属于劳动收入的经营所得、属于财产收入的股息利息、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却没有划入综合所得。

特别是经营所得,目前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为500万,使得低于500万的企业都可以核定征收。(所谓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一般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标准都可以以没有会计核算为理由,要求核定征收。核定的所得税应纳税额=销售额*核定利润率*税率,有些地方核定征收后的实际税负甚至可能低至1%。)

如果该收入为工资则正常最高边际税率为45%,但是通过采用经营所得核定征收形式,税率可能就变成了1%,再加上代开专用发票连环抵扣等操作,最后企业的整体税负可能仅仅达到1.5%,就可以将税前收入变成合法的税后收入了,这比正常按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税负要低太多了。再搭配霍尔果斯这种税收返还和一址多照,代理开办这种个体户或者合伙企业已经成为一个产业。

而且这种公司没有数量限制,每个只要不超过500万那么即使几个亿的收入都可以使用这种办法按低税负缴纳,现实生活中大量明星高管名下多个工作室或者合伙企业基本上都是这样操作的。这部分收入更应该计入综合征收,但是没有全面金融信息监控的情况下要获得个体户和合伙企业的实际利润难度太大,可能要等到征管法修订后才有可能实施。

三、优化调整税率结构

500

这是我国目前扣除起征点后收入的边际税率折线图,可以看到在9000元以前这个曲线的斜率非常陡峭,代表了在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边际税负极具提升。这次修改会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使得扣除起征点后3%的税负扩大到3000元,10%的税负扩大到9000元以上,极大减轻了收入在15000元以下工薪阶层的税负,可能比单纯的提高起征点减税效果更明显。

四、提高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

这就是将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了5000元。对于起征点是不是越高越好的问题,我觉得在目前相关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过高起征点会产生反向影响。


​在西部地区,好多小企业给职工的工资也就两千元左右,但是工资表按3000多元入账,由于职工工资在企业所得税中是不需要凭证可以全额扣除的,而且还可以直接发现金,不像发票还要花钱买还有扣除限额。这样企业反而可以无成本逃税了。在实际工作中这种没有凭证去验证的账目基本上是无解的。

工资发现金从法律层面上说最大的问题是央行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 开户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工工资、津贴;(二)个人劳务报酬”。这个文件1988年公布的时候工资用现金无可厚非,当时没有人有银行卡,但是2011年修改还这么规定就让人不可思议了,二十多年信息化手段支付方式的改变被视而不见了。

而且税务局也知道工资现金发放的猫腻太多。早在2009年,由于残疾人工资可以加计扣除,逃税力度更大,所以就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文,要求必须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工资。至于对于普通员工工资要求通过银行卡发放的传言虽然时有发生,但是一直没有最终落实到文件。

同时与工资配套的各地社保政策一直不明确,很多地方甚至是一线城市对社保缴纳高于当地最低标准就认可了,没有与工资进行比对,甚至有些地方没有缴纳社保的工资也可以税前扣除。当然,随着这次国地税合并后社保统一由税务局征收,这个问题应该可以解决了。

从税务局实操层面上来说,直到去年金三全面上线,税务局个税申报才从以前的按企业申报改为现在的按个人申报,也就是去年起税务局才可能找到每个人的收入和个税,以前都是整个企业一锅烩的,必须要去企业逐户查账才可能发现问题,执行成本极高。所以去年起发现了很多一个人在多个单位领取工资合计超过免征额的,绝大多数都是拿其他人身份证虚发工资逃税的。

五、设立专项附加扣除

这点全社会一直呼声很高,但是我一直不太认同。即使不考虑对专项附加申报扣除所需要的年度专门申报程序,就我国这么低的个税比例,专项附加扣除可能无法帮助真正需要帮助的人。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原所长贾康在2015年3月接受京华时报专访时表示全国仅2800万人交个税。

也就是说在2014年缴纳个税的只占总人口的2%。这种专项附加扣除对于低收入者没有任何帮助,却给高收入者减税,收入越高减税越多。

例如现在社区儿童医保一年大概200元左右,如果我们对这个费用进行补贴那么所有人都能享受到,但是如果给每年1000元的税前扣除额度,不缴纳个税的人没有任何优惠,税率3%的人可能省几十块钱,但是边际税率45%月入过十万的人倒可以省450块钱。

我国不是欧美绝大多数人缴纳个税的纳税场景,个税的首要目的是调节贫富差距,不应该盲目学习他们的扣除方法,对于民生部分更公平的方法是补贴而不是税前扣除,针对这种扣除应该要慎重考虑。

六、增加反避税条款

“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

个人觉得这是本次修订真正的亮点,也是我国应对CRS信息交换的重要举措。

个人在境外开设企业或者进行股权投资,由于我国居民外汇使用明确禁止个人投资境外股权,目前商务部门除了在对中国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资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special purpose vehicle)外,没有开发其他个人股权投资,但是实际上以个人名义在境外开设公司的企业大量存在。

而且由于很多避税地对转口贸易这种只是形式交易没有在当地发生经济活动的贸易行为认定为境外收入在当地免税,必然导致大量企业通过转让定价将大量利润留存在境外。

例如本中美次贸易战中美逆差金额有巨大差异:

“美国商务部的数据显示,去年进口到美国的中国产品和出口到中国的美国产品之间的金额差距从前年的3470亿美元上升到去年的3752亿美元。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黄颂平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美国是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据海关统计,2017年中美贸易总值为3.95万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5.2%,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4.2%,其中对美出口2.91万亿元,增长14.5%,自美进口1.04万亿元,增长17.3%,对美贸易顺差1.87万亿元,扩大13%。1.87万亿元人民币折合美元为2758亿美元。”

同样是顺差统计,中国说是2758亿美元,美国说是3752亿美元,怎么会有1000亿美元的差距呢?除了统计口径不同以外,中国把和中国香港的贸易单独计算,而实际上大量商品是在香港转口以后运往美国,而美国则是合并计算。也就是仅香港给美国带来的贸易逆差就是1000亿美元左右。占中美逆差的26.65%。

而且这仅仅是逆差而不是交易额,有从中国低价出口到香港高价卖给美国,也必然会有从美国低价进口到香港高价卖给中国。这仅仅是香港一地对美国的而不是对全世界,我国作为世界工厂对全球都大量销售工业产品,美国仅占我国进出口总值的14.2%。这仅仅是香港一个避税地的情况,依据《2016年度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公报》显示,2016年我国对中国香港、美国、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投资共计1570.2亿美元,占当年流量总额的80.1%。这里面除了美国剩下的都是避税地。

以前由于个人投资境外企业不在所有国内部门进行申报,我国税务机关无法获得这方面信息,但是CSR信息交换后这个瓶颈将会打破。而这次个税的修订,针对的就是获得信息后没有国内法处理依据,这将大大加强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力度。

总之,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这次个税修订在没有修订征管法设立全面金融信息监控、纳税人举证责任等必须的法律条件下,尝试部分的综合征收和部分项目扣除,是对我国实行全面的综合征收,落实“十三五”规划纲中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的有益尝试,希望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

本文系观察者网独家稿件,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平台观点,未经授权,不得转载,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关注观察者网微信guanchacn,每日阅读趣味文章。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