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女硕士事件,两个超级炸裂的点

转自“装看见”公众号

那个山西女硕士的事还记得不?

一整年了,结果是什么呢?

当地通告:与女硕士发生关系并生下2个孩子的张某军,不予起诉。

因为张某军与女硕士发生关系并育有子女,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为什么呢?有两个原因:

第一,因为张某军主观上是为了和女硕士组建家庭共同生活。

第二,张某军这些年一直照顾女硕士的日常起居,双方处于稳定的同居生活状态。

说实话,看到这个结果还是很震惊的。

总结一下,主要有两点:

1、与一个精神病患者发生关系,并且还生了2个孩子,最后竟然不是强奸。

2、与女精神病人生下孩子后,以4万块钱将孩子送养,竟然也不是犯罪。

这两点,都相当炸裂,实在没想到。

先简单回顾一下女硕士事件。

山西女硕士2008年毕业,后因精神分裂症多次治疗,2011年5月从家中走失,7月底,山西和顺县村民张某军将其带回家生活,13年间,生下4个孩子,一个夭折,一个送养,家里还有一儿一女。

失踪13年,最后离家只有160公里,期间家人报警,七次人口普查,3年口罩核酸检测,都没能查出她。

被“收留”13年,最大的孩子已经12岁。

被找到时,已经重度精神分裂。

现在,检方认为,张某军与女硕士发生关系,与强奸犯罪行为存在本质区别。

也就是说,张某军与女硕士发生关系,并生育孩子,不算强奸行为。

但同村的两个村民,与之发生关系,却是实实在在的强奸。

区别就是,张某军的目的是要与女方组建家庭共同生活,并长期照顾女方。

而那两人没有,单纯就是图爽。

总结一下就是,捡到精神病人,留下生孩子,既解决了性需求,又解决了传宗接代,生了孩子还可以

卖钱,而这么做,却不违法,叫做照顾。

强奸女精神病人,外加长期扣留,并生孩子,就等于合法。

太炸裂了。

最可怕的是这句话:长期稳定同居,不构成强奸。

没错,张某军是想与她组建家庭,但女硕士同意吗?征求她意见了吗?

一厢情愿的与之一起生活,一下就是13年,这与强行控制限制人身自由有何区别?

我国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明知妇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痴呆者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应以强奸罪论处。

按照这个法条来看,张某军的行为就是妥妥的强奸。

不管张某军的想法是什么,有没有照顾女硕士,是不是想与她组建家庭,都不能倒推他与女硕士发生关系是合法的。

再说直接点就是,不能用事后行为洗白事前的犯罪,事后行为更不能成为张某军强奸女硕士的免责理由。

举个例子。

某男子拐卖了一个女子,强行与之发生关系,还生了孩子,算不算强奸?

如果算,但男子这样做是想与她组建家庭,并且之后也照顾了她好多年,按照山西女硕士这个事件来看,是不是又不算强奸?

以我的水平,实在想不通,有请法律大咖帮忙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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