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解释-----津贴发放为什么要区别对待

  

想必各级和各地的政法委和司法(部)局已经都落实了每月1200元的工作津贴,钱也都拿到手了,传闻变成了真金白银,对这两个部门来说真是大快人心的大好事,每月加工资1200,这可不是个小数目啊,要知道从一个科员费尽辛劳升职为副科级也才加几百块的工资。所以1200元对于拿工资的公职人员来说已经非常可观了。

       这两个部门加的工作津贴不是在职在岗的人都能拿到,这1200元的工作津贴只加在了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身上。目前,各级政府机关单位和部门的工作人员存在这么几种情况,一是公务员身份,二是事业编制身份,三是行政编制的工人身份,四是合同制的职工等,他们都从事着与公务员一样的工作,甚至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干的工作比公务员还专业还辛苦。可是在待遇上却与公务员存在着极大的差别,这样的情况存在确实不合理,国家法律规定是同工同酬。

       各级和各地的政法委和司法(部)局同样也有不同身份的工作人员存在,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就没有享受到工作津贴,他们从事着同样的工作,却不能享受同样的待遇,这样情况合理吗?合法吗?

       要说这两个单位的公务员的工作有什么不同之处或者是特别之处,还真找不出来,政法委也没有具体的执法任务,司法局除了社区矫正外也没有具体的执法任务。所以这两个单位里不同身份的人做的工作没有差别。

      岗位津贴与工资不同,每个人的工资会存在差别这是客观存在的职级、工龄不同工资也就不同。而工作津贴就不存在差别,工作一样津贴也应该一样。

      对这两个部门非公务员的工作津贴的问题,为什么公务员可以享受,非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就不能享受?希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能够给予合理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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