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常识:“刁民”也是公民
凡是主张公民社会的人,都会把公民与政府对立起来。可是我们应该知道的是,政府也是由公民组成的。于是,公民社会的逻辑,就是主张公民与公民对立。
就是有被市场认可的交易资源的人,由于客观背景和主观能力的不同,在市场上的交易自由度也大不一样:凡是主观能力强、资源集中度高的人,在交易活动中的自由度就高,反之就低。 于是有的人可以通过交易获得财富,有的人参与交易的结果,却会是财富的减少。因为自由的本质不在于选择,而在于能力——我们不能把在忍受饥饿等死、与干苦力活之间的选择,与在买房还是买车之间选择的人,看做是同样自由的。
当财富通过自由交易集中于少数人手中,大多数人的消费需求就会因为缺少财富,也就是缺少资源控制权的支撑,成为没有购买力的消费需求,也就是得不到市场认可的需求,于是缺乏资源的消费权力。
而少数富人虽然有大量的财富支撑,却因为必要消费有限,并且经济的本质要求之一就是节约,因此,出于财富目的要求,富人们必然地不会充分将财富用于增加消费。
有理性的“自由民主人士”如张鹤慈先生,主张“公民社会”,把不愿意遵守法治的人称之为“刁民”,与公民对立了起来。其用意值得称赞,但是在逻辑上是错误的。
什么是公民?公民是【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
什么是“刁民”?从网上搜到的定义是【带有无赖,狡猾,奸诈特征的人被称为刁民】。如果按照主张“公民社会”而指责“刁民”现象的人的本意,应该是指的不愿意按照法律程序,而企图用违背法律要求的手段获取自身利益的人。
然而我们知道,即使是事实上违法了的公民,也依然是公民。而所谓的“刁民”,在逻辑上还包括了有违法意识,但未必已经违法的人在内。所以不应该将“刁民”剔除在公民之外。
如果把“刁民”与公民对立起来,就是把公民与公民对立起来了。所以说在逻辑上是错误的。而且,因为意识现象的不同,而把一部分法律意义上的公民排除出公民行列之外,是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逻辑上,这么做的人本身,就是不遵循法治要求意义上的“刁民”了。
这些“刁民”指责作为人民的大多数公民不是公民,所用的理由,与主张“公民社会”的张鹤慈先生,把不愿意遵守法治的人称之为“刁民”的人一样,是从对于政府的制衡要求出发,以懂不懂得向政府要求政治权利为标准。而不是以人民自身的要求是否应该得到满足为衡量标准。
因为人民其实真正在意的不是政治权利,而是对于资源的享受能力。 事实上,“刁民”就是历史上统治者对于不服管制的人民的称谓。
人民永远是被统治者。政治指的是对于社会成员的管理与动员。没有能力的人是不可能成为管理与动员者的。只有不同与人民群众的精英份子们,才有能力成为政治的主动行为人。
人民参与政治都是被动的。张鹤慈先生说【我在澳洲,马上又要选举了。竞选的议员我一个也不认识。绝大多数澳洲人和我一样,对他们投票的议员同样不了解。澳洲是强迫投票,不投票就罚款,澳洲人是不得不去投票。并不一定是支持谁。】就证明了人民参与政治的被动性。
西方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公民”概念,往往是极具强迫性代表意义的概念。它混淆了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区别与要求:
一个不顾其他由无数公民个人组成的群体的利益的人,往往用一句“公民权利”,就可以理直气壮地以全体社会成员的利益代表者的身份,与政府对抗。
而实际上,这个公民的个人利益,往往与绝大多数公民的个人利益要求相反。而社会上一些居心不良的精英分子,就会用维护“公民权利”的口号,煽动不明事理的民众的反政府情绪。
而一些社会上层精英们更是以“公民”利益代表者自居,煽动全体社会成员为这些社会精英获得更多权利与政府抗争。实际上,这些社会精英们已经享有的权利,绝大多数民众还没有能力享受得到。而这些精英们的所需要的更多权利,广大民众根本就不需要。
因为广大民众需要的,首先是在经济与财富权利上,与这些社会精英平等,能够享有这些社会精英们已经享有的各种自由。可是广大民众的这些权利与自由要求,就没有在这些社会精英所主张的“公民权利”的内容之中。
社会精英尤其是自诩为“体制外”的社会精英们,与广大民众之间的利益要求之间的一个重大区别,在于他们的利益要求往往与社会稳定无关。社会的一定程度动荡,更有利于他们的特殊利益的实现。
而广大民众的切身利益要求,与政府的社会稳定要求从来都是一致的。只有在社会稳定环境下,广大民众的免于恐惧与匮乏的自由,才能够比较有保障。当然这样情况下的政府的稳定也才有保障,而“体制外”精英们的目的却难于实现。
“公民”概念抹杀了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差别,所以任何人说“公民”的时候,在逻辑上就一定代表了别人。
也正因为这一点,许多身为底层民众身份的人,往往就会被这个概念所迷惑,以为自己的利益关系,也与上层社会精英们的利益要求一样了。于是对于自身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在意,却为了上层社会精英的政治权利要求去抗争政府。
当对于自己的实际利益毫无关系的政治权利被上层社会精英们获得以后,看看“阿拉伯之春”的结果吧。社会精英们的自由权利多了,底层老百姓的生活更困难了。
我这里指出公民概念的欺骗性一面,并不是要否定公民概念的合理性。更不是要证明“刁民”行为的应该。只是说“刁民”与公民在语言逻辑上与法治逻辑上,都不是对立的。
用公民要求来否定“刁民”现象,在逻辑上与法治要求上都是错误的。“刁民”’概念在逻辑上的对立概念应该是政府或者人民。
概念的作用在于把一事物与其他事物区别开来。人民这个概念也一样,就是要把与少数乃至于极个别的特殊社会成员不同的群体区别开来。
比如说精英与人民,这时候的人民就是指的普通民众;
领袖与人民,这时候人民就是指领袖以外的全体社会成员;
官员与人民、企业家与人民等等都可以此类推,在不同的语境下,定义出不同范围的覆盖面。
当说到政府与人民的时候,人民的覆盖范围就可以与公民概念相同。
虽然不同语境下,人民的覆盖面各有不同,但是,人民的这个概念一定是把占全体社会成员大多数的中低层民众包括了在内。
如果把大多数社会成员排除在了人民概念的覆盖范围之外,比如有些公知用“公民”代替了人民,然后自称“公民”,也等于他们就代表了人民了。
可是实际上,他们的利益关系与大多数民众的不一样,说他们是代表了人民的“公民”,就等于在逻辑上,把大多数民众排除在人民概念之外了。这样的定义就是错误的。
虽然“刁民”也往往会产生于中底层民众之中,但是当他要通过违背法治要求争取个人特殊利益的时候,从他与人民之间的利益要求的不同这个角度分析,他就不是人民的成员了。
人民的利益要求在一个方面是与政府相同的,那就是社会的稳定与和平。而“刁民”的利益要求往往与社会的稳定和平相矛盾——他们要违法乱纪,当然不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平。
现在的一些公知往往鼓动人们与政府对着干,就是不在乎社会的稳定与和平,其实就是“刁民”现象。但他们确实是公民。
所以,“刁民”也是公民。把“刁民”与公民对立起来,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出于减少社会上“刁民”现象的意愿,应该从理论上将“刁民”与人民区分开来。
因此,我建议理性的“自由民主人士”们重新审视西方意识形态中的基本概念,放弃“公民社会”这个错误理念,把民主与人民的利益要求联系起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