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缴多得”的养老金真的公平吗?
【本文由“遼東_2022_12_20”推荐,来自《再聊聊养老保险这点事儿》评论区】
文章以“多缴多得”预设整个讨论,正当性不足,为何“多缴多得”高于“防止老年贫困”的社会价值?为何不是弱者优先,逐级按需保障?社保的伦理基础之一是避免老年生活无法维持,如果保障不能防止老年贫困,那社保的意义何在,为何大家不自己去储蓄呢?
文章承认养老金有“劫富济贫”的调配作用,但将其视为一个次要特征。实际上,防止社会因年老、疾病、失业等风险而出现大规模贫困,是社保制度的基石。一个每月仅发放两三百元的养老金,即便ROI再高,也无法实现其保障基本生活尊严的核心功能。讨论回报率,却不讨论保障的充分性,是避重就轻。
即使“多缴多得成立”,这里的多缴多得,这里的缴应该基于真实的市场贡献而多缴多得,文章在论证这一点,把缴纳来源的性质差异给模糊掉了。
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缴费,名义上由单位和个人缴纳,但单位经费主要来自财政拨款,这本质是全体纳税人为其缴费。这和企业职工或个体户从市场竞争中获取收入,再拿其中一部分缴费,性质完全不同。
如果“多缴”是靠公共财政直接输血,那不是该群体自身的经济贡献,而是用公共资源买特定群体的保障,这和“按贡献多得”是两回事。
另,国企职工的”多缴“既有在市场中获取收入的一面,也有获得政策性倾斜,财政输血等一面。如烟草公司的"多缴多得”,性质上更类似机关事业单位,而非市场竞争力。
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前,养老金完全由财政负担,改革后设立的“视同缴费年限”和“过渡性养老金”,名义上折算为缴费记录,但这部分是政策性补贴,并非个人或市场主体的实际缴费。
真正的“多缴多得”应基于可持续的个人或市场贡献,如果一个群体的“多缴”是通过占用更多公共财政实现的,那么在全社会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这会压缩其他群体(尤其是弱势群体)的保障空间。
文章把“谁出的钱”这个问题混淆了,把财政拨款包装成个人或单位的缴费,然后用它证明“多缴多得”,这是论证的根基性漏洞。
为何要按照什么基数来缴费?基数又是怎么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和部分国企(如烟草)不是市场竞争获取的收入,却直接推高了统计平均。,然后再把这个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这公平吗?能解决问题吗?如果缴费基数并不反映真实收入水平,足额缴费的“足额”就变成了虚高缴费,相当于低收入反而被强制多缴。
还有农民不仅仅是缴纳公粮的问题,还有统购统销的征购粮(剪刀差),无偿劳役建设的基础设施,这些都是税,租吗?这种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实质上是从农业部门向工业部门进行的大规模、持续性的价值转移。知青下乡年限可以"视同缴纳”,农民却不行?这难道是“公平”吗?
当讨论农民的“缴纳”时,如果只看他们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账户里交的那几百元,而不计算那几十年通过“剪刀差”被转移走的巨大价值,就是对历史的公然无视。农民不是没有“缴纳”,而是他们的“缴纳”被以一种更宏观、更隐蔽的方式完成了,这笔历史欠账,理应通过“视同缴纳”等方式在养老金制度中得到补偿。
文章花费大量篇幅论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回报率极高”,以此证明其“合算”,并解释为何不能提高缴费上限,这又是一个逻辑陷阱,高回报率下的绝对贫困:一个投资回报率500%的项目,如果本金只有100元,最终也只有600元。对于养老金而言,绝对数额的“保障性”远比相对数额的“回报率”重要。每月几百元的收入,在当今的物价水平下,谈不上任何有尊严的养老。将农民的养老问题归结为一个“高回报率的投资”,是对其生存困境的漠视。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上限被锁死,真的是因为“怕没人上城镇职工社保”吗?这暴露了制度设计的根本问题:它从一开始就不是为了让农民获得“充足”的养老保障,而仅仅是提供一种“象征性”的、防止赤贫的社会救济。它将农民固化在了社会保障体系的最底层,形成了一个难以逾越的“低水平陷阱”
文章最后将问题引向“财政补不起”和“提高农民养老金需要全民承担后果(如延迟退休、加税)”。
原文数据显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的财政补贴比例(36%)远高于企业(16%)。虽然作者解释为退休/在职比例高,但这本身就是历史形成的巨大差异。在财政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是否应该优先填补历史上对农民的亏欠,而不是继续维持对特定群体的超高比例补贴?这本质上是一个财政支出的优先次序问题。
解决养老金缺口,除了延迟退休和加税,还有更重要的渠道。例如,加大国有资产划转社保基金的比例和效率。国有企业的利润本是全民所有,将其更大力度地注入养老金“蓄水池”,特别是用于弥补历史欠账,是其应有之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