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员应为自己选择吸食毒品的行为负责,不应封存档案
【本文来自《章律:为什么吸毒行为不构成犯罪?细分行政处罚的封存,究竟要分多细?》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第一部分看的是视频,第二部分看的是文字。看完了。
主要讨论的还是第一部分,对于吸毒行为的性质认定和封存的必要性。
第二部分是作者和沈逸老师观点的探讨。
谈谈个人观点,吸毒行为虽然仅针对自身身体伤害,但后续的所谓自己不可控行为都是相关联的延续的,最最重点是这个人在一开始选择吸食毒品是自己能控制的吧?所以我认为单纯的吸食毒品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后续的潜在犯罪可能性大增,另外吸毒人员戒毒成功并未复吸可以解除了后续的隐患,这个也需充分认可戒毒未复吸人员悔过的行为。
所以我的观点是,吸毒人员应为自己选择吸食毒品的行为负责,后续因毒瘾发作所谓无法控制行为都是当初选择的因果,都须自己负责承担相应后果,不应封存档案。
另,吸毒人员在吸食毒品阶段未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且戒毒成功并官方认定未复吸的,可以封存相关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