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武汉大学何荣功的论文【“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结论?
其论文结尾写到:从立法上看,毒品犯罪在我国被规定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属于典型的非暴力犯罪。刑法的规定其实也表明,即便在立法者看来,与杀人、爆炸等暴力致人伤亡的犯罪相比,毒品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要小、要缓,而不能等量齐观。而从实质方面看,正如德国学者所强调,贩卖毒品的行为,即使是大量贩售给他人,其行为值得非难,也不应将其刑罚提升到与杀人罪等视之程度。而唯有认为毒品犯罪不属于最严重罪行,才符合生命权至上的价值观念,维护法益价值体系的均衡与统一。
那么各位观友如何看待武汉大学何荣功的学术论文【”毒品犯罪”不应属于刑法中最严重的罪行】的结论?
论文内容如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