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一个比较“高”的要求:法律工作者,要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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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热点事件,再写一篇普法,回应几个新的疑问,全文近7千字。

发现昨天最后概括观点,用处也不大,不认真看全文的,照样不会看总结,所以干脆不总结了,这也是一个门槛。

看完觉得不顺心意,想要取关的,不用专门说一声,来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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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不要误判,本次改法,涉毒管理更严格了》,结合最高法咨询委员会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的调查报告,以及当前中国对涉毒的实际管理,最终得出小镇的个人结论:涉毒相关违法犯罪,极大概率不在封存范围内,禁毒只会加强不会放松。

之所以用“大概率”,是因为毕竟没有正式立法,小镇仅代表个人谈看法,所以不能用“一定”之类的话,必须严谨,但“大概率”已经是很明确的态度了。

有读者提出了三个新的疑问:

问题一、既然小镇说《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规定“封存”只是大原则大方向,后续还需要等待细则、办法等配套详细规定如何封存,那为什么不等配套规定制定好,再修改这一条?

问题二、有读者提到,某舆论平台有人发了一篇质疑“偷袭式立法”的文章,提到“三审突然把之前封存限定的‘十八岁以下’删除了”“三审稿没有公开征求意见”“开会三天就直接通过”,还说“三审不公开征求意见是制度漏洞”等等严重缺乏基本立法常识的言论。

问题三、某赵姓专家论文、公开表态等称“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也可作为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过渡”,问小镇怎么看,还问赵姓专家以及其他几位专家的类似言论,会不会影响未来立法决策?

以上述三个问题为核心,并结合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对中国国家层面立法工作进行科普,主要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

考虑公众传播特殊性,小镇仅做一般性科普,对立法工作中需要注意的特殊情况,小镇就不一一列举了,还请各级人大等立法相关朋友见谅,毕竟只是大众科普,还是精炼些为好,避免陷入“精英式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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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为什么不等完善后再修改?

有两个原因,一个是主要和惯例,另一个是直接原因和未来考量。

先说主要和惯例。

中国很大,而中国的法律立法非常严谨,直接表现是立法周期特别长。比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修订,2017年1月公安部公开征求意见,启动修订,2023年6月才完成国务院审议转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23年9月、2024年6月先后进行了两次公开征求意见,也就是一审稿和二审稿,最终2025年6月通过,历时8年半,仅全国人大常委会阶段就用时2年。

乍一看好像有点慢,但这已经算快的了。

主要是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俗称“小刑法”,地位非常重要,而自2012年第一次修订之后,过去了十几年,其间仅《刑法(修正案)》就通过了九至十二共4个修正案,随着社会变化也出现了大量新情况,国家政策也发生众多调整,必须进行修改。

比如高空抛物、无人机“黑飞”、“软暴力”、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等新情形需要列入;实践中,治安管理工作也有一些好的机制做法需要以法律形式进行确认,也就是从部门规章、规定等低层级规范性文件上升为法律;另外还要配合公安执法规范等。

立法机关一年能够审议的法律案数量是有限的,就算工作部门可以加班加点、全年无休,但常委会组成人员各有工作,会期时间是有限的。

自2012年以来,立法已经大大提速,但中国有太多领域亟须进行立法或修法,每一部法律在自己的领域都非常重要,但放在一起,也得比个轻重缓急。坦率地说,争取本部门关注的法律尽早上会审议,也是各部门特别关切的事情,有的部门根本性法律排队十几年,就是排不到,只能先制定效力层级相对较低的法规甚至部门规章,当然也有一些插队、提速的窍门。

至于哪些部门能够提请法律审议,《立法法》第17至19条、第29至30条有明确规定,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自己查,没兴趣就算,这不是今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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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镇说立法需要排队,这一点非常重要。每一部法律的制定和修改需要的时间周期很长,而考虑到法律的权威性,一旦通过,未来多年都不可能启动新一轮修订,通常至少要间隔五年,因此必须充分考虑提前量。

而中国很大,又采取全国统一的大陆法系,就意味着法律不能规定的太死,不同领域的工作成熟度不同,也不能一概而论,需要考虑原则性和规范性相结合。

法律确定大方向大原则之后,各部门、各地方拿到授权,才好进行后续配套和实践,而不是说等一切配套都完善了,才改法。

很简单的道理,“法无授权”不可为。就以中国首次在网络上进行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为例,这是市场经济非常核心的民事基本法律,当时吵得特别凶。

在2005年6月第三次审议后,按照2000年版《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将《物权法》全文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这是中国历史上首次在网络上公开征求全民意见。

2005年8月,北大法学院巩献田教授发表了一封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公开信,提出公开征求意见的《物权法(草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明显的鼓吹私有化倾向。当时舆论称之为“一封信叫停物权法”。但实际上,《物权法》的制定并没有停止,仍然继续推进,而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等4人也约见了巩献田教授,专门听取他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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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背景,随后的几个月,面对全民提出的11543件意见,以及地方、中央部门、大公司、法学机构、专家等提出的众多意见,组织了三次座谈会,再经过内部综合研究,在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时,拿出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件名字是标准格式,主要内容是汇报此前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并表达倾向性意见。

其中有这么几句话对回答第一个疑问很有帮助。

原话为: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可以规定得具体一些,增强可操作性;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生活又需要作规定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缺乏实践经验,分歧意见较大的,可以暂不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修改。

实际上不要说法律本就可以规定的原则一些,就算法律已经制定了,也可以单独授权有关部门在特定领域、特定地区调整若干法律的适用,这都是为了试点、探索,这也是中国改革的宝贵经验之一。

比如2016年为了推进公务员制度改革,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和部分在京中央机关暂时调整适用《公务员法》有关规定;还比如为了推进自贸区改革,2019年授权国务院在自贸区暂时调整法律适用,一口气授权了包括《对外贸易法》在内六部法律8个法条的暂时调整,授权期三年,还规定“对实践证明可行的,国务院应当提出修改有关法律的意见;对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在试点期满后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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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主要的、惯例的原因,而直接的、面向未来的原因,关键是2024年7月的三中全会决定。

2025年6月第三次审议《治安管理处罚法》时,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明确提到“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对治安违法记录也应予以封存”“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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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回答了问题二“为什么三审在封存上删掉18岁以下”,因为这是三中全会的决定。

所以,2024年6月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仍然规定“18岁以下”封存,而2024年7月三中全会决定“建立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那么最终三审时,也就需要随之调整。

可能有朋友会问:既然之前是按照“18岁以下”封存准备的,现在三审删去了,相关配套可能并不健全,那能不能先不改呢?

原因就是上面说的,立法周期很长,不可能一直等着。

就像《物权法》立法一样,“实践经验尚不成熟,现实生活又需要作规定的,可以规定得原则一些,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36条“封存”相关规定,就是原则性规定,之后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积累经验。

所以小镇才说,关键是后续的封存细则、办法的制定,具体看昨天分享的《不要误判,本次改法,涉毒管理更严格了》。

如果《治安管理处罚法》仍然保留“18岁以下”不改,那么按照规划,最起码2029年前要落实轻微犯罪封存制度,难不成到时候为了这一条再来一次修改?

没有这么干的,其他法律还在排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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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顺着回答第二问:是不是“偷袭式立法”?

这一部分,重点是科普全国人大常委会层面立法程序和公开征求意见的法律规定。

前面说过,2005年《物权法》第三次审议后,对三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是中国首次在网络上面向大众公开征求。

注意,一定要明白,所谓“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不是在第二次审议前,而是第二次审议根据参会审议意见调整后,才形成了“二审稿”,然后在三审前公开征求意见。

法案公开征求意见,也有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第一次进行,是1954年6月对1954年宪法面向全民公开征求意见,历时两个多月,共1.5亿人参加。

真正形成制度,是2000年《立法法》确立的,其中第35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各机关、组织和公民提出的意见送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

这时候还没有形成必须公开征求意见的惯例,还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单独决定,而且还限定“重要的法律案”。

之所以这么规定,是考虑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如果所有法案都公布征求意见,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还会延长法律审议时间,导致法律出台时间延后,而当时中国刚刚入世,有大量法律亟待调整,耽误不起时间。上面提到的《物权法》,就是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全文公开征求意见的,

到了2008年4月,决定今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案,一般都予以公开,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但这时候也只是对一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后续尚不公开。

现在习惯的一审、二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是2013年后十二届全国人大确立的。尤其2015年修改《立法法》,对过去公开征求意见的经验进行总结,修改后的第37条规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征求意见的情况应当向社会通报。”

注意这个37条明确说的是“常务委员会会议后将法律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等向社会公布”,也就是小镇前面说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二审稿征求意见,是在二审后、三审前,而不是二审前,一定要搞明白这个基本点。

这个“常务委员会会议后”也是有说法的,因为之前存在歧义,分不清是列入议程就要公布征求意见,还是说一审后,所以2014年8月审议《立法法》时,吴晓灵提议增加了这句话。

2023年《立法法》第二次修改,对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改动,只不过调整法条顺序,变为第40条。

更多细节不一一赘述了,感兴趣再详细了解吧。

目前制度下,仅规定一审、二审公开征求意见,三审及之后并未规定公开征求,而且一般也不会公开征求。而如果一审就直接通过,那也无需公开征求意见。

原因有很多,最直接的一点是,根据《立法法》第32条规定,一般采取“三审通过”制,也就是列入常委会议程的法律案,一般经过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在交付表决,也就是在第三次审议的常委会的闭幕会上进行投票表决。如果三审都无法通过,那就说明非常复杂,已经不是公开征求意见能解决的,比如《物权法》五年审议了八次才通过。

如果意见比较一致,也可以经过两次审议就交付表决;如果只是调整单一事项或者部分修改,意见也比较一致,或者有紧急情形,也可以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就交付表决,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公开征求意见了,因为公开征求意见起码要在第一次审议之后。

比如2014年8月针对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进行审议,这就是紧急情形。7月15日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提交议案,一次审议就通过了,自然没有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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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疑问说的“开会三天就直接通过”,这不是漏洞或者有意突袭,仅仅是因为2025年6月第三次审议的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会期就是从6月24日至27日。

不过这是4天啊,怎么就传出来3天呢?难道编造谣言的那个人,不仅不懂立法程序,甚至不懂小学数学?

但是,对相关法律案的审议,绝不仅仅只在会期内。如前面提到的《物权法》,从2005年6月公开征求意见到2005年10月第四次审议前,已经进行了大量工作。

而根据《立法法》第31条,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律草案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工作,在这时候已经开始了。有信息技术加持后,会议材料及时送达变得容易了很多,只需要登录服务专区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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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细节就不多说了。

所以,根本不存在所谓的立法程序瑕疵、制度漏洞亦或者所谓的“偷袭式立法”,只是需要更多科普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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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针对问题三:某赵姓专家等意见有何影响?

赵姓等专家,就是法学学者,她想发什么文章都可以。如果哪位读者朋友有兴趣,也可以发一篇论证“一切涉毒行为必须从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相衔接,逐步过渡到一律判刑”,甚至主张“一切涉毒全部无期徒刑”也可以。法学讨论嘛,只要自己能够自圆其说就行,不能自圆其说也不要紧,只要刊物愿意发就行。

所以赵姓专家想说什么就说什么,她只代表她自己。更何况她的数学似乎也不咋地,搞不清楚“案数”“人次”和“人数”的区别;也搞不清楚违法犯罪人员存在多次违法犯罪可能的基本常识;甚至都不知道曾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也可以考公,能不能通过政审,是另一回事。

一个堂堂法学教授,竟然不知道如此基本的法律规定吗?

倘若不知道,说明法学水平也就这样了,还这么在意她的观点干嘛。

当然有朋友会说:虽然小镇这么说,但毕竟某媒体请她做解读啊。

这就要说到一个大概率的惯例,注意是大概率,不是绝对。那就是真正参与立法过程、对立法有较大影响力的法学专家教授,轻易不会在公共场合表态,因为他们的意见不代表个人,会被认为可能代表整体意见。

所以,在公共舆论层面特别积极的,大概率是立法参与度低的人,甚至参与度跟普通大众参加公开征求意见是类似的,只不过因为身份特殊,所以媒体报道多,知名度高而已。

而且,那些言必称“接轨国际”“对标西方”的法学人士,在立法上,越来越边缘化,何况以前影响力就不高,不要把公共舆论的声音大小,与立法影响力混为一谈。如果想进一步了解,可以参考《理解中国的底层逻辑:政策是如何制定的?

彭真在1980年9月发表“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讲话,在谈到立法根据时,就说“立法时要吸收古今中外对我们有用的好经验,要解放思想,百家争鸣,但必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我国的实践经验。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就是唯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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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的实际出发,根据中国的实践经验”,这是几十年来立法的一贯原则之一。

正因为这个原则,所以路数不太对的,才会特别在意公共舆论传播。对这些人的法学主张,要辩证地听,他们往往会在普法中,夹带自己的私人主张,如果不注意辨别,很可能会误以为这是国家立法主张,这就错了。

比如“封存”和“消除”,赵姓专家说“治安违法记录的封存也可作为未来条件成熟时彻底消除此类记录的过渡”,这是她自己的理解。

但实际上,小镇在昨天已经说了:封存和消除,是两条不相干的路,消除是西方式道路,而封存是基于中国实际和实践的特色道路,可以类比中国式现代化。

“封存”是“封”和“存”,这两个都重要,别忘了中国特别重视档案管理,都强调“存”了,那怎么可能未来还要消除。

说一个真实事例:袁隆平在即将被列为重点整治对象前,工作组发现他的档案里有一封来自国家科委九局支持袁隆平水稻研究的信函,这才得到了当地时任地委书记的批示保护。

这就是档案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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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镇自己猜测,注意仅仅是猜测,赵姓专家一贯主张的是消除不是封存,但国家已经选择了封存,那么她就必须论证消除的路线没有被否定,于是就有了所谓的“过渡论”。

学术讨论嘛,怎么说都可以,这方面还是很自由的。

对此,小镇建议:法学界有必要学习财会领域。

财政部从2003年以来不断修订会计准则,也是要努力让国内准则与国际准则保持一致。

但,财会领域不是“接轨国际”,而是“与国际趋同”,是“趋同”不是“接轨”。前者是中国的主动选择,如果在趋同过程中发现不对路,那就回退、修改,并不认为国际规则一定对、一定适合中国;而后者则是默认国际规则也就是西方规则一定是对的,而中国是被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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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相比封闭的法学界,财会领域要开放得多。法考有更多限制、更倾向于法学本科,然而无论任何专业,都可以报考注册会计师,这就吸引了大量其他专业的人才,让会计这门职业更容易跟各行各业尤其是新生业态紧密融合。

法学需要开放,毕竟随着科技革命、社会变革以及全球秩序变化,有太多新事物,亟需各领域的专业人才加入。

在此小镇要郑重对部分法学教授、律师、学生说几句话:

法律,不是法学人说了算,而是人民说了算;中国立法强调以人民为中心、更好体现人民意志,而不是体现法学生、法学人的意志。

法学人士,脱离群众、不接地气、能力不足、盲从西方、一叶障目等等,这都不是大问题,最关键的是立场要对,只要立场对,其他都不过是技术性问题。

这个立场,就是人民群众的立场,就是中华民族的立场;绝不是精英豪强、西方国际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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