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抢注“李文亮”商标有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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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疫情爆发,李文亮作为最早发现疑似疫情的医生之一,由于感染新冠病毒,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受到了全国的关注。在全国人民对李文亮医生扼腕叹息,齐心抗疫时候,一些不良商家却投机取巧,恶意抢注“李文亮”商标,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经统计,在李文亮医生去世后的17天内,有15个企业和个人申请了44个商标。这种利用疫情悲剧、消费死者的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的行为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极大愤慨和受到受到全国人民的一致谴责。

纵观目前的一些商标抢注行为,本质与知识产权制度设计的目的背道而驰,由于注册成本的不断降低、注册手段的便利化,巨大的升值潜力,抢注商标、囤积商标、高价售卖,已经成为一个灰色利益链。厦门某域名商甚至专门成立一家公司注册商标,每年注册商标将近5000个,成为专业牟取不法利益的职业商标抢注人。这种行为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破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而蹭热点甚至消费逝者的行为更是亵渎英雄形象,破坏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应该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那么申请“李文亮”法律上商标有什么后果呢?

首先,商标申请应予驳回。根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

“李文亮”作为商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造成社会的不良影响。在具体处理方式,商标局撤回了这43个商标的受理通知书,对最后一个申请“李文亮”商标的予以驳回。处理程序上也许是特事特办。国家知识产权局2020年2月27日发布,《疫情防控相关商标审查指导意见》,依法从严从快快打击与疫情相关的非正常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其次,商标代理机构应该受到处罚。商标代理机构不可能不知道“李文亮”所代表的含义。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这种注册行为属于恶意注册,有违公序良俗,违反法律规定,为了利润依然代理注册此类商标,应该受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裁。根据《商标法》第十九条,“...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

而《商标法》第六十八条规定, 商标代理机构对恶意注册商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的《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商标代理机构,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由行为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停止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第三、对申请人的处罚。《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第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由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月26日,浙江绍兴市场监管局对“李文亮”商标的申请人杨某芳处以2000元罚款,代理机构绍兴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刚,分别处以2万元和1万元罚款。据悉,这也是全国运用《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首次针对商标申请人开出的罚单。

第四、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1993年8月7日发布《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已明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又将以往仅就死者名誉权的延伸保护扩大到死者的其他人,包括姓名、肖像、荣誉等方面。

不良商家利用李文亮的姓名权,谋取不法利益,给李文亮家属带来精神上的伤害。李文亮家属有权起诉不良商家。

不管是一般商事主体还是商标代理机构,从道德上要注重社会主义良好风尚,具有良好的商业道德,要尊重法律。不能哗众取宠,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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