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公布对中国拥有、运营、建造的船舶收取港口费细则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10月3日公布了关于对中国拥有、运营、建造的船舶,以及所有外国制造的汽车运输船征收港口费的细则(点击这里查看)。
这些费用包括:
- 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对中国实体拥有或运营的抵达美国港口的船舶,按每净吨50美元收费。
- 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对中国建造的抵达美国港口的船舶,按每净吨18美元或每个卸下的集装箱120美元两者中的较高者收费。
- 自2025年10月14日起生效,对抵达美国港口的汽车运输船,按每净吨14美元收费。
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公布收费细则
该机构强调,判断某艘船舶是否需要缴纳这些费用的责任在于船舶运营商,而非CBP。其敦促责任方在船舶抵达美国港口前至少3个工作日启动付款流程,并在船舶抵达美国港口前完成缴费,如未能提供付款凭证,船舶将面临禁止装卸作业或暂扣清关许可,直至付款凭证获得核实为止。
美国船舶入境清关系统(VECS)将向申报者显示详细信息。申报人需负责审核并确认这些信息,并在发生变更时及时更新信息。通过纸质方式提交的申报,需由申报人手动完成并确认。
此外,CBP还明确了费用的支付方式,必须直接通过美国财政部安全页面Pay.gov进行支付,且不能在入境口岸支付。Pay.gov将根据船舶运营商在支付表格中所选的内容计费,随后将支付确认信息传至船舶入境清关系统。若船舶入境清关系统无法匹配抵港船舶的支付信息,入境清关申报人或船舶运营商,可使用Pay.gov的支付确认邮件作为付款凭证。
支付表格中的必填内容包括:船名、抵达港口、预计抵达日期、船舶国际海事组织编号/官方编号、航次号、船舶运营商名称、船舶运营商税务编号/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编号、付款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付款方式。
此次美国收取的港口费,既损害全球化进程,也不利于自由贸易。早在相关听证会上,包括美国货主、船公司等在内的各方,就对这一收费表达了反对意见,但美国政府仍一意孤行,继续推行收费计划。
中国正准备对此进行反击。
9月底,中国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出修改。
其中,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