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到河北邯郸初中生被杀案一审宣判的消息,我们律所也聊起了这个话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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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上看到这个消息,我们律所也聊起了这个话题。

首先,这肯定属于司法的进步。我们先看发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对第17条修订现在规定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

【第1款】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2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3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4款】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5款】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之一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2017版的表述,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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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说一个点,刑法中还强调一个原则叫罪责刑相当。确实中国人有句通俗的话,叫杀人偿命,这是我们大家最朴素的情感认知。但在现实法律上,会存在一些阻却是由。也就杀了人,可以不偿命。比如警察开枪射杀罪犯等这样的行为,这叫刑法的阻却事由,那么,年龄他也是个阻却事由。他也杀了人。那么,根据他不同年龄阶段,法律就做出了不同的这个规定。

所以综上,这从惩治的角度,从立法的角度,从保护人权的角度,它是一种进步。

但是从另外一方面来讲,它或许又是一种社会的退步,怎么讲叫社会的退步呢?也就是说这种严重犯罪,这已经呈现出这种低龄化的状态,这个对我们社会管理教育,家庭教育,包括学校的教育,家长的教育,整个社会环境等各方面,就敲响了一个警钟,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它又是一种社会的退步。

其实杀人不在于他这个小孩有多大力量和力气,只是他这个杀人的这个动机,那么这么小的年龄都会产生这么一个动动机,为了劫财、为了为了这个以前的恩怨。这种低龄化,就是种可怕的现象了。

也很想听听观察者网对此事会有怎样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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