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新闻及言论自由,匡正选举舆论风气

  立法会选管会昨日上午举行会议,主要议题上确定今届立法会选举的投票站地点,决定共设置三十七投票地点,分设三十八个直选投票站和五个间选投票站,较第七届增加一个投票站,另于望厦体育馆设置后备投票地点。因应截至去年十二月底,本澳自然人选民有三十三点三万多人,较往届增加百分之二点五,因而今届将较上届增加八十个划票间,合共七百七十个划票间。路环监狱也设有一个直选票站,供具投票资格的在囚人士使用。选管会正优化完善各票站布局、划票间,以及选民轮候、领票、划票和投票动线等,而每个票站均设无障碍划票间,选管会期望届时选民投票流程顺畅无阻。

  选管会主席盛锐敏率领选管会全体成员会见传媒时,主动表达或答询记者提问时表示,谈到了一些事项。其一是查核候选名单的整体工作仍在有序进行中,根据《立法会选举法》规定,候选人是否拥护基本法和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是由国安委作出判断并发出具约束力的审查意见书,选管会将依据国安委的审查意见书,最迟在七月十五日公布查核候选名单的决定,并统一公布结果。其二是现时已进入禁止竞选宣传期,选管会收到十三宗相关投诉及通报,包括违规宣传及涉嫌抹黑等,选管会高度关注事件,持续严肃跟进,并正处理中。亦会与各执法单位保持密切联系,监察所有可能出现的违规或不法情况,如有发现必严肃处理及跟进。选管会认为目前虽有些许个案出现,但大部分候选组别及公众都有响应选管会守规矩的呼吁。盛锐敏特别指出,传媒报道方面可就社会民生议题向合适人选访问,包括参选人或现任议员,但内容避免涉及参选政纲或参选理念,或参选人对选举走势及选情预判。相信传媒有其专业能力,判断分别新闻报道及竞选宣传。其三是对于近日网上有「洗版式」发布针对某参选人的言论的情况,盛锐敏响应说,不谈论具体个案。但从执法单位转介的个案中,有涉及违规宣传或抹黑的个案,会继续跟进。

  盛锐敏主席有关传媒报道不等同竞选宣传的表达,是尊重及维护新闻自由及言论自由的表现。当然,这也是有一定的界限的,因而他又强调,媒体在就社会民生议题采访参选人或现任议员时,其内容避免涉及参选政纲或参选理念。这个界定,精准清晰,是中间划线,防止走两个极端。亦即既将新闻报导与竞选宣传严格区分起来,又提防以新闻报导的名义进行竞选宣传。

  这个界限,曾经有所模糊,令新闻工作者无所适从,担心会误堕法网零。实际上,在此前的某届立法会选举,由于选管会人员的多次公开言论,将「新闻」解读成《选举法》中的「竞选宣传行为」,并要求传媒机构在冷静期前删除网上选举新闻,违者可被控「加重违令罪」,而令部分新闻工作者感到惊讶甚至恐慌。在遭到传媒界反弹之后,当届选管会主席终于澄清说,其此前的表述可能有些不太清晰,而他想表达的是,选管会不是限制选举的报道。访问候选人是报道,选管会限制的是纯为个别候选人作出竞选宣传的行为。选管会要求传媒在冷静日及投票日暂时屏蔽、隐藏的是竞选宣传,不是选举报道。报道的角度是中立、客观的。

  实际上,今年三月六日,盛锐敏主席在与传媒机构代表座谈时,就强调了传媒是连结社会各界的桥梁和平台,其新闻报导是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传媒的监督作用亦有助选举在依法、公平、公正、廉洁的环境下顺利进行。并充分肯定了本澳传媒一直秉持专业、客观、不偏不倚的原则进行采访报导,这与选管会致力确保选举的公平性、一视同仁对待获确认接纳的所有候选名单之理念一致。选管会综观上届选举的众多新闻,包括对各候选名单进行竞选活动的报导,均体现到选举公平性的理念,进一步印证了传媒的专业性。他还指出,选管会相当重视传媒的角色,且高度尊重新闻自由,将根据《澳门基本法》和《立法会选举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充分保障。

  这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也是正确的处理方式。毕竟,在立法会选举的竞选宣传期间,甚至是整个立法会选举的过程,绝大多数媒体并不具有「选举利益」,对总体选举情况,以至各参选团体、候选人的报导或评论,都是中立持平客观的。虽然在评议中,有肯定也有批评,并不等于是为其宣传造势或「反宣传」。即使是分析议评到每一个组别、每一位候选人的优劣势及当选机率,也是站在第三方的角度进行客观比较,并不等于是意图让某一位候选人当选或不当选,

  何况,要求媒体在冷静日及投票日,屏蔽此前海量的报导及评论,在技术操作上也较为困难,必须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为了保留历史记录,在冷静日及投票日过后的解除屏蔽,同样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加重媒体经营者的负担。本来近年来媒体的经营就较为困难,不少私营媒体也像中小微企那样苦苦支撑,人手及各方面开支能节省就节省,如何应付这笔额外负担?

  而且,比照对印刷平面媒体,并没有要求其销毁竞选期间出版的报刊,亦即在冷静日及投票日,随处仍然可以浏览到有关选举报导及评论。其实这更是保留历史纪录,甚至等于是历史档案,可以备为日后查阅。既然平面印刷媒体可以保留,为何媒体的互联网站就不能?要求屏蔽这些媒体的互联网站的同一报导及评论,就是标准不一致,并不公平,也不科学。

  至于有媒体提到的近日网上有「洗版式」发布针对某参选人的言论的情况,这也已引发各方的关注。这些带有揭发性质的贴文,究竟是来自竞争对手的「选战策略」,还是「第三方」的「见义勇为」,抑或是有「利害冲突」者的「抹黑」、诽谤?

  从被针对的参选人的背景看,由于他是首次参选,对已经「坐定粒六」可以获得连任的现任议员并不构成任何「竞争威胁」,因而可以排除来自竞争对手的「选战策略」。而从这些贴文所「揭发」的情况看,都是属于个人私德行为,不涉国安委审查的「拥护」及「效忠」等的政治范畴。如果是无中生有,故意捏造事实,当然是「抹黑」,在法律上已是诽谤,是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但按《刑事讼诉法》规定,这是属于「告诉乃论」的私罪,必须由自认为被诽谤者依法提告,才能进入司法程序。

  但贴文所言者倘是确有其事,这就不是「抹黑」,而是「揭黑」,是正义行为,应当受到保护。倘被针对者告上法庭,其实就变成诬告,反而应负上刑事责任,公权力机关也不应为此「背书」。而传播媒介根据这些贴文作出的评论,也是属于正常的新闻评论,并非归于竞选宣传的范畴,只要没有传播贴文所言的内容,即使是贴文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也是属于新闻自由及评论自由中「公众人物可以公评」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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