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判镭射笔为攻击性武器 因具有伤害性及被告意图伤人

9月21日「光复屯门公园」游行中,刚满16岁的少年在屯门交通交汇处遭警方截查,搜出80厘米长经改装雨伞、55厘米长拆掉手柄的行山柺杖和一支发出绿色强光可伤到眼睛及皮肤的镭射笔。

就被告管有镭射笔,控方只引用《简易程序治罪条例》中的「管有适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作出检控,署理总裁判官苏惠德指镭射笔本身并非攻击性武器,但信纳专家的证供,判定涉案的镭射笔可伤到眼睛及皮肤,而被告有意伤人,故裁定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罪成。他又道,即使因镭射笔的标签而低估其伤害性,也不会改变用以伤眼是犯法。

控方亦传召专家,指被告管有的镭射笔,最大输出功率为52毫瓦(mW),如在36米内直射眼睛0.25秒,可造成伤害。但亦承认若光源照射角度偏差1度,光线的落点便会远离目标0.62米。

就犯罪意图,控方认为,只要被告有意用该工具做任何犯法的事,便符合控罪元素;而此案被告是意图以镭射笔伤人,及在游行中扰乱秩序,认为控罪合适。

现时少年被裁定两项藏有攻击性武器罪成。由于其中一项控罪引《公安条例》检控,现年16岁的被告必须收监。苏官将判刑押后至本月25日,期间索取劳教中心、教导所、更生中心等报告,少年继续还押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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