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不属于“让渡”生命权,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掌控

【本文来自《讨论安乐死,就是要完善法理法律》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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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绝大多数国家不允许安乐死是因为人们认定无论是否自愿,人的生命权都不可让渡。如果法律允许个体在遭受生理疾病的生不如死时可以让渡自己的生命权,那么为什么遭受精神疾病的生不如死就不行,再然后为什么遭受非疾病原因(例如信仰)的生不如死就不行。。。

    其次,人的自愿意识真的可靠吗,外界力量的修改甚至植入难道很难吗。

    还有,人心善变,众所周知即便作为高认知群体的一员,今日之老胡尚且在时时刻刻地破除着昨日之老胡,那么你或你家人明日的不愿和今日的自愿哪个才是真正的自由意志。

    如果国家法律在安乐死上开了口子,相信日拱一卒之下,资本和强权总一天能玩上字面意义上的合法杀人游戏。

1、法律不允许安乐死不表示事实上没有。

2、有法律监管总比没有法律监管要好。

3、安乐死不属于“让渡”生命权,是对自己生命权的掌控。

4、一个成熟的社会不可能鼓励自杀,但绝对没有能力阻止自杀。反而是那些病患没有能力自杀,丧失了对自己生命权的掌控,把生命的掌控权让渡给了别人。

5、人的意志体现在当下,不能因为有可能改变就否认当下的意志。旁人更没有道理以有可能改变而否定我的当下意志,那我还能有自己的意志吗?

6、“如果怎样,就会怎样”,你这种毫无论据的断言有什么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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