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误判,本次改法,涉毒管理更严格了

500

全文6千余字,觉得太长的,直接拉到最后,有四条概括,全文核心:涉毒相关违法犯罪,极大概率不在封存范围内,禁毒只会加强不会放松。

- 1 -

原本想着等这阵子过去再好好谈谈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涉毒相关条文,也就是直接相关的第83条到第86条,以及间接相关的第136条“封存”。

但这几天小镇观察到,对法条的扭曲解读已经从最开始的第136条“封存”向第83条到第86条蔓延,普遍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但对基本的法律常识并不了解,甚至不知道这些条文大多数是继承2006年和2012年老版本,这就引起了持续焦虑和担忧。

虽然小镇人微言轻,能够有耐心看小镇科普的人也不多,但尽力而为吧。小镇始终认为,对公共问题的有效讨论和解决,要建立在实事求是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凭空臆想、发泄情绪,很难发挥正面作用。

所以本文先重点谈法条,中国涉毒管理体系也就是从《治安管理处罚法》到《禁毒法》再到《刑法》以及配套条例办法和对应的行政处罚、社区戒毒、强制戒毒、刑事处罚以及由涉毒违法犯罪连带的附随后果等等,今天先不谈。

在当前中国违法犯罪后,条文写明的处罚仅仅是直接后果,违法犯罪后的附随后果带来的压力更大。所谓附随后果指曾经有违法犯罪的人,在实际生活工作中受到的种种限制,自2011年以来,规定犯罪附随后果的法律法规大增,主要针对犯罪和涉毒违法,这就是小镇昨天说的,涉毒违法实际采取上升一级的处罚措施。相关规定见下图,来自黄云波、凤立成撰写的《犯罪附随后果:现状、特征与类型》。

500

而且不仅影响到违法犯罪者本人,甚至还会对相关他人带来影响。因为主要体现在刑法上,因此学术上称之为“前科株连效应”“刑罚殃及效果”等,这种附随后果,也是去年三中全会决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关键原因之一。

500

既然轻微犯罪都要推进记录封存,自然《治安管理处罚法》也随之修改,第136条“封存”,也就从二审公开征求意见稿的“18岁以下”,扩展到不限年龄。

虽然今天暂不谈涉毒管理体系,但所有人先需要记住一点:绝不要以为“封存”就是放松了禁毒,实际这次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反而加重了禁毒管理和惩治力度,填补了多项与涉毒相关的立法空白。

这一点也是小镇对近期太多账号只顾发泄情绪格外愤怒的原因,情绪宣泄完之后,应该大力普法啊,尤其是重点说清楚一旦吸毒之后的严重后果。然而太多账号只顾曲解说“封存”意味着放松,这就很可能给一些想要尝试毒品但敬畏法律的人带来误解,以为试一试没事,反正可以封存。

但实际上,涉毒管理从未放松,一旦涉毒,封存与否都是小到不能再小的事情,这跟其他违法记录封存截然不同。

- 2 -

在开头强调,小镇仅作为个人谈谈对新修订法条的看法,不代表任何组织,只有这样,小镇才能说一些目前只是探索研究的话,但小镇说的每一句都是有依据的、成真的概率很大。当前普法难点之一就是官方说话要负责任,在解读时受到很多限制,对还没有最终决定的事情,哪怕可能性再大,也不能公开表态,这就导致解读处处受限。

比如第136条“封存”,其实在小镇看来,封存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要根据具体违法事项逐步探索,一开始肯定要采取试点,选择一个或若干个数量可控、社会危害性低、主观恶性不大且封存后公众普遍支持的进行全国范围试点。

比如只是处警告或罚款的违法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 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处罚”中“第一节 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和处罚”,后续三节都可能会先暂缓,等待先期试点再探索推行,也就是“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妨碍社会管理”,涉毒的第83条到第86条就属于“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的行为和处罚”。

通过试点获取足够的数据样本,探索封存全面实施后如何处理不同地区差异问题,从而保证公平性,然后再谨慎推广实行,这也是中国政策立法相关探索的基本经验。

500

法律确定的只是大方向和大原则,在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实施后,要通过全国范围的实践探索,最终总结为配套的封存实施细则或办法,这个细则或办法,才是最终执行的“封存”标准。

小镇之所以认为《治安管理处罚法》违法记录封存,会先从扰乱社会秩序开始,也是从严重程度较轻的开始,推导过程如下:

中国法律体系,特别注重“行刑衔接”,也就是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所以,理解治安处罚封存,要先从轻微犯罪封存入手,更何况,之所以扩大封存的范围,就是因为去年确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那么国家目前如何构思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呢?

注意,罪名本身还具备规范评价功能,指的是通过法律对特定行为的否定性评价,起到引导社会行为准则的目的,正因此,一些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罪名,目前普遍认为不应该纳入封存范围,哪怕刑罚较轻。

这不是小镇拍脑袋说的,而是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2025年针对“轻微犯罪封存制度建设”的调研报告,承担这一调研任务的是第六调研组,这份报告刊载于《中国应用法学》期刊2025年第5期,题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调研报告》。

与其看什么专家教授律师乃至种种自媒体的想法,不如好好读读真正权威官方的研究报告,这才是真实有效的构思。

500

这份报告直接回应了“轻微犯罪”界定、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轻微犯罪记录的封存内容以及启动程序、封存解除等五大具体问题。目前网络上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封存相关的顾虑,全部都涉及了。

在“轻微犯罪记录封存适用范围的限制”这一部分,调研报告提到,普遍认为应该将一些特定罪名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之外,不管这些罪名实际受到的刑罚有多轻,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侵犯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职务犯罪以及毒品犯罪。

500

还普遍认为,轻微罪记录封存仅限初犯,排除累犯和再犯;而且还对初犯是否纳入封存,也提出了限制,比如是否取得被害方谅解、积极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等。

最终最高法调研组总结认为:封存犯罪记录不能完全切断前科与后续犯罪的关联,要防止犯罪人利用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逃避法律制裁,背离制度初衷。

还提出了倾向性意见: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适用于初犯,并限制适用于特定的罪名,至于具体排除哪些罪名、是否对初犯再作附加条件限制等,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500

可以说,仅从这份报告而言,“毒品犯罪”极大概率不会包括在轻微罪记录封存范围内。如果认为吸毒复吸率100%,不是初犯何谈封存?但要说明,在国内洁净环境下,三年以上不复吸的占比超过七成。

再次提醒,违法犯罪中特别注重的“行刑衔接”,核心就是对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避免留下空白。

而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与上述六大项犯罪存在“行刑衔接”的,只有三个,也就是对应性侵犯犯罪的第52条猥亵相关、对应职务犯罪的第139条人民警察办案相关,反而是与毒品犯罪衔接的条文特别多,从第83条到第86条,这也是毒品类违法犯罪的特殊性。其他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只要认定起步就是犯罪。

正因此,一些规范评价功能强烈的治安违法,小镇认为极大概率不会在一开始试点的范围内,甚至从头到尾都不会被纳入封存,尤其是毒品相关类违法。

- 3 -

可能有读者奇怪:既然最高法调研组都给出了倾向性意见,那干脆公开解读说违法记录封存会把毒品相关违法排除掉不就行了?

不行的,虽然已经普遍认为应该排除掉,但毕竟还没有变为最终的法律条文,那就不能公开这么说,这也是政策解读的一大难点,只有在不与任何组织相关联,仅仅代表个人的时候,才方便说这些话。

而小镇个人认为,违法记录封存大概率会排除涉毒违法,也是因为涉毒违法记录封存难以操作。

因为针对涉毒违法比如吸毒的,哪怕不构成犯罪,只是行政处罚,结束行政拘留之后,接下来才是更加漫长、更加严重的纠正或者说惩罚也行。那就是吸毒人员动态管控体系,以及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

再次强调,中国有一整套完整的涉毒法律管理体系,《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是最低、最基本的一层,主要内容由《禁毒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形成了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并行的综合体系,所谓自愿也并不是不受监管。

比如社区戒毒期限长达三年,要定期完成22次尿检,违反协议将转为强制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由《禁毒法》详细规定,第47条明确“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二年”,而且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如果经诊断评估,需要延长戒毒期限的,最长可以延长一年,而且解除后,还要接受不超过三年的社区康复。

有些话官方不好明说,但是注意强制隔离戒毒有专门的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可以对比下看守所、监狱相关场所办法。

从实际管理上讲,强制隔离戒毒大致对标有期徒刑,而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基本对标缓刑。但在法律上,这都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

这就是小镇说的涉毒违法实际“上调一级”。

在这种情况下,对涉毒违法进行封存,技术难度很大。

按照目前普遍意见,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以刑事程序终结为节点,采取“自动封存”模式。

这在最高法《调研报告》中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倾向性意见。

在“(四)关于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启动程序”部分提到,调研组倾向于采取“自动封存”模式,也就是犯罪行为人接受完刑事处罚后,自动执行,而不设置考察期。

500

理由有三:一是“自动封存”模式可以减少管理成本、便于操作,如果刑罚结束后还要设置考察期,需要配置更多司法资源;二是轻微犯罪人员社会危害性本就较低,执行刑罚已经具备实现校正功能,如果设置考察期,长短都不合适;三是如果对是否符合封存条件进行“二次审查”,还可能衍生廉政风险。

在《治安管理处罚法》所提到的所有违法行为中,涉毒违法最特殊。按照现行体系,其他违法行为,在接受行政处罚之后,比如行政拘留期满,所有的惩罚就结束了,那么自然可以“自动封存”,毕竟连轻微犯罪都要考虑司法资源配置的问题,何况数量更加庞大的治安违法?

但涉毒违法,后续还有一整套戒毒流程。比如针对吸毒者上面提到的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等等,按照惩罚的实质,基本对标刑事惩罚了,这显然跟其他治安违法难以对接。

关键,就连轻微违法记录封存,最高法调研组都反复强调要特别注意人民的接受度,比如在适用范围限制上,就提到“例如,没有履行完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罪犯,即便系轻微犯罪和初犯,如果对其使用犯罪记录封存,是否会对受害者产生二次伤害,且激化矛盾,似还有必要进一步做好社会评估”。

- 4 -

小镇注意到这次围绕封存出现的大讨论,对几位长期呼吁违法犯罪记录消灭的专家律师意见特别大。

小镇对这些人也意见很大,这帮人言必称西方、国际,动不动就说对标进步,眼里只看到了违法犯罪者的人权,却没有关注到被害者的人权,没有关注到全民利益。

但中国的相关部门,并不被这些眼里只有西方的人裹挟,是有自己的主张的。

这几个专家,有的在论文里说什么封存是消灭的开始,希望最终通往记录消灭。这就纯粹胡说八道。

因为,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和消灭是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自从国家选择封存,就意味着不会走上消灭。

封存本质就是中国的特色创新,而消灭是西方式道路,中国怎么可能照抄西方呢?

想想看,在中国特别重视一个人的档案完整性,任何违法犯罪都要写入档案,如果要搞违法犯罪消灭,那么是不是还要大改档案管理体系?而保护相关人隐私、避免附随后果带来的持续伤害,做好封存就够了,相关部门照样可以依法查询,又何必消灭呢?

所以,根本不用担心有吸毒记录的能够进入公务员队伍,档案审核就过不去。很多特殊职业,也都对吸毒人员进行了限制,允许相关单位查询记录。

500

最高法调研组也表达了非常明确的意见。

在“推动建立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工作建议”部分。

调研组认为考虑到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事关重大,需要采取先行先试,在此基础上,总结实践经验,推动立法完善,优先考虑案件量大、社会影响面广的个罪先行试点,还特别点名“危险驾驶罪”,给出了两个理由:

一是案件数量足够庞大,2024年占全部刑事一审案件收案量的22.96%,具备试点的普遍性;二是社会危害性小、行为人主观恶性不大,而且社会影响大、公众反映强烈,对危险驾驶罪适用记录封存,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预期,社会安全隐患可控。

此外还特别强调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既然要“自动封存”,那就要建立“一案一码”的动态管理系统,对每一条封存状态、封存时间、操作人员、解封原因等等进行全程可视化、可追溯的监管,有了这套系统,以后相关单位部门依法查询就更容易了,只有依法获得授权的才能穿透封存屏障,还要留痕备查,其他一切非法途径,都无法穿透。

500

既然要搞这样一套复杂系统,怎么可能再搞什么记录消灭?

- 5 -

最后,用最简单的描述总结第83条到86条的调整,目前反映最强烈的是质疑为什么持有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竟然是处以行政拘留和罚款,而不是犯罪,认为这是放松了禁毒。

这种理解大错特错,包括一些禁毒相关工作人员,也产生了不理解。这就是小镇本文一再强调的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特别注重“行刑衔接”。

需要注意,此前虽然有些涉毒行为只在刑法中规定,比如“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但并不意味着写进刑法就一定会判刑,因为《刑法》第13条还强调“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那么问题就出现了,在实践中,虽然《刑法》第353条规定了“强迫他人吸毒罪”,但是现实中存在各种情况,虽然强迫成立,但够不上刑罚的标准,怎么办?

比如说毒头强迫下属毒虫,要求毒虫再强迫他人吸毒,这个毒虫显然构成“强迫他人吸毒”的胁从犯,但这个毒虫是被逼的,从刑法角度不能对一个被逼的受害者过于苛责,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刑法》第13条强调的“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而在本次《治安处罚管理法》修订前,也就是2012年版本的第73条,只规定“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没有“强迫”,那么就出现了立法衔接空白。

问题来了,像前面提到的被毒头强迫的毒虫,作为强迫他人吸毒的胁从犯,不认为是犯罪,构不成刑事处罚,但能完全不处罚吗?显然不能,因为胁从也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新修订后,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5条增加了“强迫”,那就有法可依了,不构成刑罚的,那就按照第85条处理。

因此,这种改动,实际上提高了对涉毒违法的打击力度,而不是仅从字面上看,好像把“强迫”写进治安处罚就是放松了。

而且,还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当《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了“强迫”的条文,那也方便处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衔接,可以先把所有涉及强迫的,不管责任大小,一律处以行政拘留,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再转到《刑法》处置。

其他条款也是类似情况。比如第83条针对非法种植、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储存、使用等,都增加了“少量”二字,也是为了衔接《刑法》;第84条继承2012年版第72条,处罚力度加大,并额外增加“胁迫、欺骗医务人员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是为了填补一项空白,这一条过去是没有了,只是随着美国这些年滥用药物,在国内也出现了类似情况,所以专门规定这也是违法行为。

至于第86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这一条已经执行十几年了,就没变过,结果有些人可能是不知道也可能是故意的,开始说这是新增的,要放开了,等等。

- 6 -

总结如下:

1、违法犯罪记录封存不是消灭,这是两条截然不同的道路,自从国家选择记录封存,就意味着记录消灭这条路已经堵死了,很简单的道理,要建立封存制度,需要做非常多的配套工作,比如修改庞大的附随后果法律条文,还要建立专门的封存系统,怎么可能推翻?

2、封存与涉毒管理惩戒并不相关,由于违法记录封存主要受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影响,既然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倾向于将毒品犯罪排除掉,那么违法记录封存大概率也如此,因为仅从技术角度,吸毒人员结束行政处罚才只是刚开始,后续还要经历漫长的戒毒管控。

3、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国家跟某些陷入西方思维的专家律师不一样,特别强调适应中国国情,强调保护受害者和全民利益,所以只要全民反对的,国家一定会极其慎重考虑。

4、本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改,不仅没有放松禁毒,反而填补了涉毒的多项立法空白,更好的实现了“行刑衔接”,加强了禁毒管理。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