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两委募捐修路的合法性边界:以山东省沂水县诸葛镇老猫窝村(正峪官在)为例
最近抖音平台上出现了两段视频,发布者署名为:老猫窝村支书(李兴刚),内容是村支书带人抱着“募捐箱”上门向村民募捐的视频;另一段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生成的视频,记录的是:在外打拼的年轻人通过与“李支书”的个人微信帐号,(从聊天内容看,有的“捐款者”与善款接受者还不认识,)为自己或代替家中老人捐款。针对这两段视频表述的事实,结合国家对农业农村工作的相关规定与法律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相关管理办法,形成此文。在乡村振兴战略推进过程中,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是发展的基石。生产路作为连接农田与村庄的重要通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运输效率、农业生产效益和村民生活质量。然而,资金短缺始终是制约农村公益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沂水县诸葛镇老猫窝村(正峪官庄)两委为解决生产路修建资金缺口,采取抱着募捐箱入户募捐、通过个人微信账号接收善款的方式,这一行为引发了广泛的法律争议,折射出基层治理中公益筹资与法律规范的深层矛盾。
一、法律框架下的募捐行为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及《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规定,公开募捐是特定主体的法定权利,仅依法登记满二年且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红十字会等法定机构具备面向公众募捐的资质。村两委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既不属于慈善组织范畴,也未被赋予公开募捐资格,其直接开展入户募捐、使用个人微信账号接收善款的行为,从主体资格层面已违反法律规定。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募捐活动缺乏有效监管,存在善款被挪用、去向不明等风险,损害公众对公益事业的信任。
但我国农村治理中,《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为公益项目资金筹集开辟了合法路径。该办法规定,村民为兴办直接受益的集体生产生活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建设),可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遵循“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合理限额”的原则,开展筹资筹劳活动。这一规定赋予村民自治组织在特定条件下组织资金筹集的权利,成为判断村两委募捐行为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二、合法性判定的核心要件
(一)自愿原则的严格遵循
村民捐款必须完全基于自主意愿,任何形式的强制或变相强制均属违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禁止村委会以权谋私、损害村民合法权益。若村两委将捐款与村民子女入学、土地承包、福利待遇等权益挂钩,或采用威胁、诱导等手段迫使村民捐款,不仅违反《慈善法》关于自愿捐赠的规定,还可能触犯《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群众纪律的条款,构成侵害群众利益的违纪行为。
(二)民主程序的完整履行
依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筹资事项需经严格的民主程序。首先,需召开村民会议,应由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过半数参加,或本村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参与。会议中,村两委必须清晰说明修路的必要性、工程预算、资金使用计划及预期成效,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表决通过。形成的筹资方案需由参会村民或代表签字确认,并依次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县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若未履行上述程序,筹资行为将因程序违法而无效。
(三)资金管理的规范透明
筹集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全部用于生产路建设。村两委需建立独立账目,详细记录每笔收入与支出,包括原材料采购、施工费用、监理费用等,并定期向村民公示资金使用明细,接受全体村民监督。若出现资金截留、挪用或侵占等问题,不仅违反《慈善法》关于善款使用的规定,相关责任人还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刑法》相关条款,承担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法律责任。三、违规募捐的法律后果与替代路径
若村两委未遵循法定程序,擅自以入户募捐、私人账户收款等方式筹资,将面临多重法律责任。民政部门有权依据《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情节严重的,将处以罚款。若涉及强制摊派,还可能违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处分。
为确保公益筹资合法合规,村两委可采取以下替代方案:一是与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如沂水县幸福家园慈善基金会,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由慈善组织主导募捐活动,村两委负责项目实施;二是利用正规互联网募捐平台(如腾讯公益)发起项目,按照平台规则提交项目计划书、预算明细等材料,在平台监督下公开透明地开展筹资。
四、结语
沂水县诸葛镇老猫窝村(正峪官庄)两委的募捐实践,暴露出基层治理中法律意识薄弱与公益需求迫切的现实矛盾。村两委作为乡村发展的组织者,在推动公益项目时,必须以法律为红线,将自愿原则、民主程序和规范管理贯穿始终。唯有如此,才能在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效筹集资金,推动乡村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乡村振兴的长远目标。这一案例也为其他农村地区提供了重要警示:合法合规是公益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