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
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第六调研组
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决策部署,首先要深刻认识建立此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需要平衡犯罪人员回归社会和公共安全风险防范,科学精准界定“轻微犯罪”,重点围绕封存适用范围、封存内容、封存程序启动、封存法律效果以及解封条件等方面加以构建。推动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中央政法单位联合开展试点,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动立法完善;推动清理有关限制从业的法律法规,完善制度衔接;推动构建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保障制度高效运行。
在以刑罚轻重作为界定“轻微犯罪”基础标准的前提下,一些犯罪虽具有刑期短的形式特征,但实质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大,不具有封存的合理性,应作出限制性规定。调研中各界意见对此较为一致,仅在限定要素与具体范围的取舍上存在分歧。
首先,关于罪名范围。考虑到罪名本身具有的规范评价功能,普遍认为应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等。
其次,关于罪犯范围。各界普遍认为应限定于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累犯、再犯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大,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有轻纵犯罪之嫌。关于对初犯是否再作进一步限定,一种意见主张,犯罪记录封存应以初犯认罪悔罪、认罪认罚、取得被害方谅解、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为前提,否则难以认定其改过自新。另一种意见认为,轻微犯罪在量刑时已综合考虑到相关因素,若不符合上述条件仍认定为轻微犯罪的,则表明其罪责本身较轻,在初犯的基础上附加条件可能混淆不同制度的功能,也可能导致被告人为封存犯罪记录而不敢充分行使辩护权。
调研组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调研组倾向于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初犯,并限制适用于特定的罪名。至于具体排除哪些罪名、是否对初犯再作附加条件限制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例如,没有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即便系轻微犯罪和初犯,如果对其适用犯罪记录封存,是否会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且激化矛盾,似还有必要进一步做好社会评估。
在线公开时间:2025-10-17 07:10(知网平台在线公开时间,不代表文献的发表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