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汇源声明公章没丢,虚假陈述挂失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编辑 | 虞尔湖
出品 | 潮起网「于见专栏」
8月24日夜间,北京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源”)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则《声明》,该《声明》强调北京汇源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未发生遗失、失控或交由他人保管情况,且目前均由专人负责保管。
但在上述《声明》发布的5天前,某媒体却刊登出北京汇源公章《作废声明》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和公章的《遗失声明》。短短几日,北京汇源公章和营业执照从“遗失”到“未遗失”的戏剧化反转,不禁让人觉得该事件透露着些许滑稽和诡异。
然而,深挖北京汇源《声明》罗生门事件背后的原因,则是这家老牌饮料企业的实际经营权之争,并牵扯着一场长达三年且仍旧悬而未决的投资。更让人不解的是,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盛资产”)对北京汇源的投资,原本应是雪中送炭的双赢戏码,如今为何却演绎成了趁人之危的夺权大戏?
虚假陈述挂失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
众所周知,营业执照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凭证,而公章更是可以代表企业法人行为,是企业对内管理和对外交往的信物。
但如此重要的企业经营凭证,在上述多则声明下,却显得有些儿戏。具体来看,8月19日,某媒体在当日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出北京汇源不慎将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公章遗失。而8月24日,北京汇源则在官微中澄清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未发生遗失、失控,并指出不明第三方擅自以汇源名义出具所谓"公章或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的声明等资料,存在冒领或骗取新刻印章及新办营业执照的意图,目前已向公安机关报案。
接近北京汇源的相关人士表示,在媒体刊登《遗失声明》的疑似北京汇源的投资方文盛资产,由于其在投资和经营等方面均与北京汇源现有管理层存在矛盾,因此,才有了营业执照和公章的遗失事件,而实际上并未遗失。
为说明北京汇源营业执照和公章未发生遗失,上述人士展示了一则律师见证意见。该意见来自于海勤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其内容为律师于2025年8月26日在北京市顺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现场核查,北京汇源原有营业执照和公章均由该公司总裁办公室人员李凤奇妥善保管,不存在遗失、毁损情形。
在现有信息和有关见证证明下,北京汇源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应未发生遗失,但第三方发布遗失的虚假信息,已给北京汇源带来了潜在的经营风险。如果第三方进一步利用虚假陈述到有关部门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和公章,则极有可能导致企业的实际经营权发生变更,给企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也会破坏整体营商环境。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权益合伙人刘仁堂表示,如果北京汇源的公章和营业执照确实未曾遗失,发布虚假遗失声明的第三方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根据《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规定制作或使用印章将面临罚款和拘留的行政处罚。如果声明的发布方存在恶意,旨在骗取新印章和营业执照,可能需要对由此给北京汇源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发布方涉嫌伪造、变造公文证件印章,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防范和查处假冒企业登记违法行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企业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智阳表示,如果第三方违法公告行为导致北京汇源在业务发展或者签订过程中出现损失,北京汇源有权利追究第三方赔偿因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文盛资产投资款逾期一年
提及文盛资产对北京汇源的投资,可追溯至2022年夏天。当年6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破129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北京汇源的重整计划。
其中,文盛资产作为重整投资人,计划通过旗下设立的持股平台诸暨文盛汇和天津市文盛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对北京汇源增资16亿元资金,这将持有北京汇源70%(含10%预留股权池),从而成为这家“国民果汁”企业的控股股东。
而按照注资计划,文盛资产将分三年向北京汇源投资,即2022-2024 年每年投资金额分别为7.5亿元、3.8亿元、4.7亿元。但从北京汇源于2025年8月9日官微发布的“致全体股东及转股债权人的公开信”获悉,目前诸暨文盛汇实缴出资仅占北京汇源注册资本的22.8%,其承诺的投资总额中尚有8.5亿元已逾期一年以上,且经北京汇源11次催缴仍未实缴。
虽然投资款迟迟没有到位,但诸暨文盛汇却仍旧享受着北京汇源60%的股东权益。而在诸暨文盛汇未按约定完成投资义务的情况下,北京汇源已对诸暨文盛汇及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该起诉已被法院受理。
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研究员刘彪表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书面催缴出资并载明不少于 60 日的宽限期,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失权通知,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北京汇源若通过多次催缴投资,而投资方依旧未能按照原有计划进行投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按照实际投资金额重新计算投资方的股权比例。
从有关法条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刘仁堂表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出资不实,存在违约行为或者过错,诸暨文盛汇在北京汇源的表决权、分红权、管理权可能会被限制,原有投资计划和公司发展方向也可能会有变化。而在法院没有生效判决前,即使文盛资产目前仍控制着董事会,北京汇源的其他股东和债权人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