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视频罚45万?权力不能如此任性
最近,山东临沂一家小饭馆老板,因为一条视频,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开了45万元的天价罚款!
怎么回事?原来,这个老板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菜品视频,是关于店里“蛤蟆汤”和几样菜的。结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这是“发布违法广告”,而且因为“拒不配合调查”,给店家下了一张《行政处罚告知书》,里面写着,拟罚款45万元。
看似有依据,但稍微一推敲发现不是这么回事儿。这个视频一没声音二没价格三没有上链接,比普通客人去店里吃完拍出来的点评视频还要简陋。大伙儿看了都纳闷,就这,也能够得上违法广告?那点评软件里基本上所有的图片视频都够得上了!
更离谱的是,这处罚金额跟处罚理由,还有点“货不对板”。
这份处罚告知书,引用的是《广告法》第九条第(十一)项,广告不得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问题是这“其他”是个啥?没有清楚写明,总不能当成口袋往里装。无论执法人员认定有什么违法行为,都应该白纸黑字、清清楚楚写明白。
更何况,这段视频连饭店名都没出现,也没有推广信息、购买渠道,因此能不能算广告、能不能适用《广告法》管辖,也值得斟酌斟酌。
还有程序问题。告知书说店主拒不配合调查,因此要从重;可店家说接到市监局电话后当即表示愿意配合,并主动删除了视频,这又是哪门子的拒不配合调查呢?
这事儿舆情闹大了之后,当地又发了个不予处罚告知书,落款还是5月份。问题是,之前白纸黑字开天价罚单,这会儿又着急忙慌撤火灭火,到底依的什么法?逻辑是什么?难道大家不关注就可以随意执法、舆情一关注就发现自己错了?
根据最新动态,当地组成了联合调查组对此事提级调查,调查结果认定了:处罚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撤销执法行为,对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中央三令五申要营造公平、透明、法治的营商环境,给市场主体以确定性,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都应严格落实。类似“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的任性做法,不仅有损党政机关形象,更有滥用职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