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城市垃圾管理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今天开始实施,其中规定:单位、个人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很多市民认为太严厉了,全国其他46个重点城市也将迎来垃圾分类制度。一些网友怨声连天。

那古代的人怎么管理垃圾的呢?

在先秦商朝,据《韩非子·内储说上》,殷商时代就有“弃灰之法”。“殷之法,刑弃灰于街者也”,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就是说按照商殷的法律谁在大街上乱扔垃圾,就会大街上当街受刑,剁手。当然殷商以严刑峻法而闻名,动辄剁手实在是太严厉了些。清朝法学家沈家本对此法存在曾经有过质疑,似乎太严厉了些。

而同样《韩非子·内储说上》中,“仲尼曰:“知治之道也。夫弃灰于街必掩人,掩人,人必怒,怒则斗,斗必三族 相残也,此残三族之道,虽刑之用也。且父重罚者,人之所恶也,而无弃灰,人之所易也,使人行之所易而无 离无恶,此治之道也”,却肯定如此残暴法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圣人认为丢个垃圾可能使得三族相残,垃圾扔不得,所以要严刑峻法禁止扔垃圾是有道理的。

 

相对着,提倡“明德慎刑”的周朝则出现了历史上最早的专门处理垃圾的机构。

据《周礼·秋官》记载,“条狼氏下士六人,胥六人,徒六十人。”

“条狼氏”,条,涤荡、清楚;狼,狼扈,横七竖八的垃圾;狼扈氏,的职责就是清除街道上的各种垃圾,保持城市街道清洁。

清 顾炎武 《日知录》:“古之王者,於国中之道路,则有条狼氏,涤除道上之狼扈,而使之洁清。”

“条狼氏”可谓中国最早的有编制的环卫工人。

 

到了秦朝,严刑峻法的时代。对乱扔垃圾也是很严苛的;

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商君之法,刑弃灰于道者”

也就是说按照秦国商鞅的颁布的法律,在街道上乱扔垃圾的,要受刑。具体怎么受刑呢?《汉书·五行志》有记载“弃灰于道者黥”,也就是说在街道上乱丢垃圾的在脸上刻字。黥,是秦法刑法的一种羞辱刑罚。

 

唐朝时期的《唐律疏议》是东亚最早的成文法之一,是唐朝刑律及其疏注的合编,据载:“其穿垣出秽污者,杖六十。出水者,勿论。主司不禁,与同罪”也就是说隔着墙对外扔垃圾粪便的,打六十大板。笞杖徒流死,杖是唐朝的刑罚之一,六十大板是很重的刑罚。

除了官方的法律制裁,民间的商业垃圾处理也形成一定规模,其中佼佼者就是一个叫裴明礼的。《太平广记》记载:“河东人裴明礼,善于理业,收人间所弃物,积而鬻之,以此家产巨万。”也就是运城人裴明礼,收破烂卖废品,善于理财,因为卖废品发财了。又据《御史台记》:“贞观中,自古台主簿,拜殿中侍御史,转兵吏员外中书舍人。累迁太常卿。”发财了做官了,最高做到太常寺卿,三品。收破烂卖废品也是有个前途的职业啊。

 

宋朝商业经济比较发达,城市也比较发达,宋朝管理者设置了街道司,街道司就是古代的城管,当然除了管理街道,还打扫卫生。

宋朝进行垃圾行政管理一手外,还规定了乱扔垃圾的处罚,处罚方式沿袭了唐朝的规定:翻墙乱扔垃圾到大街上,六十大板。主管部门不禁止也要打六十大板。《宋刑统》:“其有穿穴垣墙以出秽污之物于街巷,杖六十。主司不禁与同罪。”

明朝时期北京城就有排污管道,也行成了垃圾处理产业链,讲城市垃圾粪便运至乡下作为肥料。

当然明清关于乱扔垃圾也有相关法律处罚的,明清沿袭唐宋以来的制度,将乱扔垃圾的处罚从六十大板降为四十鞭。《大明律》和《大清律》:“穿墙而出秽污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笞也是古代刑罚的一种,一般是指用竹板或者荆条大屁股,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种。

人生活在城市之中,垃圾的出现不可避免,因此城市的垃圾处理管理就尤为重要,古代管理者的一些处罚方法固然不足取,但也可以看到古人对城市垃圾管理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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