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西大同订婚案的个人分析
这种不是其他男女关系,这是包含性关系的男女订婚。
如果女方是追求传统婚姻的,当时男方非要结婚流程走完前发生关系的,该判强奸。问题是,如果女方在事后是觉得之前彩礼、房屋加名等条件亏了或者交付不及时,那就是已订婚的、涉及彩礼房屋财物的、男女双方的谈判的性交易。
监控显示男方阻止并强行拖拽女方回去,这就证明男方在事后对女方使用了暴力并限制其自由,但证明不了事前是否男方强行与女方发生性关系。一个事前,一个事后。如果是事前,男女已经谈妥了了,两人发生关系后,再谈崩了呢?
而我了解到的是,女方与男方签订彩礼约定:若未接婚,彩礼不退。女方并非是追求婚姻公平。
顺便说下,我呼吁的是:
一、定案应当重客观证据,而非主观重口供,以逻辑咬合形成证据链;
二、法律适当偏向保护妇女无可厚非,但不能一味纵容女性,相当于鼓励女性为获利而犯罪;
三、有证据就判,没证据就放,证据不足就改判,而非硬熬当事人,激化矛盾让社会普通大众承担代价。
四、不要被利用挑起男女对立,应该做的是打击捞男捞女这样的诈骗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