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鹅腿阿姨”陈秀凤 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鹅腿阿姨”陈秀凤 涉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陈秀凤售卖假鹅腿构成犯罪的法律判定解析
核心提示:笔者写好此文后,上传时意外获悉”鹅腿阿姨“陈秀凤每年销售额60万,那就更能说明陈秀凤涉嫌违法犯罪事实的严重性,对北大清华人大等海淀国家级重点高校莘莘爱心学子消费者伤害的恶劣性,对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更应该严肃查处,以警示尤!
2024年,“鹅腿阿姨”受邀在北大演讲,谈创业经历。在演讲中,“鹅腿阿姨”热情地向同学们讲授自己这些年的“生意经”:一是讲规则,和同学们建立信任关系。好多同学信任我,才会在鹅腿群里直接转账付钱,大家形成良性的信任。二是保证做良心活,就是要有高品质,不能让顾客遇到食品安全的问题,这也是特别重要的。
装睡的叫不醒:“鹅腿律师”的诡辩之言
在“鹅腿阿姨”律师——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余昊看来:“鹅腿阿姨”并非典型的成分造假或以次充好,或不构成恶意欺诈。
余昊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鹅腿阿姨”的行为或不构成恶意欺诈。“鹅腿阿姨”首先是一个具有历史延续性的经营者个人标识和昵称,而非严格意义上的食品标签或商品说明书。经营者自2018年起确实销售鹅腿,品牌名称源于真实经营历史,后因客观供应链中断而调整食材,属于经营过程中的历史遗留问题,与自始虚构、故意冒充的虚假宣传存在本质区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虚假宣传的构成要求经营者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制作成分等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本案中,16元的销售价格、鸭腿与鹅腿在烤制后的外观相似性以及“鹅腿阿姨”作为人名昵称的长期使用习惯,使得该行为更接近于品牌名称与商品属性的脱节,而非典型的成分造假或恶意以次充好。
在处罚方面,余昊表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若经营者此前无同类行政处罚记录,则属于初次违法;鸭腿为合格食材,未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或消费者健康损害,危害后果轻微;经营者在群体内主动发布公告澄清事实、承诺整改,并停止当日经营,属于及时改正。三项要件齐备,适用不予处罚或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
同时,余昊表示,虽然经营者的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消费者的知情权应当得到尊重。建议优先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由经营者向有异议的消费者退还鹅腿与鸭腿之间的市场差价,或接受退货退款。若协商不成,可通过12315平台投诉,由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行政调解。
余昊建议,为避免类似争议再次发生,经营者应当采取以下低成本、高效率的整改措施——第一,立即规范品牌名称与商品标注。建议将微信群名称、收款码备注、口头宣传用语统一调整为“鸭腿阿姨”或“鹅腿阿姨(现售鸭腿)”,在交货地点张贴显著标识,明确告知消费者当日食材为鸭腿。因现制现售食品难以贴附完整标签,可在交货时口头说明食材种类,并保留消费者无异议的聊天记录。
第二,建立原材料变更的主动告知机制。若未来恢复鹅腿供应或同时销售两种食材,应当明确区分“鹅腿”与“鸭腿”品类,分别定价、分别标注,避免再次混淆。在微信群内长期置顶“今日食材”公告,确保信息透明。
第三,妥善处理已注册的“鹅腿阿姨”商标。商标权的行使不得对抗消费者权益保护,若商标名称与实际商品长期不符,可能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虚假宣传查处或被提起商标无效宣告。建议商标使用与真实商品属性保持一致,或在销售时以显著方式标注实际食材。
第四,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整改报告,详细陈述经营历史、供应链变更原因、已采取的整改措施及后续合规计划,申请适用“首违不罚”或“轻微免罚”程序,争取行政机关的教育指导和合规确认。
余昊建议监管部门以教育指导、责令改正为主,给予涉事方合理的整改缓冲期;消费者以理性协商维护权益,共同守护校园周边的消费信任与市井“烟火气”。
透过现象看本质:笔者的法理判断
但在笔者看来,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司法判定标准及本次事件完整事实,“鹅腿阿姨”陈秀凤的行为已构成“恶意欺诈”。
据悉,“鹅腿阿姨”团购页面显示“11518次接龙”——一只“鹅腿”售价16元、销售近20万元,加上零售应该超过20万元,即便刨除头两月的销售额,剩下的销售额也会超过二十万元,够不够成恶意欺诈?
一、大众口语里的 “恶意欺诈”完全成立
“鹅腿阿姨”陈秀凤假鹅腿销售额超过二十万,坐实了主观恶意、长期牟利的事实。
所谓“主观故意明确(恶意)”是指陈秀凤注册“鹅腿阿姨”食品商标、长期用“鹅腿”招牌引流,明知鹅腿成本远高于鸭腿,全程不主动公示原料,后期群聊刻意用模糊字眼代替“鹅腿”,属于明知不实、持续隐瞒、靠信息差赚取巨额差价,绝非无心口误、习惯叫法。
同时,陈秀凤明显在交易过程中全程误导北大、清华和人大等爱心学子消费者。
消费者是冲着“鹅腿” 的品类、风味、价值付费,到手却是低价鸭腿,完全符合“故意隐瞒真相→消费者误判→付钱受损” 的欺诈逻辑。
此外,陈秀凤还存在通过扩大“鹅腿”销售规模、放大主观恶意。
“烤”清华还是“烤”北大?2023年年11月,陈秀凤卖的烤鹅腿受到各大高校学生争抢,“鹅腿阿姨“去哪儿的话题一时间火爆出圈。如今,问题有了答案,清华、北大都“烤”!不仅如此,陈秀凤的生意版图,还扩展到北航、北师大、北理工、北交大等近20所北京高校,吃上烤鹅腿的学生越来越多了……
陈秀凤累计销售至少二十万以上甚至更多的假鹅腿,说明欺诈周期长、交易数量巨大,获利差额可观,进一步排除了“无意失误” 的辩解空间。
二、完全构成《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消费欺诈
——知假售假
故意用鸭腿冒充鹅腿出售牟取暴利。
——客观行为
招牌、商标、宣传均标注“鹅腿”,隐瞒真实原料。
——损害后果
消费者花大价钱买的是鹅腿,得到的却是价值更低的鸭腿。
——消费理由
消费者是因为“鹅腿”品质、名号等才产生购买意愿。
——民事后果
所有购买者均可主张退一赔三,单笔不足 500 按 500 赔付。
三、虚假宣传和食品掺假掺杂涉及行政违法
陈秀凤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对原料做引人误解宣传,可没收违法所得、高额罚款;
陈秀凤还违反《食品安全法》,以鹅腿充鸭腿属于掺假掺杂,货值金额大,处罚力度更高;
陈秀凤还有商标违规:注册鹅肉制品商标却卖鸭腿,商标部门可对其罚款、甚至撤销商标。
四、刑事层面分两个罪名判断 销售额二十万加是关键门槛
——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核心是无真实交易、纯粹空手套白狼、以非法占有为唯一目的。“鹅腿阿姨”陈秀凤实实在在交付了熟制鸭腿食品,只是货不对版,属于经营中的以次充好,不是虚构货物骗取钱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这类食材冒充一般不定性为“诈骗”。
——已达到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立案量刑标准
1,刑法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具体内容为: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根据金额大小面临不同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乃至无期徒刑和没收财产的刑罚。
2,法条内容与罪名归属
该法条位于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是打击伪劣商品犯罪的基础性条款。其规制的核心行为是在产品流通领域进行欺诈性经营,具体表现为四种方式: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3,犯罪行为与量刑标准
该罪的定罪量刑严格以销售金额作为核心标准,刑罚幅度随金额增加而加重。
4,入罪及量刑档次:
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罚特点:该罪刑罚均并处罚金,罚金数额与销售金额直接挂钩,体现了在经济上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立法意图。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低价食材冒充高价食材(便宜白酒充名酒、普通肉充高价肉),销售金额达标普遍认定为本罪,鸭腿冒充鹅腿属于典型以次充好(低价值肉冒充高价值肉)。
补充前提:只要监管、警方查实“鹅腿阿姨”陈秀凤用鸭腿冒充鹅腿的营收、食材检验合格无变质无毒,就适用本罪——如果鸭肉本身不合格、变质,还可能叠加食品类重罪。
综上所述,社会舆论所指的恶意欺诈成立,民事消费欺诈、行政虚假宣传也确定违法。
尽管在刑事上不构成诈骗罪,但如果销售金额超五万就达到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刑事追责标准,具备判刑、罚金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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