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人没牵住狗绳致路人车祸身亡
看了遛狗的这对夫妇的辩解,我觉得应该判刑,后面他们才会管好自己,尽好监管责任!
居然能说出“她的死亡是由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我们觉得自己不该担责”,真的好心寒,到最后还在想推卸责任。
对于遛狗不牵绳造成他人死亡的,个人建议一律刑事责任伺候,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殊情况下,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论处。
原因在于,遛狗不牵绳导致他人死亡,本质上狗主人对他人的生命极度漠视,由此造成他人死亡也在他的预见范围内,当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痛苦及损失,光靠赔钱是无法弥补的。更何况,在这类案件中,如果狗主没钱可赔,或者其故意逃避执行,可能造成被害人家属一方赢了官司,但是执行了个寂寞。
最终狗主可能没有受到任何实质惩罚,而被害人家属一方也没有受到任何安慰。被害人死了白死。
如果能够将这类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让遛狗的人承担坐牢等刑事责任,即使民事赔偿判决未得到执行,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被害人家属得到宽慰。
并且,在坐牢的威慑下,遛狗的人必然采取万全措施,尽力避免类似案件发生。
君不见,自从酒驾入刑后,全国酒驾案件数量迅速锐减,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意识,迅速入心入脑。
如果能将遛狗不牵绳的打击力度,提升到打击酒驾的程度,相信类似悲剧几乎可以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