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安乐死,就是要完善法理法律
【本文由“马雷古”推荐,来自《希望国家尽快立法“安乐死”,让完全失去自理能力的病人有尊严地离去》评论区,标题为小编添加】
1、人有权决定自己的生死。
2、安乐死是用合法的手段,帮助求死者缩短、减轻死亡前的痛苦。
3、反对安乐死,实际就是鼓励求死者采用激烈痛苦的方式自杀,过激者甚至有可能危害到社会。
4、还有一些病人可能没有自杀能力,只能承受临死前的痛苦,痛苦的时间可能是几年到几十年。
5、但作者的立论角度有问题,陪护费用任何时候都不能成为安乐死的理由,那是故意杀人。
6、反对安乐者,很可能是没有见识到他人临死前的痛苦。
7、讨论安乐死,就是要完善法理法律。求死者也是人,法律应当保护他们的权力。我们每一个人最终都会成为临死者。临死者有权决定不再生存下去,也有权要求生存下去,可以用自己的钱支付维生费用,也有权要求抚养过的后代在合理范围内支付维生费用,但超过后代支付能力的不应过于苛刻后代。所以最终这些维生费用还是要由社会来承担。如果最终放弃维生,道德责任应当由全社会共同承担。
8、鼓励到国外去安乐死,是只允许富人安乐死,不允许穷人安乐死。
9、到国外去安乐死,协助者、鼓励者都涉嫌违反中国法律,没有追究已是法律观念的松动。如果有利益相关者提出诉讼,肯定还是会被追究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