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不合就分手的古代婚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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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1931年10月,天津各类报纸的头版头条刊登了一条逊帝溥仪的谕旨:“谕淑妃文绣擅离行园,显违祖制,应撤去原封位号,废为庶人。钦此。”虽然此时的溥仪已经退位了,但作为平民百姓茶余饭后的聊资,其八卦绯闻自然引起了一番热闹。原来溥仪的淑妃文绣因为受不了溥仪的冷落,主动提出离婚,并聘请了律师进行谈判,在协商后,最终溥仪赔偿文绣5.5万元,双方结束了这段没有感情的婚姻。而文绣作为历史上第一个敢向皇帝提出离婚的女性,在当时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
在大家印象当中,古代女性的婚姻是极不自由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或是嫁的夫君都未曾谋面,或因男性始乱终弃被冷落休弃,即便丈夫去世后,她们也要从一而终,甘愿守寡,以至于出现了大量类似“茕茕白兔,东走西顾。衣不如新,人不如故”“拊心长叹息,无子当归宁”的弃妇之诗。诚然,在古代以男权为核心的背景下,女性长期处于劣势地位,但在婚姻当中,女性要是接受不了丈夫,实际上也是可以离婚的。
历史上,“离婚”一词正式出现在南北朝时期。《世说新语》中记载了两件离婚的事情。其一,“王子敬病笃,道家上章应首过,问子敬:‘由来有何异同得失?’子敬云:‘不觉有余事,惟忆与郗家离婚。’”说的是书法家王献之在临终前回忆平生,唯一觉得遗憾悔恨的就是和妻子郗道茂离婚。其二,“贾充前妇,是李丰女。丰被诛,离婚徙边。”贾充的妻子李氏因为父亲李丰的缘故迫不得已离婚发配。虽然“离婚”一词在南北朝时期才出现,但是相关的离婚制度最晚在周代就有了。
《大戴礼记》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如果妻子有以下七种行为,男性就有权力要求和女性离婚,即出妻,后又称休妻。这七种行为分别是不孝顺父母,没有孩子,淫逸,妒忌,有恶疾,话多,盗窃。女性只要有这些行为,男性就可以无条件地将妻子休掉。
《韩诗外传》里面就记载了“亚圣”孟子休妻的故事。有一天,孟子看到妻子在房间里一个人张开着腿坐着,孟子就对母亲说自己要把妻子休了。孟母听闻后询问缘由,孟子说她坐相不好。孟母问:“你怎么知道的?”孟子回答:“我亲眼看到的。”结果孟母听说后大骂孟子:“是你没礼貌,不是你妻子没礼貌,你进房间不动声响,没有做到将入门,问孰存;将上堂,声必扬;将入户,视必下。”孟子听后很自责,再也不敢说休妻的事了。
孟子之妻是碰上了孟母这样贤德的母亲,但不是所有人都有这种运气。汉代东海国国相鲍永只因妻子在后妈面前呵斥驱逐了野狗,就认为妻子不孝顺,要将她休了,即便妻子苦苦哀求也无济于事。再如大家所熟悉的《孔雀东南飞》里面的焦仲卿和刘兰芝,只因为婆婆不喜欢,两人就离婚了。所以这“七出之条”虽然是离婚的依据之一,但主要是维护男性利益,对女性极大的不公平。
当然,在这种不平衡下,古代的婚姻体制也为女性留了一丝婚姻保护的空间,即“三不出”。如果妻子被休掉后无依无靠没有娘家,或妻子为夫家守过三年孝,或夫妻俩曾经共患难,如今丈夫发达了想抛弃糟糠之妻,在这三种情况下,男性是不得休掉妻子的。
到了秦汉时期,法律规定,“弃妻不书,赀二甲”,如果休妻不经过官方批准,不仅不被认可,更要接受惩罚。女性也开始在婚姻中掌握主动权。《汉书》记载:“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说的是一个叫朱买臣的读书人,家里很穷,夫妻俩以打柴为生。朱买臣在挑柴的时候喜欢背书,别人都嘲笑他,妻子就和他说以后挑柴的时候就不要背书了,免得再让人笑话。结果朱买臣不以为然,反倒越背越来劲,妻子感到很羞愧,于是要和朱买臣离婚。再如西汉名相曹参的曾孙曹寿,因为患了恶疾,妻子要求与之离婚。
到了隋唐时期,律法正式规定了“和离”和“义绝”两种离婚制度。《唐律疏议》规定:“诸妻无七出及义绝之状而出之者,徒一年半,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若犯恶疾及奸者,不用此律。”又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这相当于国家正式从法律角度明确了夫妻双方的离婚制度。
“义绝”,字面理解就是夫妻间的情义到头了,这从离婚层面来说是比较严重的,因为“义绝”不仅牵涉夫妻双方,更重要的是触犯到了国家律法层面。唐代律法规定了“义绝”的几种具体情况:
1. 丈夫殴打妻子的祖父母、父母;
2. 丈夫杀害妻子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3. 夫妻双方的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互相杀害;
4. 妻子辱骂殴打丈夫的祖父母、父母;
5. 妻子杀伤丈夫的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6. 妻子与丈夫缌麻以上的亲属相奸,及丈夫与妻母奸;
7. 妻子想要杀害丈夫
后来,历代律法中又增加了诸如卖妻、家暴等义绝的情况。从这些情况来看,哪怕做出这些事情的是陌生人,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更何况是夫妻双方,因此“义绝”这种离婚制度,是以官府为主导的一种离婚制度,夫妻双方是没有权力去决定是否“义绝”的。有人不禁要问,要是因为双方亲属互相杀害,但夫妻情深意笃不想离婚可以不离吗?答案是肯定不行,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违者徒一年。”明代律法也规定“若犯义绝应离不离者,杖八十。”
至于“和离”,就显得温柔了很多。所谓“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这是一种夫妻双方相对自由、和谐的表达离婚诉求的制度。律法也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双方协商和平离婚,也是国家所倡导的。在和离这种离婚制度下,不少女性主动提出了和平离婚,如唐代李逢年的妻子,因为夫妻双方“情志不合”,于是离婚。再如唐代有个名叫刘寂的,岳父因为生病失明,孝顺的妻子夏侯氏想回家照顾父亲,于是就和丈夫刘寂协商离婚,丈夫有感于妻子的孝心,双方“和离”。
现代社会离婚需要去民政局登记解除婚姻,古代“和离”也有相关的离婚文书,名曰“放妻书”。上世纪,敦煌出土过多份8世纪到10世纪的离婚文书,这些文书的出现也让我们得以窥见数千年前唐人的离婚协议,兹录一则如下:
某专甲谨立放妻手书
盖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论谈共被之因,结誓幽远。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年结缘,始配今生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妻则一言十口,夫则反目生嫌,似猫鼠相憎,如狼犬一处。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于时年月日谨立手书。
从这些“放妻书”中可以看出,书文首先论述夫妻双方原本感情深厚,生活和谐,接着说明离婚原因,并且是在相关证人的见证下,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且离婚之后双方互相祝愿,好聚好散,甚至有些文书中还会提到给与女性一定的经济补偿,这也体现出“和离”中“和”的主题。
在古代婚姻制度中,虽然女性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但也并非如大家想象的那样完全没有自主权。唐代以后,尤其是宋代,女性离婚的例子就更多了,诸如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在丈夫赵明诚去世后改嫁张汝舟,后来李清照发现张汝舟是个不折不扣的渣男,于是就向官府提出了离婚。虽然“义绝”“和离”等制度存在一定的弊端,但是放在特定历史时期来说,也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