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白两党应立即推动「绝对多数制」修法

  台湾地区第十一届「立法院」的第四个会期已经开议,并即将进入实质性工作。虽然下半年的会期的主要工作,是以审议「中央政府总预算案」为主,但也将会审议及表决相关法律案,及执政当局送交的人事案,如对目前较为急迫的「大法官」提名人行使同意权。因此,朝野各党团都在筹划相关法律案,昨日民众党党团总召黄国昌就在接受「锋灿传媒」节目《乡民监察院》主持人王浅秋专访时表示,自己当初研究司法制度,台湾过去执政者喜欢喊司法改革,当时花很多时间帮忙写法案,且基本都当公共财,没拿任何报酬,连稿费都没拿,支持的委员就自己拿去提案,他当时写了一拖拉库法案,都被民进党拿去「立法院」提,从《集会游行法》、「国会改革」等,全都是他写的法案。但绿营在完全执政时都不做,这次民进党没「国会」过半,他要把过去曾经倡议过的改革或帮绿营写过的法案,赶快拿出来,「我急着要过」。

  黄国昌要籍着「朝小野大」结构,及「蓝白合作」优势,急于推动其念兹在兹的司法改革宏愿,推出其过去曾经为民进党拟制的司法改革法案,尽快闯关通过,这固然是好事,但他似乎是只看到自己的个人喜好,而忽略了关乎六成民众「下架民进党」愿景能否实现的重大利益,没有呼应中国国民党部分「立委」正在进行的推动「总统」选举实行「两轮决选制」的重大议题,似是有主次不分之嫌。实际上,如果二零二八年的大选仍然使用「相对多数制」,只能得到少数民意支持的赖清德,仍然可以籍着在野势力分裂,或自己使用「奥步」手段,获得连任,让台湾地区继续陷于施政失能,台湾海峡陷于战争边缘的状况。

  在「立法院」第四会期开议的九月十七日,国民党「立委」罗智强、叶元之、翁晓玲、吴宗宪等人召开「推动『总统』选举两轮决选制」「修宪」记者会,宣布将透过「修宪」、修法等手段,在「立法院」新会期推动「总统」选举改为绝对多数的「两轮决选制」,强化「总统」的正当性,解决「少数总统」的执政困境,希望在二零二八年的「总统」大选时实施。罗智强表示,推动「总统」选制修改分为两部分,一个是推动「修宪」,把「总统」选制改为「绝对多数决」,两轮决选制;另外透过修法,修正「总统」大选的选制,解决「少数总统」执政的困境,在「立法院」新会期提出「修宪草案」及修法草案。

  台湾地区目前实行的「总统」选制,是「单轮投票相对多数制」,亦即只进行一轮投票,由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不论其得票是否过半,因而就可能会形成「少数总统」。二零零零年的陈水扁,是如此;二零二四年的赖清德,也是如此。这种选举结果不一定能反映大多数选民的真正意愿,而且也让当选者在履职时,难以施展甚至是受到制肘。

  而目前全球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绝对多数制」,其中又有八成是采「两轮决选制」。「两轮投票绝对多数制」意即当选人的得票率必须超过百分之五十,如果第一轮选举无人超过百分之五十,必须在第一轮投票的十四天后举行第二轮投票,并且只能由在第一轮选举中得票率前两名的候选人参与第二轮选举。

  按照台湾地区大学的《政治学》教科书诠释,选民们在第一轮投票时,通常会根据自己的真实偏好投票(政治学中称为「诚挚投票」),小党候选人在第一轮选举中获得的选票,可以作为第二轮选举中与主要候选人争取政策让步的谈判筹码,使第二轮选举中的候选人较有动机去吸纳小党与社会上少数群体的诉求。相形之下,「相对多数制」下选民通常会进行「弃保投票」(政治学中称为「策略投票」),选举结果难以反映选民的真实偏好,而执意参选的小党候选人往往会在「弃保效应」下被边缘化。简言之,「两轮决选制」能使小党与社会少数群体在选举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能见度,「相对多数制」则容易压抑小党在选举中发声的空间。

  在实务上,如果台湾地区实行的是「绝对多数决」,在二零零零年的大选时由于陈水扁得票不过半,必须进行第二轮投票,由陈水扁与宋楚瑜对决,非民进党支持者就将会票源集中给宋楚瑜,包括连战的支持者「含泪投票」,就没有「民进党上台」的事态发生。而在二零二四年的大选中,由于赖清德得票也没有过半,在第二轮投票时是由赖清德与侯有宜对决,这就使得六成怀有「下架民进党」志愿的选民,都将手中的选票投给侯有宜,使其成为「多数总统」,而不是现在赖清德的「少数总统」。

  其实,在二零零零年大选的前夕,宋楚瑜曾经提出将选制修改为「绝对多数制」的建议,但当时遭到民进党的反对,而自信满满及「厌恶宋楚瑜」的国民党也未出手支持,因而错过了这个关键时机。后来,也有包括前「大法官」在内的相当多专家学者与意见领袖,公开倡议由「立法院」修法调整「总统」选制。但当时民进党拥有过半议席,国民党即使是要推动,也无法进行。现在,在「蓝白合」的态势下,就是推动修法实行「绝对多数制」的时候了。

  不过,罗智强等国民党「立委」,是提出「修宪」及「修法」的诉求。而按目前情况看,「修法」绝对可行,「修宪」却有障碍,首先是必须冲破「立法院提案」这一关,或许由于民进党「立委」可能会投下反对票,而无法达成「『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宪法修正案』」。即使是能够闯过这一关,在付交全民投票复决时,依过去历次「公投」的经验看,也将难以跨过「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的「门坎」。

  但也有人指出,修改「总统」选制只需「立法院」修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而无需「修宪」。倘此,以「蓝白合」过半的态势,就「易过借火」。

  实际上,「宪法增修条文」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总统』、『副总统』候选人应联名登记,在选票上同列一组圈选,以得票最多之一组为当选」。从一般人的理解,这项规定是「相对多数制」。但如是实行「两轮决选制」,无论是在一轮选举中即以过半数当选,还是在第二轮选举中得票赢过对手而当选,都是「得票最多」的候选人,仍符合「宪法增修条文」「以得票最多的一组为当选」的规定。在这样的文义解释下,不论是「相对多数制」或「两轮决选制」,都是「宪法」所容许的选举制度,亦即是「宪法」并未禁止法律实行「两轮绝对多数制」。而且「宪法」本文第四十六条规定「『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以法律定之」,

  故「总统」选制的调整透过「立法院」修改《『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的规定即可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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