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情有点「冷」?其实是「鸭子划水」;关键是投票率

  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主任、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主任夏宝龙在澳门特区考察调研期间,曾经叮嘱行政长官岑浩辉,要安排好今年立法会选举的工作,体现依法、公平、公正选出「爱国爱澳」的议员。

  第八届立法会选举,将于今年九月十四日举行。而按照选管会的日程安排,有意组织提名委员会的人士,最迟须于六月六日向选管会提交填妥的《提名委员会确认申请表》,以确认提名委员会的合法存在。立法会选管会前日召开会议后,选管会主席盛锐敏在会见传媒时表示,选管会暂未收到有关申请表。他指出,现时距离截止日期不足三周,因而呼吁若已收集到三百个选民支持并签署提名表,可尽早提交,以便选管会跟进后续工作。

  按照日程表,选管会的后续工作,最主要的是在收到申请表后会立即确认提名委员会的合法性。若申请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缺陷,选管会将于六月八日或之前通知受托人,要求其在五天内补交数据,否则将拒绝证明提名委员会合法存在。选管会将会最迟于六月十五日对提名委员会合法性作出决定,并于六月十六日通知相关受托人。若受托人对拒绝证明决定不服,可在六月十七日向终审法院提出上诉,终审法院须在五天内作出确认裁判。

  比照以往,似乎是可以借用一句流行语:今年的选情有点「冷」。实际上,以往在这个时候,各个有意参选立法会直接选举的团体,都已经在「敲锣打鼓」地征集选民签署的提名表,甚至出现「抢表」的现象,甚至是一位选民有多个团体向其征求提名表,从而造成「重复提名」的情况。而在今年,由于经修改后的《立法会选举法》明确规定,每名选民仅可签署一份提名表,支持一个提名委员会,否则签名无效,因而各有意参选的团体可能在这方面谨慎得多。而且,以往曾经出现过的不具选民资格,以至不是澳门居民的人士也签署提名表,甚至还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良现象,可能也将会消除。

  可能是在新《选举法》将「爱国者治澳」原则「入法」,将会严格地排除被澳门特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认定为不拥护《澳门基本法》、不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区的报名参选者排除在候选人名单外,而且当事人不得提起声明异议或司法上诉,而致以往传统上的参选团体「三大板块」少了一块之后,能够继续参选的团体在「板块」间的竞争程度减少,而且各参选团体的组织提名委员会的经验也趋成熟,因而就呈现「手中有票,心中不慌」的心态,以「鸭子划水」的方式进行各项筹备工作。因此,选情是「外冷内热」,局外人难于感受到其「热度」而已。

  不过,也有「屡败屡选」的某新兴工人团体,可能是基于内部组织松散,进行有组织性的内部征集提名表的工作难以开展,因而选择在街市等公众场合「摆摊」征集提名表。这种做法,弊端不少,可能会有「重复提名」的情况,甚至是有不具选民资格者参与签署提名表。这就给选管会的审查核对工作增加负担。而在某些地方,还曾发生过竞争对手「专门靠害」,故意提供不实签署的提名表,导致参选团体「吃官司」的情况,希望这种不良风气不会被「引进」澳门。

  在实行「爱国者治澳」原则及「DQ」机制之前,所谓「民主派」是「三大板块」之一,通常拥有接近三成的得票率。他们因为被认定为「不拥护」、「不效忠」而被「DQ」参选资格后,其原来的支持者「票仓」的流向,就成为余下两大「板块」选绩成败的重要因素。不过,更可能是因为支持对象未能参选,而放弃投票权。二零二一年第七届立法会选举的投票率创下回归后的新低记录,受疫情影响固然是最重要的原因,但也不排除有所谓「民主派」的支持者放弃投票权的因素。实际上,在这一届立法会选举,废票率尤其是空白票率的急升,显然是因为其支持者即使是有前往投票站投票,也投下了「情绪票」。

  基于投票是选民履行公民义务的方式,公然煽动他人投白票或废票是违背民主选举原则的行为的原理,新《选举法》明确规定,公然煽动他人投白票、废票或不投票将构成刑事犯罪。因此,估计今年选举的废票率和空白票率将会回复正常。

  而在今年的立法会选举是三年疫情过后的首次选举,因而应当千方百计地提升投票率,以体现「爱国者治澳」原则的受拥护度,及当选者的高民意代表性。这是澳门特区是否重视及忠实执行夏宝龙主任重要指示的其中一个重要衡量指标。因此,在到了投票日前夕,就不能再以目前「外冷内热」、「鸭子划水」的方式来处理了,而必须积极鼓励选民们出门投票,甚至采用不违法的适当方式,鼓励以至刺激投票,以提高投票率。

  实际上,按照西方政治学的原理,高投票率一向被视为较为理想。投票率越高,被认为反映现行制度的认受性越高;反之,投票率越低,认受性越低。而且,低投票率会导致特定的人士被忽略。在已发展国家和地区,最影响投票率的因素是教育程度。选民学历越高,投票的机会越大,就算收入、社会地位不同。因而各国各地区政府各出其谋推高投票率,主要是采取三种类型的策略:第一种类型是降低投票成本,例如采用像台湾地区那样不需要登记注册就可以自动成为选民的制度,以及允许通讯投票等;第二种类型的策略是提供投票奖励或赋税上的优惠,以经济诱因吸引选民投票;而第三种类型就是强制投票,也就是用强制的手段要求选民去投票,如果民众没有正当理由而不投票,政府就会使用公权力对民众予以处罚。例如澳洲与阿根廷的强制投票,就有对无正当理由而不去投票的选民进行罚款的规定,而在比利时,没有投票的公民则是比较难在公部门找到工作,奥地利也曾实行强制投票,目前世界上有二十多个国家采用这个制度。

  印度「阿三」采取了一个「笨」措施,在选民登记投票后,需使用一种紫黑色墨水,在左手食指与指甲上划记,以防止重复投票和诈欺。考虑到印度大选历时约六周,这种不褪色的墨水就有其必要性,而紫黑色的指甲划记,也成为印度独特的选举风景。尤其是在二零一四年开始,为提高年轻选民投票率,印度政府与民间连手,对「紫手指」祭出优惠,只要在投票后秀出食指上的划记,就可以在餐厅、水疗中心、商店和医院等地获得折扣。例如,新德里周边六十七座加油站,自发提供约百分之零点七的汽油折扣。

  这是「物质刺激」手段。当年台湾地区为了提高领导人选举的投票率,「行政院」计划对高速公路停止收费,苗栗县政府也计划对投票率超过七成五的各村里颁发建设奖励金,来鼓励选民踊跃投票。此举被民进党「立委」质询为「变相买票」,向官方提出告发。而「法务部」次长郭林勇则响应说,只要未要求投票给特定对象,鼓励投票并不犯法。但若暗地里要求支持特定对象,就可能涉及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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