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判案自信和他信的区别
现在大部分法官,对自己审判的案子都信心十足,认为当事人翻不了案。然而,这种信心,有些源自法官的自信,有些源自他信。
法官自信是什么?认为自己这样判是对的,不怕拿出来让大家评评理。就算当事人不服,坐宇宙飞船到玉皇大帝那里评理,法官都不会理亏。
法官他信是什么?认为自己这样判未必对,不想把这案子拿出来让大家评理。然而,法官相信,通过一审、二审、再审等法定流程,可以耗死不服当事人,让他心力交瘁,最后不得不认输放弃。
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一审二审都输。主审法官就是他信十足,自信不足。
我的败家婆娘王XX瞒着我与三亚路益公司于XX“合伙”,于XX没按承诺出资,王XX不但足额出资还垫付了大量货款。因为于XX长期阻挠,王XX根本无法进行合伙清算。后来我发现,其最早转入合伙平台三亚路益公司的投资款中,有38.5万元被实际控制该公司的于XX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支取,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于瑞明进行传唤询问后,告知王昌瑜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于XX庭后承认取现金谎称用于合伙
一审(2025)0271民初12316号案开庭,于XX不敢出庭,由陈长奋大律师和他的徒弟陈莹全权代理。陈长奋大律师起初否认于XX支取现金,称其“不知案涉资金去向”,并故意谎称取款期间路益公司银行卡由王XX持有;我指出案涉取款发生期间有于XX持卡到外省取款的记录,证明当时卡在他身上。于XX没法回应质疑,核实笔录时陈大律师把于XX否认取款改成“记不清楚”。庭后于XX才出具《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简称《庭后答复》),被迫承认取现事实,但主张用于合伙事务,却未能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我则提交书面反驳意见及相关证据予以驳斥。但一审法院无视上述事实与证据,错误认定“于XX不认可提取现金、王XX无证据证明于瑞明提取现金”,判决驳回王昌瑜全部诉讼请求。

帮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二审以询问方式审理,核心争议为于XX的《庭后答复》的内容是否真实。王XX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并申请调取公安询问笔录、路益公司对公账户流水,用以证明《庭后答复》与客观事实严重不符。询问结束后,王XX针对于瑞明当庭新的辩解,提交新形成的关键反驳证据,但承办法官以超过举证期限为由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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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惜违背常识帮于XX圆谎的二审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认定“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大部分的支取款项做出解释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XX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并认为于XX不使用电子支付而是使用现金支付的理由是“小商户不愿意也无法开票故使用现金支付。”判决书并说“王昌瑜未能举证证明于XX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二审判决书认为一审“认定事情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原判。”

一审二审认定事实相悖还说一审认定事实清楚
我找法官判后答疑,法官对我的疑问支支吾吾,不肯直面回答。然而你说他怕我继续告状吗?真的没有!他还大大方方地说:你不服就申请再审。
由此可见,审判这案件的法官自信不足,但是他信十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