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翻大秦帝国的钱袋子(下)
至于物资调拨和输送,见《岳麓书院藏秦简(肆)》:
制诏丞相御史:兵事毕矣,诸当得购赏贳责(债)者,令县皆亟予之。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勿令巨辠。令县皆亟予之。丞相御史请:令到县,县各尽以见(现)钱不禁者亟予之,不足,各请其属所执灋,执灋调均;不足,乃请御史,请以禁钱贷之,以所贷多少为偿,久昜(易)期,有钱弗予,过一金,赀二甲。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戊
意思是,在统一战争结束后,秦始皇下诏书,要求各“县”立刻兑现对从军者的“购赏”和“免债”激励,并必须给予“现钱”。但这只是理想的原则,所以丞相、御史大夫请求有所变通,即“县”可以用“禁钱”之外的钱完成兑现的就尽快下发,如果不够,先各自向“属所执法”申请,由“执法”来负责调剂各县的“现钱”,还不行,就上书御史大夫,请求使用“禁钱”贷给“县”,“县”回头偿还。
这段记载明确告诉我们,在秦朝的“县”级财政之中,包括“禁钱”与“不禁钱”,“禁钱”就是上文中《金布律》所提及的“县道官勿敢擅用”,有资格调用它们的,只有“御史大夫”,还是要以“贷”的方式,而非“拨付”,也就意味着“禁钱”实际上是“秦王”、“秦始皇”的“私产”。
这一点,恰恰与《史记·平准书》所提及的:
而山川园池市井租税之入,自天子以至于封君汤沐邑,皆各为私奉养焉,不领於天下之经费。
山川所出,其实就是手工业原料,变成钱,就是“官府作务市受钱”,也就是官营手工业销售所得,园池市井租税之入,正是市租、质钱、园池入钱,合在一起就是“天子”之“私奉养”,“不领于天下之经费”。
反观“不禁钱”,其跨“县”调动的权力在“执法”手里,“户赋钱”又直接输送太守,则应该就剩下“赎刑钱”和“赀债钱”,其实这也符合战国时代的常例,《荀子·议兵》中就提到:
齐人隆技击,其技也,得一首者,则赐赎锱金,无本赏矣。
齐国人崇尚技击之术,也就是个体的武艺,得一个斩首就赐“赎锱金”,这个“赎锱”其实通假“赎赀”,也就是犯法者掏钱赎罪掏的钱,这个过程,国家一分钱不出,所以称为“无本赏”。
类似的“赏赐”,后世的汉武帝也做过,见《史记·平准书》:
乃赐(卜)式外繇四百人。
对这个赏赐,《集解》引汉书音义曰:
外繇谓戍边也。一人出三百钱,谓之过更。式岁得十二万钱也。一说,在繇役之外得复除四百人。
也就是所谓的由此百姓到彼百姓,朝廷一分钱也不出,所以,“县”财政能够调用的货币资源,很可能也是类似的模式。
说回到“郡”的货币收入,郡守所收到“户赋”,所起到的作用,其实就是汉代“算赋”的作用,见《汉书·高帝纪》“八月,初为算赋。”条下注引如淳曰:
《汉仪注》: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为治库兵车马。
在之前的文章中,三解考证过,“算赋”就是《汉书·惠帝纪》中提到的“军赋”,其用途就是“为治库兵车马”,而其产生的时间是在汉高帝四年,其任务却不可能凭空出现,在这之前,肯定也有一项财政支出来执行这个任务,而我们结合上文可知,恰恰是在西汉建立之后,“户赋”被划归了“县”财政,也就意味着,秦朝的“郡守”极有可能是以“户赋钱”来“治库兵车马”,因为这恰是秦朝“郡”级单位最重要的任务之一。
现实是,秦国、秦朝的“武库”与“太仓”、“大内”不同,并非只有內史的“独一份”,而是有“郡武库”的设置,见徐龙国《秦代武库初探》(刊于《考古与文物》2009年第3期)通过对出土兵器铭文的研究指出,秦国、秦朝都在咸阳有武库的设置,其中的兵器由工室制造,具体来说,由少府工室、寺工、属邦工、诏吏等部门主管,武库本身也有兵器铸造,其地点则散在“西”、“雍”、“栎阳”、“咸阳”四处,也就是秦国的四个古今都城。
而地方的武库,可以确认者,即“上郡武库”,而“河东郡戈”上也有“库”字,“蜀郡戈”上则有“武”字,或为武库之省称,另外,修武、商、上党等地应有武库,不过秦国、秦朝县中也有“库”,从里耶秦简所见的迁陵县“库”的情况来看,有弩臂,有库兵,同样有大量的武器储备,并进行跨县,甚至跨郡的调拨,都说明“武库”的设置很普遍,但“郡武库”存在,毫无疑问。
在此条件下,“郡守”这个军分区司令,通过“户赋钱”的专项收入来“治库兵车马”,完全合理,之所以到西汉高后二年,“户赋钱”入县财政,根本原因就在于汉高帝已经以“特别税”——“算赋”代替了“户赋”的角色。
这一点,也可以在西汉景帝初年的凤凰山10号墓中出土的“算簿”中得到佐证,这份“算簿”中征收的“算钱”共有几个事由:
(1)吏俸;
(2)传送;
(3)转费;
(4)缮兵。
正好是《二年律令·置吏律》中提到的“郡守”职责,只多出了一个“缮兵”,属于“算赋”的“本职”,可见,绝非巧合。
六
在抓住了“仓”—“太仓”、“库”—“武库”、“少内”—“大内”这几个核心收支条线之后,再来看秦帝国的财政,就能深刻理解它的配置原则,是以“内—外”、“此—彼”的思路,“圈套圈”构成的。
这个体系中,最核心的是为秦王、皇帝服务的“宫官”组织,他们拥有一套相对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
与“宫官”组织并立的是地处咸阳都城的“诸卿”组织,他们只有并不完整的生产经营体系,比如“属邦”就设有工室。
在都城之内,还有一套与上述组织不产生生产经营关联的“咸阳县”的组织,是按照诸县的结构进行构造的,其大体上,只与“內史”产生物流联系。
在都城之外,则是一套独立于“都城”体系之外的“內史”组织。在秦国时代,担当了“国库”的角色,包括“大田”、“大内”和“太仓”,整个“內史”辖区内的各县日常开支所余物资,会就近“传送委输”到“大内”和“太仓”,成为都城之内的“宫官”、“诸卿”组织财政支出的来源。
在秦朝时代,完全继承了上述“物流”规则,却并没有拓展到全国范围,仍旧提交“內史”的不再是“物流”,而是包含仓储清单的“文书流”。
也就是说,就财政收入的“物流”体系而言,秦统一之后,“咸阳”仍和统一之前一样,是“內史王畿”的“物流中心”,而不是天下46郡的“总物流中心”,“统收统支”制度从未建立,汇总到“都城”的只有记录“县”级财政单元的“收支结余”的文书。
这种制度的现实,也就意味着过往众多秦汉制度史著作中对于“上计”制度的描述完全错误,以杨宽先生在《战国史》中的描述为例:
按规定,当时中央重要官吏和地方首长,都必须把一年赋税的收入预算数字写在木“券”上,送到国君那里。国君把券剖为两半,由国君执右券,臣下执左券。这样,国君可以操右券来责成臣下。到了年终,臣下必须到国君那里去报核,这个报核就是所谓“上计”。上计时由国君亲自考核,或由丞相协助考核。如果考核成绩不佳,便可当场收玺免官。高级官吏对下级官吏的考核,也是采取同样的办法。
可见,在里耶秦简公布之前,学术界对于秦汉上计制度的理解,是“计课合一”的,其间,最大的错误在于对“管理逻辑”的误解,即由“下级”提交预算,国君认可并责成完成,事实恰恰相反,“课”自始至终是自上而下的,其产生的依据是著于律令的“计算公式”,其适用的范围也是“经营效益”,而非全局性的“社会管理”。
诚然,秦汉简牍对地方发徭、兴作、用卒有明确的地方上报预算制度记载,但这种误解更大的问题在于,将“秦制”国家在“社会管理”层面的“预算管理”泛化到全局层面,也就完全扭曲了“秦制”国家的本相。
“秦制”国家的统治逻辑自始至终都是自上而下的。
“计录”在行政管理程序中直递皇帝,意味着这种自上而下“权力”的绝对性。
“管理”和“经营”行为本身都不可能“上计”,皇帝对地方官员的考察,实际上是通过“监御史”的“计冣”来完成的,也就是作为“大会计”,对“都”、“县”各处的“课”和“计”进行核算,得出“动态”结果后告知皇帝。
秦简记录表明,“诸曹令史”提交的内容包括:
上计冣(最)、志、郡(群)课、徒隶员簿
这里的“计冣”,取《说文》中“积”的意思,也就是每个上计项目各自的“积数”,即“合计数”,不上缴原始的“出入券”和流水账。
“志”,取的是“记”的意思,比如《迁陵吏志》就是人员编制记录,其记录的方式就是“编制数”多少,后为“实际数”多少,不符部分的“事由”说明,“课志”也应该是类似的格式,即前为年初“课”多少,年底“实际数”多少,未达成部分应说明“事由”,最终汇总总数。
“群课”,也就是“课志”下编列的种种“课”的名目,按照秦律的规定,“课”的文书必须符合“式”的要求,也就是说,“课”有专门的文书格式,而非流水账或是合计数,而是依照编目原则,每一“课”单有文书,其作用在于,为“监府执法”提供考核官吏的“上攻”的依据,同时,对照“计冣”会计账目真伪。
“徒隶员簿”,不必细说,就是刑徒、奴隶的员额簿册,参照西汉的《南郡卒更簿》,其记录方式也是分类数字,而非具体的名单。
按照秦律规定“县官上计执法,执法上计冣皇帝所”,也就意味着,在“执法”的层级,上述文件、账目即必须完成复核,最终形成分类“合计数”,上送皇帝。
秦始皇看到的,就是全国近千个县的“计冣”,哪怕科目再少,也不止上文中引用的28项“计簿”,也就是近3万份“数据”节略。
将这些“县级”单位的“计冣”,与诸卿、宫官诸令(尤其是少府令)治下的诸多产业的“经营效益”与开支的数据“计冣”相加,再加上“內史”掌握的“太仓”、“太内”、“中央武库”和“郡武库”出入数据的“计冣”,基本上就是秦朝狭义财政的“总账簿”。
广义的财政,还要将“发徭”、“兴役”、“行戍”这些人力资源的调动,与“郡守”调配的“户赋”综合计入,视为“支出项目”。
当然,这只是“账本”,也就是静态结构的描述,当帝国内部的“物流网”开始运转之后,动态结构所产生的成本,全部被忽略不计,成为“淹没的成本”,伴随着帝国疆域的扩大,空间距离的几倍、几十倍放大,这些成本给民众所造成的负担,总量根本无法计量。
通俗地说,纸面上完美无缺,实际上却是怨声载道。
对于大秦帝国而言,这一缺陷仍只是一小部分,更大的问题出现在“内—外”的逻辑是,即作为帝国的统治者,“天子的私奉养”确实“不领于天下之经费”,但其生产、经营和变现,全部是通过“公家”的“吏”来实现的,也就是说,赚钱我要,成本你背。
这种“公私不分”的财政组织形态,遍布着整个“秦制”,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中有如下记载:
泰上皇时内史言: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粮)。议: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毋(无)禾当貣者,告作所县偿及贷。西工室伐榦沮、南郑山,令沮、南郑听西工室致。其入禾者及吏移西工室。二年曰:复用。
内史言:斄卒从破赵军,长挽粟徒壹夫身贫毋(无)粮,貣县官者,死军,为长……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 第丁
这两条简文最重要的价值就在于明确了一个学术界争论已久的问题,“秦制”下的“服徭黔首”到底要不要国家供应粮食?
答案是,无论是在“工室”中服役的“践更者”还是为军队“长挽粟”的“徒”,这些编户齐民身份的服徭者,全部都要“自带干粮”,如果没有,只能向“县官”借贷,也就是说,虽然你做的是“公事”,因为你的身份,你就没资格吃“公家饭”,只能自己吃自己。
对于“黔首”而言,唯一可以吃“公家饭”的机会,就是“入屯”,按照秦律的规定,“入屯”为兵后,就可以享受“廪食”。
上述的现实都表明,“秦制”财政的“公共性”完全是残缺的,在“君”、“公”、“民”三者的关系里,一直是“君”通过“公”的手段对“民”的利益进行侵占,这种侵占,从经济利益甚至蔓延到了人身自由。
秦律通过繁苛的财产惩罚条款,让“秦制”下的贵族、官吏、黔首,有钱的交钱,没钱的交命,高效地生产“刑徒”、“居赀”等官营经济所必须的人力资源。
七
关于秦朝“刑徒经济”的研究并不少,但是由于具体数据的罕见,使得人们在明知“秦制”下刑徒、居赀、隶臣妾在“都”和“县”普遍存在,并参与了全部官营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仍旧无法估量“刑徒经济”在整个秦帝国经济中的占比,只能从一些细节中管窥一二。
见《里耶秦简牍校释》:
丗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 (假) 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
由于司空厌没有及时上报徒隶缺少的情况,而延误了耕种,导致迁陵县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耕田数量,导致土地荒废没有产出。司空厌因此而被耐为司寇。
这个惩罚的根据是国家的“令”,其中明确提到了“徒隶”的工作分配种类,包括:
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匠。
除此之外,就是“田”,也就是进入“田官”进行劳作,而且比例早有设定,就是总数6人要有田徒4人,即从事农业生产的田徒要占总数的2/3。
如果徒少或者无徒,要向“治虏御史”申请,由“御史”平均分配,而采取的文书方式是“簿移”,而非“上请”,也就意味着这个“治虏御史”应该设在“郡级”单位,所以才能“均予”,以其名称来看,其本职应该是管理“战俘”。
当然,以上都是大原则,在刑徒的具体分配上,有非常繁杂的情况,见《战国秦及汉初的“徒隶”与农业》(作者:李亚光,刊于《中国农史》2018年第3期)的归纳:
由里耶简中的材料可见,在一次调拨分配87人的时候,田官分得的人手最多为24人,其他的部门如畜官(2人) 、都乡(2人) 、贰春乡(4人)、尉(3人)、少内(2人)、启陵乡(2人)、仓(3人)、库(2人)。
其他人从事具体事务,有:禀人、求翰羽、徒养、市工用、与吏上计、除道沅陵、取芒、守船、司寇、捕羽、传徙酉阳、为笥、为席、治枲、上省、作庙、作务、作园等。
除上列各项以外,还有:载粟输、取角、伐竹、为库取灌、收雁、廷守府、守园、司寇守、治传舍、牢司寇守、行书、上事守府、伐牍、为蒲席、捕爰等。
被分配的人员包括:受仓隶妾、受司空城旦、隶妾系舂、隶妾居赀、城旦、鬼薪、仗城旦、舂、白粲、隶妾、受仓大隶妾、受仓小隶臣、城旦司寇、赀责。
如果对中国古代基层政府组织有一定了解的话,就会发现,在明、清政府中所有“派役”解决的工作,在“秦制”下,全部都为“刑徒”、“奴隶”承担。
至于人力使用上的关系,里耶秦简中的一条公文,可以为我们解惑:
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谷、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
(即) 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 (债) 、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殹 (也) ,不欲兴黔首。嘉、谷、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 (债) 、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史泰令守府。大夫以下有訾(赀)者……
这里是说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洞庭郡守下文,因洞庭郡的兵器要输送到內史,还要给巴郡、南郡、苍梧输送兵器,需要大量的输送民夫,要求卒史、假卒史和属三人查阅“县卒簿”、“徒隶簿”、“居赀赎责簿”、“司寇簿”、“隐官簿”和“践更县者簿”,发动他们去传送甲兵,不兴黔首。
“县卒”,对应“令”中的“乘城卒”,“践更县者”对应的自然是“践更县者簿”,“徒隶”对应“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也就是终身刑徒、奴隶,居赀赎责 (债) 、司寇、隐官则是有刑期的债务、轻罪奴隶。
“乘城卒”征发优先,甚至超过了“刑徒”、“官奴隶”,意味着他们属于即发即用,本身就在城中屯驻,而“践更县者”排在最后,意味着他们是在县“践更”,可能已经分配了其他的“轻徭”,所以需要抽调和协调。
可见,所谓“田时也,不欲兴黔首”,并不是道德评价式的“不扰民”,而是不愿意破坏制度运行的常态秩序,否则“乘城卒”和“践更县者”也是“民”,怎么不考虑他们的“田时”?
归根结底,秦制的政务逻辑是“程序第一”,能不多事,就别多事。
因为就“人”的福祉而言,“秦制”之下“贫困”的编户齐民,未必就比“徒隶”幸福。
见赵岩《里耶秦简所见秦迁陵县粮食收支初探》(《史学月刊》2016年08期)一文,刑徒中的成年男子大月食粟米2石,小月则少食2/3斗,婴儿之外的未成年男子及成年女子大月食粟米1.25石,小月则少食25/6升。以平均每月每个刑徒食粟米1.5石估算,300名刑徒每月约需供应口粮粟米450石,一年则需供给口粮粟米5000余石。
反观迁陵县的编户黔首,其户均土地占有量为34.84亩,标准亩产量为1.5石,假设均为粮食作物,则年收成为52.26石,根据里耶古城北护城壕出土的“南阳里户籍简”,每户包含臣仆、奴婢的户口比为1/6,不计入奴婢的户口比为1/5.8,宽裕地算,1户6口人,口均年收入是8.71石,每口月均分摊是0.7258石,只到刑徒平均水平的48.38%。
问题是,这是总收成,还没有税、赋、徭、役的成本,也没有计入口粮之外的任何生活成本,比如衣服,而这玩意儿,刑徒是配发的。
见《秦律十八种·金布律》:
受(授)衣者,夏衣以四月盡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盡十一月稟之,過時者勿稟。後計冬衣來年。囚有寒者為褐衣。為布一,用枲三斤。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錢;中褐一,用枲十四斤,直(值)六錢;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錢。
大褐衣值60钱,中褐衣值46钱,小褐衣值36钱,而且是一年两次“授衣”,也就是至少两件。
迁陵县于秦始皇二十六年的米价应为1石140钱,秦始皇三十年左右,该地稻1石价格为20、21钱。
依统一后稳定物价来算,哪怕是1家人衣不蔽体,只穿6件小褐衣,也要10.29石稻米。
也就说,哪怕不考虑任何税负,迁陵县的贫民,日子比起刑徒来,绝对算是水深火热了。
反向计算一下,一个三口之家的小家庭,要想达到刑徒的生活水平,其口粮就要54石,衣物为(60+46+36)/21钱=6.76石。
另有户赋为全年32钱,加田刍60钱(见《文景之治:只在知识分子梦中的“轻徭薄赋”》),算钱忽略不计。田租为收成的1/12,如果1个男丁1年内践更4次均不出县境,则可以节约行程口粮,如果为1次远行,则额外需要往返3石的口粮。
则全家占有土地至少需要49.56亩。
问题是,秦朝迁陵县的户均土地占有只有34.84亩,这还没有算人均,人均就更惨了,再看湖北江陵凤凰山汉墓中的《郑里廪簿》,民户共25户,田数相加为617亩,每户平均田亩数仅为24.68亩。
当然,一般说的“一夫作百亩”,其实是说的“周亩”,换算到“大亩”,也就是30亩左右,但无论如何,一个秦朝的“自耕农”的生活水平,远不能与“吃公家饭”的“刑徒”相提并论,虽然对方失去了自由和一系列的政治参与可能性。
八
对于早已对纯正的“血统社会”感到陌生的中国人而言,“奴隶”生活的水深火热早已成为渗入骨髓的“常识”。
然而,正如奥斯曼土耳其的南欧奴隶们能够担任总督甚至宰相,强悍的武士和工匠们更是过着远比本族平民更优渥的生活,美国黑奴也有远超英国曼彻斯特工人的肉食摄入量,哪怕是俄罗斯的“工厂村”农奴们,也有着不愿意摆脱奴役的优越生活……
正是因为这种根深蒂固的“认知”,让很多人对秦帝国拥有的巨大数量“刑徒”无法理解,甚至帮忙找理由,比如迁陵县是边地,比如粮食无法供养等等。
然而,正如上文中连篇累牍地讲述,秦帝国拥有规模巨大的“官营经济”,所有的“手工业”,除了满足“社会管理组织”日常所需的成本, 所有进入市场的“收入”,都是皇帝的私产。
也正因为如此,在遥远的《商鞅变法后的秦国是一个全民经商的“拜金”社会》一文中,三解辨析了一个老问题,就是秦国、秦朝对于商业的态度和管理,很多读者不明所以:
为什么“重农抑商”的秦国、秦朝会有“市”,这些“市场”从里耶秦简的记录可见,交易还非常活跃,甚至连武器都有销售,而秦国百姓的精神世界也无比渴望财富,并毫不排斥从事商业行为。
原因很简单,“上有好者下必甚焉”,市场一方面是“公家”获取物资的渠道,另一方面又是“皇帝”获得收入的必须孔道。
所以,“秦制”疯狂抑制“行商”的物流交流,因为他们的低买高卖会破坏地方的经济秩序,甚至会影响社会秩序。而对于全民百姓在官方“市”的交易行为,“秦制”已经完全占有了“山川园池”这些生产原料所在地,又完全控制了“市井”这种交易场所,哪怕一分一毫,也不会流出指缝,自然乐见其成。
至于“刑徒”的数量,现在没有任何直接的数字能够给我们答案,但从秦律展示的秦帝国组织结构来看,“刑徒”的存在,渗透于整个“秦制”的方方面面,不仅仅在生产经营之中,在社会管理组织的服务层面,也有大量的刑徒参与。
甚至可以说,整个官僚组织的供养,都依赖于刑徒。
还是以迁陵县为例,其在秦始皇三十五年的垦田总数是5295亩,田租是677石,而整个迁陵县的官吏包括:
总编制为103人,其中令史28人(徭使10人、在岗18人),官啬夫10人(缺编2人、徭使3人、在岗5人),校长6人(缺编4人、在岗2人),官佐53人(缺编7人、徭使22人、在岗24人),牢监1人(在岗1人),长吏3人(缺编2人,在岗1人),合计缺编15人、徭使35人、在岗总数为51人。
秦代的秩级无从确认,只能参考《二年律令·秩律》,其最低的“县令”秩为六百石,丞、尉半之,即三百石,迁陵县长期只有“县丞”在岗,也就是三百石。
在它之下的秩禄,还需要讨论一二,因为秦朝并没有像汉初一样对“县”的级别进行细致的划分,如洞庭郡迁陵县,这个户口只有100多户的小县,其“司空”设置也为,“司空有秩乘车”,进而代理“守丞”。
这就说明,汉代对“乡部、田、司空”的秩石数级别划分,在秦朝可能是以“有秩”、“乘车”这种加衔来对应的,而非以县的上、中、下来配置对应的级别。
那么,秦朝的县级机构的职务级别应该是这样:
有秩乘车——司空、田、乡部、传马、厩、候
有秩毋乘车——乡部、官啬夫(仓、库、少内、都市、亭、厨)、校长、髳长、发弩
斗食——(斗食)官啬夫、令史
佐史——官佐
具体地细究很难得到数量,只能得到数量级,在岗5个官啬夫,假定均为一百六十石,在岗2个校长,均为一百二十石,则总数为1040石。
“斗食”,据《汉书 ·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汉官名秩簿》:
佐史月俸八斛,斗食月俸十一斛;一说,斗食者岁俸不满百石,计日而食,一斗二升,故云斗食。
计日而食,全年为43.2石,1斛约等于0.384石(《汉书·律历志》),则月俸十一斛就是50.688石。令史在岗有18人,共约777.6石或912.4石。
佐史的全年为36.86石,在岗24人,共约884.73石。
需要指出的是,颜师古注月俸实际上是汉武帝时代“钱谷”混发时代的数字,秦朝时为“全谷”的“秩石制”,则其月俸数要比这个数字多。
不过,正如牢监级别不明只能搁置一样,上述可视为底线值,大体上,迁陵县官吏年消耗粮食量为300+1040+777.6+884.73=3002.33石,另一面就是300个左右的刑徒的口粮,约为5400石,总计8402.33石,而全县田租收入只有677石。
结论是,靠田租,哪怕是迁陵县这种官吏严重缺编的县政府也会饿死。
那我们来看一个编制齐全的“县”政府:
长吏:600+300+300;官啬夫:160*10;校长:120*6;令史:43.2*28;佐史:36.86*53。
总计:6683.18石。
这个规模,需要53465.44亩的垦田纳税才能养活,按照迁陵县的户均垦田,也就意味着要1535户编户百姓养活,问题是哪儿来这么多百姓,编户民绝不可能凭空产生。
反过来说,从秦律规定的徒隶比例来看,2/3的田徒,1/3参与政府服务,则迁陵县的300刑徒应该有200人进入“田官”耕种,以男女1:1为“1户劳力”计算,养活全县的官吏、刑徒的耕地总面积不过5601亩,也就是“1户劳力”耕种56.02亩,完全不超出能力范围,哪怕是编制齐全的“迁陵县”,也就是“1户劳力”耕种80.55亩。
也就是说,“刑徒经济”单独供养整个“公家”绰绰有余,远比通过正常的编户齐民财政获取物资更加“经济实惠”,所以,本质上,“刑徒”的数量是与官僚组织配套的,而“秦制”的县一级组织编制,不计入“乡部”、“郡”和“都官”,放大到全国,就已经数以十万计。
按照《汉书·百官公卿表》记载的西汉中晚期数据:
吏员自佐史至丞相,十三万二百八十五人。
总数达到了130,285人,相比秦朝其实仍是小巫见大巫,因为从尹湾汉简所见的“吏簿”来看,西汉中晚期的官僚组织有很大数量的“自辟”岗位不计入编制,而其正式编制又将秦朝的“田部”、“发弩”、“校长”、“执法”,以及绝大部分的“生产经营”岗位和“令史”岗位都俭省掉了,考虑到这些业务序列的编制规模,则秦朝的官吏总数,应该会达到20万人以上。
为了养活这些官吏,哪怕不考虑任何其他支出,也需要“20万户劳力”,也就是40万以上的成年“刑徒”才能勉强够用,再计入未成年和老年的刑徒,这个基础数量规模绝对要到50万人以上,而这个数目,仅仅是“基础运营底线”。
如果在加上《史记·秦始皇本纪》中说到的:
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馀万人。
也就是说,秦朝全国的“刑徒”总数至少要在120万人以上。
但是,这个模型没有计入一个重要因素,那就是秦朝的“刑徒”没有刑期,也就意味着绝大部分的“刑徒”属于终身制的负担,而秦帝国的“收孥连坐制”其实是在源源不断地生产新的“刑徒”的机制,上述的数字,只能算作“基本数”。
结语
坊间对大秦帝国的讨论,自始至终没有脱离一个“好制度为什么快速灭亡”的窠臼,因为在大部分人的脑子里“坏制度”就“必然该灭亡”,一旦进入了“必然”也就失去了讨论的兴趣。
然而,在三解看来,明晰一个制度为什么“坏”,远比从秦律的字缝中抠出它的环保主义、程序正义、维护良俗之类的“优越性”关键词更有意义,惟其如此,才能知历史之何以至此。
制度的本质,就是权力运行的规则,也是一个独立的生命体,它会自我发育、自我膨胀,乃至于自我毁灭。
而这,才是打开大秦帝国兴亡故事的正确方式。
在我们的史书之中,一个个关键人物粉墨登场,他们的“权术”和“智慧”似乎煊赫一时,也是历史叙述的主体骨架。
放在秦国的故事里,秦孝公、商鞅、秦惠文王、张仪、宣太后、魏冉、白起、秦昭襄王、范睢、吕不韦、嫪毐、帝太后、秦始皇、李斯、赵高、蒙恬、扶苏、胡亥,就几乎是故事的一切,君不见《大秦帝国》的小说,就是这样一个人一个人地说过去,出了多少部。
问题是,除了结果不同之外,这一系列的人物手中的“大秦”,行事风格自始至终一脉相承,好大喜功、横征暴敛、穷兵黩武。
为什么一个是贤君、法圣,另一个就是亡国孽种呢?
道理很简单,他们只是踩在了一个“制度生命体”的不同阶段,他们当然也在塑造和干预制度,但个人的力量,相对于制度的发育而言,根本不值得一提。
“秦制”的原初形态,并不是商鞅在一张白纸上涂画出的空中楼阁,而是基于秦国国内的政治力量对比和王权需要进行协调而成的一个“妥协产物”。
“军功爵”、“人口控制”、“中卒制”、“官僚文书制”、“內史+中尉制”、“国家授田制”、“刑徒经济”等等关于“公家”的改造,确实是新的创造,但在西周和三晋,都早有模板。
整个制度的组合,并不是什么“天才创造”而具备制度优势,而是秦国的社会形态远较关东各国落后,“王权不彰”、“商业落后”、“人口稀少”,才选择了这样一条既能壮大王权,又能获取资源的制度道路。
具体来说,“秦制”与文献记载较多的“齐制”的最大区别就是,“公家”如何与“民间”进行资源交流:
“齐制”的“资源交流原则”是“交换”,也就是通过货币手段对资源进行调动和“购买”;
“秦制”的“资源交换原则”是“劫掠”,也就是通过法律手段把资源的生产者“人力”贬为刑徒,驱使他们生产“公家”所需的资源。
“秦制”诞生的原因就在于它“没得换”,一方面是对编户齐民的制度性压榨无从获得以供交换的筹码,另一方面在于社会和物流的不发达,没有足够的剩余产出进入市场交换。
所以,“耕战体制”并不是因为它“伟大”、“先进”、“优越”,而是它是“穷人的原子弹”,是无奈之下的替代品。
而这种体制的“副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就是巨大的管理成本。
遍布全国1000个县、生产环境跨越粟作、稻作,甚至跨越温带、亚热带的生产单元需要“定指标”、“搞监督”、“算总账”,直到年底才能合计整体盈亏的会计体系,理论上拥有1000个仓、少内物资的秦始皇帝,看似富有四海,其实根本无从利用。
道理很简单,假设在账面上有10万匹马的帝国,真正能够在上郡可以调集的马匹,仍旧只有周围数百里行程的“近县”,以迁陵县向內史“传兵”为例,总邮程是4444里,而传送委输的制度规定是,重车1日行50里,空车70里,徒行80里,也就意味着,去程押货需走88.88天,回程空车为63.48天,总计152.36天。
在这半年的时间里,这些人力即属无从调用,就像迁陵县向洞庭郡的哭诉一样,在编51位官吏,竟然会因为“吏少”而难以维持日常运转,因为“迁陵吏志”里除了缺编之外,还有35名官吏被“徭使”,占官吏总数的40.70%。
要知道,“迁陵县”虽然是重要的交通枢纽,却并不属于人力和物资的主要输出地,其稀少的人口,让它充其量就是个转运据点,按照里耶秦简中的记录,秦朝采取了诸多内郡与边郡的点对点输送,罚戍的去向基本上是定向规定。
而这些“内郡”,也就是中原的六国精华地区,才是真正的“重灾区”,它们有人,有粮,自然就承受了这种跨区划拨的最大负担,所以,在武臣到赵地反秦动员的时候,特意提到了秦朝的两大恶政,一个是父子告奸,另一个就是北戍长城、南征五岭,转运不绝。
如果秦帝国只是因为幅员辽阔而出现的问题,尚可解释,但是,过往的历史解释往往忽略了一个重要的经济问题,就是“关中”,这个秦帝国的根基所在,在秦国的扩张过程中,其实一直在被消耗弹性,直至“脆断”。
正如上文中三解已经详细拆解过的“秦制”财政,随着扩张中的“设郡”,“內史地”的“太仓”、“大内”、“武库”由区域性仓储,走向了“国库”,但,只承担了“文书国库”、“会计国库”的角色,而并不是“物流”意义上的国库。
秦帝国的财政制度,并非“统收统支”,而是“结余上计”,也就意味着“內史”掌握的“国库”自始至终常态的“收入”的只是“咸阳县”的物资和关中44县的物资结余,可以肯定的是,随着“都城”的“都官”和“屯兵”规模的膨胀,“內史”一定会调拨转输“近县”物资填入“太仓”。
然而,待到秦始皇快速统一天下之后,六国宫室、美人在渭水河畔的兴建和供养,乃至于为了修筑骊山陵墓而送徒七十万,总数已近百万之众,这数以百万计的人口负担快速地涌入“內史地”,而且还是“咸阳”周边地区,对于财政系统的压力,只能是毁灭性的。
不仅如此,高达十二万户的六国豪富被迁入咸阳,尽管后来还有向云阳等地的人口分流,其所在的区域,仍是在“內史地”,他们作为战国时代的“跨区域物流”的资本主导者,与被发南征的“贾人”一道,构成了整个六国地区的“物流网络”,结果被秦始皇分别摧毁,本身又成为了“物资消耗”的一部分。
但是,站在秦始皇的角度,维护“秦制”的优越性和纯洁性,绝不算是什么“昏招儿”,恰恰相反,对于这样一套行之有效,赖以吞灭六国的“伟大制度”,他应该就像今天的“大秦粉”一样深信不疑。
殊不知,所有“坑”都经他的手挖好,只等他治下的某一个“自己人”发难,道理也非常简单,对于“秦制”这样一个层层监视,等待镇压的体制而言,任何超过个人关系的组织都是在帝国治下的。
也恰恰因为这个,戍卒的统领陈胜、吴广能够首义,曾经的亭校长刘邦也早已聚众芒砀山,而与秦朝有亡国之很的项氏宗族则在会稽郡为大秦主持“大徭役”……
归根结底,这些“野心家”一直存在,他们等待的就是秦帝国“根本之地”的力量枯竭,一旦这个趋势显现,自然会群雄并起,逐鹿中原。
现实是,一个力求毁灭一切跨区物流,将之纳入“公家”统治的政权,能够养活多少人,对于当时任何一个有识之士都是可预见、可计算的,比如萧何、比如刘邦、又比如项羽、张良。
正因为如此,之后的时代,才如此的不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