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偷工减料“GRC装饰线条”高坠频发,维修莫要坑百姓!
摘要:近年来,高层建筑外墙GRC(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装饰线条频发脱落、开裂事故,严重威胁民众安全。其根源在于国内GRC普遍偷工减料,未按标准填充GRC空腔导致锚固失效,耐久性差。质量差暴露多重问题:修复仍以廉价泡沫GRC(EPS)替代原GRC维修换汤不换药,埋下踏空坠亡及渗漏等隐患;保修责任常被曲解,GRC作为主体结构一部分应享50年保修,不适用5年保修规定;职能部门监管薄弱、法律威慑力不足,导致百姓维权困难。建议激活工程质量保险理赔制度,完善高空坠物刑责认定,加强GRC修复方案的安全性问题。
相关背景:近年来,房屋住宅质量问题频发,百姓合法权益难以维护,不仅影响到官民关系,还破坏了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的憧憬。特别是一种用于外墙装饰的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构件,常被新闻媒体曝光在高楼林立的上海市住宅区内发生GRC高处脱落,高坠伤人、开裂漏水等无法修复、难以追责、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等不良事件。
实际上,很多人并不了解GRC是什么?GRC实为一种耐碱玻璃纤维与增强水泥制成的外墙构件材料,其通常用于欧式风格建筑的外墙屋檐、腰部线条、阳台栏板等部位的装饰。国内大部分GRC构件的制作工艺十分粗糙,价格低廉,几乎都不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制作,在与建筑外墙后锚固又不按强制性规范采用混凝土充实其内空腔,以至于无法与建筑外墙牢固连接。通常,建筑刚竣工时,几乎看不出GRC不牢固,往往建筑经风吹雨打后的几年内,GRC才会慢慢暴露出其不稳定及不牢固的特性。
GRC一旦产生开裂,高坠、漏水等问题很难修复,并不能以个案或局部进行维修,这种方法不但修不好,用不了几年仍会开裂脱落。所以,GRC能否永久锚固在建筑外墙上,主要看是否用细石混凝土充实GRC内腔,只有钢筋和混凝土注入GRC内腔并与外墙牢固复合,才是真正意义上把GRC锚固到位不脱落,就像外滩建筑外墙上那些凹凸、圆滑、流线的欧式装饰物一样,除非建筑倒塌,否则这些外墙GRC装饰物难以开裂脱落。
问题分析:一、百姓维权难,不懂技术的情况下,修复方案存安全隐患,易被开发商带偏。就像2025年6月30日解放日报报道的闵行区浦江颐城尚院小区外墙GRC脱落的新闻,该小区2013年交付后没几年就发生了外墙GRC装饰构件脱落问题,直至2024年已由开发商上海建工诚闵公司进行了3轮集中维修,但多轮集中维修后反而脱落的更严重了?
据新闻内容描述,因为屡修不好,浦锦街道房办、居委、开发商协调后打算采用另一种实心泡沫装饰线条进行修复。实际上,这种实心泡沫装饰线条也是GRC构件的一种,其内部采用了EPS实心泡沫填充制作而成,该GRC材料因价格便宜,施工简单,自重轻,故与建筑主体结构锚固后不易发生高坠。
但是,很多百姓并不了解真实情况,该EPS实心泡沫GRC同样有安全隐患,该材料上面无法承重,如果未来有人要站在GRC上面安装空调,外墙维修,更换栏杆等,是不能站人在该构件之上的,否则极易导致人员踏空坠亡。另外,该GRC材料不防水,如将其作为装饰屋檐等部位使用,很有可能未来导致百姓家中渗漏水而无法维修。另外,采用EPS实心泡沫GRC作为修复外墙的装饰线条,亦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为百姓再埋安全隐患,实不可取。
浦锦街道的房办、居委、开发商,设计和施工单位并未向百姓充分说明和解释清楚修复方案的利与弊,其导向性存在“带偏”问题,未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
二、外墙GRC脱落的质量保修年限不是5年,而是保修年限50年,与主体结构保修50年限是一致的。根据2004年建设部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JGJ/145-2004;2004年发展改革委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GRC)制品》JC/T940-2004;2010年建设部《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外墙后锚固上去的GRC构件,呈90°向外悬挑的,应当认定为建筑主体结构附着的非结构构件体,既GRC亦是主体结构的一部分,是不允许发生高坠或脱落的,类似于人体的耳朵、鼻子等部位。
主体结构部位发生脱落、高坠等质量问题的,不适用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七条第二款5年保修期的规定,该5年保修期只是对外墙“面”的保修规定,并不是对主体结构的保修规定。
三、上海于2012年就已推行《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试行意见》政策。质量问题的保修责任必须划分清楚,不得损害百姓合法权益。特别是类似住宅小区外墙GRC脱落的案例下,有的街道、居委和房管部门为应付上级,尽快解决问题,极力推动百姓用自己的维修基金进行维修,当有人提出质疑时,则推诿法律规定保修期为5年,蒙骗不知情的百姓就范须引起重视。
实际上,上海早已开始推行“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无论开发商是否倒闭,百姓都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可由保险公司负责监督修复质量,不需要动用维修基金。即使开发商倒闭,也没有向保险公司投保,亦可根据《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建质〔2014〕124号)向开发商以外的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勘察单位进行追责,由他们承担共同责任。
四、我国法律对质量不合格的GRC威慑力偏弱。有关部门常把大面积的外墙GRC脱落、高坠等问题认定为是一般性质量问题,只要不砸死人或没有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都属于民事纠纷,法律威慑力弱。包括,开发商也会想尽一切办法疏通居委、房办、街道等部门,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终倒霉的还是老百姓,维权难,索赔难,责任认定难。甚至有可能被开发商和有关部门推诿扯皮成“自然老化、不可抗力”等原因,最后还要由不明真相的百姓来承担损失和后果。
对策和建议:一、外墙GRC修复,不能任由开发商提供廉价处理方案,修复应保证外墙和主体结构同设计年限50年。从技术标准来看,GRC之所以会脱落与严重的“偷工减料”有密切关系,GRC内部呈空腔,进而发生高坠或脱落就是“偷工减料”的最好证据。因为,真正合格的GRC是细石混凝土充注内部空腔,GRC内腔的混凝土与钢筋和圆盘条等紧密结合锚固于主体结构上,与主体结构一致质保50年,类似于阳台等部位,是不允许发生高坠或脱落等现象的。
闵行区浦江颐城尚院小区外墙GRC脱落开发商提供的继续采用GRC(EPS泡沫)修复方案亦不能保证50年年限,也不能保证GRC(EPS泡沫)的安全性。所以,有关部门是否已明确向社区百姓解释清楚情况?是否向百姓提供过多种修复方案呢?
二、GRC修复方案应由正规设计院出具并担责,方案须确保不再发生脱落、高坠等安全问题的基础上再征求民意,民意诉求只能在符合设计标准和安全有保障的条件下适当倾斜。笔者认为:修复原来的GRC设计应首先考虑安全性问题,特别是确保未来不再发生类似GRC高楼外坠,自由脱落的情况,应在确保安全牢固的基础上再充分考虑民意诉求,比如美观及实用等问题。
从官方公布的新闻来看,闵行区浦江颐城尚院小区打算继续采用不合格的“GRC(EPS泡沫)”去替代老的“GRC”,继续GRC替代GRC?该GRC(EPS泡沫)材料实际早被建设部门明确为淘汰禁用产品,是不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和技术安全标准的。如此一来,表面看是为百姓做好事,但实际又为百姓埋下安全隐患和渗漏水等修不好的诸多问题。于心何忍?
不得不说,有的“民意诉求”是在百姓根本不知情的情况下产生,个中对错实际还需决策者认真判断才行。即使有民意诉求强烈要求这么做,同样也要遵守法律法规,既然法有禁止,又怎能把民意作“茅”与法律禁止的“盾”相互“矛盾”呢?
三、期待法律的完善,高空抛物是刑责,高楼外坠却是民责?司法公正应充分维护百姓生命安全及合法权益。由于GRC外墙脱落的案例在上海屡见不鲜,只要不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法律大多都以民责处之。矛盾由此而来,同比,高空抛物被视为刑责,当有民众把物品从高楼扔出,就已经触犯刑法。那为何高楼外墙因“偷工减料”自由脱落,从高楼下坠仅被认定是民事责任?
难道法律对高楼外墙GRC脱落、高坠等问题太麻木,以至于涉百姓“头顶安全”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有效保护。
另外,关于高楼外墙GRC脱落的保修年限问题,法律界也是各执一词,普遍对建筑外墙GRC的保修认定是5年,实际上并非如此。法律只是对外墙“面”保修5年,对外墙和主体结构则保修50年,GRC不属于外墙的“面”,属于外墙,“面”指的是外墙涂料层。
四、有投保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的住宅小区发生GRC脱落的,建议政府及时督促保险公司理赔介入,保障百姓的受益权和知情权。
作者:步亚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