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经典格纹,摊上事了!大牌索赔超百万,上海法院判决引关注
将已经注册为
图形商标的格纹图案
作为围巾印花进行装饰性使用
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呢?
近日,上海普陀区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涉及“真假格纹”的
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
格纹图案是博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最具影响力和标志性的设计元素之一,其于20世纪70年代就在英国将格纹图案注册为商标,并于2000年在中国获得格纹商标的注册,第G732879号、第13790169号、第G987322号商标(以下统一简称权利商标)均被核准使用在第25类服装配饰商品上,其中第G732879号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G732879号商标
2019年,博某公司发现绫某公司在多个网购平台上销售多款名为“经典英伦格子围巾”“欧美风”“彩色格子”的围巾商品,使用与权利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格纹图案。博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绫某公司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另赔偿博某公司损失150万元。
绫某公司被控侵权围巾图样
博某公司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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绫某公司辩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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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人民法院
经审理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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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等处,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即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博某公司注册的第G732879号商标主要以驼色为底色,配以黑色、白色及红色条纹组成。涉案权利商标均主要由三条水平状粗直线与三条垂直状粗直线以直角相交,形成格子图案。在形成的较大格子中间位置,再由较细的多组十字形切割线(两组垂直交叉的线条)从粗线形成的较大格子中间等分贯穿分割。
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虽在线条宽窄上与上述权利商标略有不同,但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加上权利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当相关公众看到被控侵权围巾上的格纹图案时,易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与博某公司有特定的联系。
绫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系从案外人处购得围巾,而被控侵权商品的吊牌上仅标注绫某公司名称、地址、电话,客观上起到了表明商品生产者的作用。绫某公司生产、销售被控侵权围巾的行为侵犯了博某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
绫某公司
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并赔偿经济损失
及合理开支共计40万元
案件上诉后
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即使抗辩作为装饰图案使用,如果能够起到识别商标来源的作用,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即构成商标侵权。
来源:新闻坊综合上海普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