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限速法律依据何在?

上网查了一下我国20年前颁布并且已经经过3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限速多数是指机动车。对于电动自行车仅有第五十八条规定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不得超过15公里。首先这个规定多年大范围得不到执行,而且是和现状已经远远脱节了。而国家从生产规范上限制电动自行车出厂速度,通过新国标的形式来对行车速度进行源头的限制,对于目前保有量超过3亿的超速车来说杯水车薪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那么假定对这几个亿的使用者按照交通安全法进行处罚的话,有法可依,但是一个国家有20%以上人口都常态性常规性违法了,这个法律坚持的意义何在?我国已经定义了目前的主要矛盾,那么从每一级政府机关,有没有可能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需求去考虑修订升级出一个更加符合实际的安全和使用需求的办法呢?多年以来,相关主管部门是不是需要考虑一下给最基层的外卖小哥、快递员、上班通勤的绝大多数老百姓,给点路权,给点时间?

站务

全部专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