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重 悖 论
警察打学生这事,属于典型的二重悖论。
一方面是,警察打学生是违法的。根据《警察法》第22条,警察不得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尤其不得殴打未成年人,因为未成年人还受到未成年人相关法律的保护。
但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的学校霸凌事件,由于法律缺失以及其他一些原因,目前没有特别有效的解决办法。
按道理来讲,应该对霸凌者进行一定程度的处罚。
但是按照目前规定,如果自己父母不愿严加管教的话,则几乎没有特别好的处理办法。
当法律缺位时,群众的朴素正义感中便出现了私刑补位倾向。
但私刑补位,本身是不对的。因为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是,严禁私刑。从某种角度来讲,尤其不应该允许警察进行私刑补位。
因为在中国的执法体系中,警察的权限很大。
关于警察权限比较大这件事,我多做一些解释。
英美法系的警察,虽然在执法现场具有很高的权威,一般不能随意挑战他们,但是他们在执法现场结束后,便没有权威了。
警察没有对案件的定罪权,定罪权在陪审团手中。警察在后续的案件审理过程中,属于证人角色,而不是司法权威角色中的一环。
但中国的公安部门,在实操中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定罪权。
虽然从理论上来讲,定罪权在法院,但法院的流程比较后置,且基于各种原因,真正能做到心无旁骛作出无罪判决的,实操中相对较少。一个刑事案件,一旦被公安部门正式启动立案后,后期想要脱罪的话,比较难。
实操中还有政法委的三长会议,有些政法委负责人由公安部门负责人担任,这些都增加了公安部门在实操中的定罪权能力。
所以在中国,警察的权限相对较大。允许警察进行私刑补位,虽然在个案中达到了某些效果,但是可能会引发其他一些问题。
群众的正义感是朴素的,但只有在群众的朴素正义感进入陪审团角色,获取定罪权后,群众的朴素正义感才能有效制约警察的权限扩张冲动。否则,可能会引发实操中的某些风险。
从这个角度来讲,谨慎评价警察打学生事件,对警察权限的行使边界保持必要警惕,具有相当必要性。
以上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