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全国人大修改劳动法第三十八条

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到现在已经三十一年了。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即将召开。适逢盛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界群众就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问题,提了很多建议,引起热议。但我感觉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应该适时修订一事尚未引起足够的关注。第三十八条明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一条对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利发挥了积极作用。之后根据国务院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我国实行双休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由此,我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一些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得到极大改善,人民的幸福感极大增强。现在,在我们有人已经开始考虑“隔周三休”的时候,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或者隔周双休,或者每周单休,一年累计少休40多天。这其中不少人处于社会底层,工作时间长,收入低。每周一天的休息日往往难以应付家事。

    劳动者休息权利过大的差距是一种不平等的社会现象,不利于和谐社会的构建。和二十八年前相比,我国的社会、经济进步极大,已经具备了在所有企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双休日的条件。我建议全国人大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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