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婚内强奸案,会有反转吗?

作者:雷斯林 公众号:为你写一个故事 / raistlin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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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起“婚内强奸案”吵上热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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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的案件发生在内蒙古。

被告人刘某,今年40岁,2010年和女方结婚,后来生了个儿子,现在14岁。男方平时在农场工作,吃住都在宿舍,回家时间很少。

今年2月27日,双方申请协议离婚,进入离婚冷静期。

后来男方怀疑女方出轨,买来录音设备,在女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放在房间,意外录到了她和其他男性吐槽自己的通话。

男方听完很生气,跑去要说法,随后对女方辱骂并殴打,拉拽头发,脚踢大腿和腹部,要求她脱掉衣物,最终导致“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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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两人发生性关系。

男方在此过程中还拍摄了两段视频。

女方当天就报警了,说自己被殴打;第二天再次报警,理由是家暴和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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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天,男方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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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没有当庭宣判,还要等待二审。

但现在的舆论,很多声音在替男方喊冤。

他们觉得,不管男方做了什么,那也是因为女方出轨在先,她才是过错方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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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觉得夫妻俩的事,怎么能叫强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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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属也通过媒体进行反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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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代理律师更是这一观点的推崇者。他坚持“婚内不存在强奸”,这是个伪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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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解读是,就算双方在离婚冷静期,法律也没有规定冷静期不能发生性关系。

“法无禁止”,那就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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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其中很多逻辑根本站不住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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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一件件来说。

第一,女方真的出轨了吗?

根据报道来看,所谓出轨并没有证据,只是男方单方面的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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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属提到录音时,也只反复强调对方把男方说得一文不值,并不知道是否涉及其他内容。

退一步来说,就算女方出轨,男方也没有权利通过暴力这种私刑手段来进行处罚。

毕竟以暴制暴不会有好结果。

而且,出轨与否和强奸与否不构成关联,前者是道德上的问题,而后者在挑战法律。

第二,婚内强奸存在吗?

国内法律确实没有婚内强奸的说法,但也从来没有将婚姻关系作为强奸罪的豁免条件。

根据法律,婚姻中的“性义务”以自愿为前提,任何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迫的行为,无论是否在婚姻内,都可能构成犯罪。

这是法律对个体权益的保护。

所以即便婚姻仍然在存续阶段,只要女方不愿意,也是可能构成强奸的。

尤其是在婚姻关系处于分居、离婚诉讼期等等非正常状态的情况下。

在内蒙古案中,双方长期分居,且已经提交了离婚申请,完全符合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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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以前也有过相似的案件。

最早在1999年。

上海一男子与妻子进行离婚诉讼,在法院判决离婚但尚未生效期间,男子强行与妻子发生性关系,最后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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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河北邯郸一男子在妻子提出离婚诉讼期间,强行要与对方发生关系。

妻子竭力反抗后,男子未能得逞,但结果已经构成强奸罪,最终判刑8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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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都证明,丈夫同样可能构成强奸罪。

第三,本案男方真的冤吗?

首先,根据现有报道,双方当事人都承认殴打以及后续的性行为,是真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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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有明确证据提到,男方对女方的持续性殴打,导致女方“腰椎左侧横突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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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为轻伤一级。

大家不要看到是轻伤就觉得不值一提,这可不是那种晚点去医院伤口都要长好了的轻伤。

“轻伤一级”属于法律上的认定,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属于中间档。

具体鉴定标准包括头皮创口累计20cm以上、肋骨骨折6处以上、面部单创口6cm以上等41项定量指标,还涉及部分功能性损害判定。

说是轻伤,其实并不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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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刚刚被打到这个程度的女性,真的愿意和一个刚刚暴打她的男人发生性关系吗?

按正常逻辑来想,不太可能。

不过现在男方律师指出,鉴定中心鉴定的“L2-L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与医院CT诊断报告的“L2、L4腰椎左侧横突骨折”并不符合,要求重新做伤情鉴定,法院也同意了。

而两者的差异在于前者三处骨折,后者为两处,并不能抵消女方被打到骨折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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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男方的家属和代理人都在反复强调“婚内不存在强奸”的概念,并借此回避了“男方是否违背了女方意愿”这个核心问题。

当然,法院判案,还是证据说话。女方是否有反抗行为、是否有明确的拒绝意图,或许会在找到男方记录的录音和视频中找到答案。

想要利用舆论打感情牌,没多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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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些人觉得认知被颠覆了。

他们不明白,结婚都不代表性同意,那婚姻还有什么意义呢?结婚证还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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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们看来,婚姻关系天然包括性关系。

只要婚姻存在,那么夫妻发生性关系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哪怕其中一方并不愿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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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事实是,婚姻从不代表性权利的让渡。

一次性同意,也从来不等于永久性同意。

还有很多人担心,说开了婚内强奸这个口子,以后会出现很多诬告的案例,比如假装和他们结婚,假装和他们发生关系,再诬告。

“那以后夫妻之间发生关系是不是要先签字录音表示同意,才能进行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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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倒没必要担心。

如果你们真的感情稳定,没有处于非正常婚姻关系,那对方突然冒出来说有婚内强奸,其实都不太会受理的。

就算你们感情破碎了,有人突然去起诉,法院也一样要看证据。

有这样一个例子,是河南濮阳一男子被妻子指控“强奸”,但检方没有检测到精斑。

当时男方家属还提供了一份检测报告单,证明该男子被有阳痿早泄的症状。

最后检方以“现有证据不足,达不到起诉条件”为由,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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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案完全不是一回事,因为男方真的把人打得骨折、住院了,情况就严重了。

没必要拿它来当典型,搞共情。

更何况,如果你对你的结婚对象这点信任都没有,天天担心对方下套,为什么要结婚呢?

不过话又说回来了,当下很多婚姻本来就没那么多感情和信任可言。

感觉很多人并非因为感情结合,而是被困在社会时钟里,因为年龄到了、被催婚,于是找了个“差不多”的人,凑合过“差不多”的日子。

没有感情基础,自然只能谈钱。

这样的情形下,婚姻默认成为“交易”,一方支付彩礼,另一方让渡个体的自主权。

本身就是对人的物化。

再加上,钱本来就敏感的话题。大部分普通人的生活没那么宽裕,难免对付出斤斤计较。

于是当一个家庭掏出一大笔钱作彩礼,便不可避免地会算计“性价比”——这笔钱换来了多少义务,比如姓什么、生几个孩子、做多少家务,乃至是保持什么频率的性生活。

最近有个案子也很能说明问题。

一对新人举办婚礼后,同居了11个月,都没有发生关系,男方一怒之下把女方告了,最后法院判决女方退回彩礼,也同意带回嫁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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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是彩礼总能带来争议的原因。

人们无法清晰界定权利义务的边界,除非在婚前就签下一份明晰合同,列明每一项条款。

倘若如此,这婚又何必要结呢?

归根结底,我们都应该承认最朴素的真理:任何关系里,身体自主权都只掌握在自己手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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