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对孟晚舟和李洪元的两则声明看华为的法律态度
华为的瓜,天天有人吃,笔者就是最大的吃瓜群众之一。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华为无小事”成为了网上的“话题正确”之一,正是因为“无小事”,吃“馒头”的才会变得这么多,比如时下的李洪元。
事件的来龙去脉,这里就不叙述了,笔者拿出那份声明说几个小问题。
央视新闻12月2日晚消息,华为正式做出回应:(如上图)
“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舆论没有等到华为的道歉、认错,只有这短短的、冷冰冰的回应。部分媒体甚至将华为的这份回应解读为:“你去告啊!”笔者虽然不知道这些媒体(或个人)是何居心,但是至少在这份回应面前是不成立的。
基于这份回应的内容,笔者以为有两个前提作为普通人应该知晓:
首先,华为现在员工接近19万,19万人是个什么概念,在中国就是个中等乡镇的规模。所谓“人上一百,形形色色”,“百人百口,百口百味”,何况这19万人几乎都是“高智商”人群,怎么管理这些人呢?规范化、条例化是不错的选择。道歉、认错都很容易,但是这个口子要是开了,那么接下来只会更大,千里之堤,毁于蚁穴用在这里虽然不恰当,但实际情况就是这样。
第二,华为是中国全球化做的比较出色、西化管理做的比较规范的企业,走全球化就要忽视特定区域的潜在需求,比如中国的人情社会,还是要讲人情的;走西化管理,就要做到令行禁止,做到一视同仁,说直白一点,就是不近人情。
了解这两点以后,我们再来看看孟晚舟被加拿大扣押后华为的声明:
“近期,我们公司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拿大当局代表美国政府暂时扣留,美国正在寻求对孟晚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未指明的指控。关于具体指控提供给华为的信息非常少,华为并不知晓孟女士有任何不当行为。公司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会最终会给出公正的结论。华为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
华为的态度很明确。
首先,承认事实。
李洪元事件:华为有权利,也有义务,并基于事实对于涉嫌违法的行为向司法机关举报。
孟晚舟事件:我们公司CFO孟晚舟女士在加拿大转机时,被加拿大当局代表美国政府暂时扣留。美国正在寻求对孟晚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未指明的指控。
其次,得知相关情况后接受事实。
李洪元事件:我们尊重司法机关,包括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决定。
孟晚舟事件:美国正在寻求对孟晚舟女士的引渡,面临纽约东区未指明的指控。
第三,对事实进行进一步的解释。
李洪元事件:如果李洪元认为他的权益受到了损害,我们支持他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包括起诉华为。
孟晚舟事件:关于具体指控提供给华为的信息非常少,华为并不知晓孟女士有任何不当行为。
最后,相信法律。
李洪元事件:这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
孟晚舟事件:公司相信,加拿大和美国的法律体系会最终会给出公正的结论。华为遵守业务所在国的所有适用法律法规,包括联合国、美国和欧盟适用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法律法规。
是不是出奇的一致?是就对了,现代公司治理,尊重法律是正常的,不要拿什么《劳动法》、《合同法》来说事,这些法律的基础都是“友好协商”、“平等互利”。
逻辑不能代表现象,但是逻辑却能解释现象。
华为这个回应,只需要明白三点就行:
1、我怀疑你有问题,所以我举报你;
2、如果你觉得你受到侵害,那你也可以起诉我;
3、尊重法律。
在李洪元辩护律所的声明中,可以很直白的看到这么几个事实:
1、李洪元是“法定无罪”,那么作为举报人的华为,主观上觉得李洪元是不是有罪的,这得另说。如果说是华为举报信息是假的,或者说华为“报假案”,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2、李洪元的“法定无罪”得到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意味着这是司法上的、机关单位及机关单位在职人员上的错误,对其产生了侵害,侵害事实是华为举报,机关单位接收之后;
3、本案的发生、舆论的掀起,都不是当事人双方的意志;
4、《写给任正非的一封信》不是当事人李洪元所写。
对于李洪元代理律所的声明,基本上可以确定的事实就是这些,没什么可解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