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猎豹涉案价值50万,生态和人民的损失该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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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猎极大威胁生态安全

根据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估计,全球每年的野生动物非法交易额高达230亿美元,是除了毒品、人口贩卖、军火交易之外,最赚钱的非法交易活动之一。

举一个我知道的例子:阿拉伯土豪们热衷于鹰猎,尤其喜欢玩猎隼和矛隼。国内某地便有隼贩子常年在各地收隼,收购价是2万一只,这个价钱是什么概念呢?那边农村的人均年收入只有1万出头。而这些隼的卖价又是多少呢?一只品相好的隼,阿拉伯土豪愿意出的价格是100万美元。

这就叫做暴利。毒品、枪支、人口贩卖这些同样暴利的违法“买卖”的背后,必定有着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的身影,难道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就会例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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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广东分署缉私局查获了走私象牙及其制品413千克,犀牛角及其制品28千克。图片来源:广东省公安厅

国际刑警组织曾经表示:武装暴力、腐败、洗钱和其他形式的有组织犯罪日益成为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的特征。且每年有上百名护林员在保护野生动植物免受偷猎者伤害时牺牲。

盗猎,早就不是田里抓个野鸡村口套个野兔这样的小打小闹了,盗猎不仅是对国家生态安全的重大威胁,还是有组织、有规模、会导致其他衍生不法行为的严重犯罪

我国是野生动物非法贸易的主要目的国之一,中国海关在2009-2014年间收缴象牙73吨,在2006-2015年间查处犀牛角205公斤,印度警方正在打击该国从事非法大型猫科动物毛皮贸易的犯罪团伙,这些毛皮大多都会经尼泊尔或缅甸销往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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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日,湛江、深圳海关缉私局查获价值4亿多元的走私野生动物制品,有豹皮、海龟、鲨鱼翅

等 图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一个拥有十二种猫科动物、四种大型猫科动物、(曾经拥有)四个虎亚种的国度,如今要靠非法走私来满足对野生动物制品旺盛的需求,不难想象国内的这些动物们当初是怎么没的,如今它们又面对的是怎样的盗猎压力。

在不远的过去,天保工程和禁枪行动客观上很大程度地遏制了盗猎,保住了很多火种,今天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能获得这么大的成绩,这其实是一个根源性的原因。

比如大家熟知的大熊猫和藏羚羊,由于大熊猫与林麝的栖息地高度重合,大熊猫很容易成为漫山抓林麝的猎套的陪葬品,后来也正是靠着严格的法律打击盗猎,才保住了大熊猫的野外种群。藏羚羊更是因为毛皮可以制成奢侈品沙图什,被从数百万只打得只剩5万只,我相信很多人都知道索南达杰的故事,今年恰好是他英勇牺牲的30周年,那么我国现在的盗猎到底是一个什么情况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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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猎量刑过轻造成去罪化

很遗憾,我并没有找到这方面的调查和统计。如今查询我国的野生动物的咨询,满屏都是“生态向好”,但却鲜少有详实的数据。

但同一类事物的内部联系总是相通的。今年早些时候,我去普吉岛旅游,时隔三年的故地重游,却发现那个美丽岛屿如今满街都是大麻体验店,而这种景象从大麻开始合法化的那一刻其实就已经注定了,一个利润丰厚的产业,有了法律的背书,哪怕只是默许,都注定会遍地开花。

我国禁枪,所以我们不会像美国那样动不动就出一起校园枪击案。我国禁毒,实际上中国是当今世界上对于毒品态度最为坚决,禁毒力度最大的国家,所以我们的城市里不会有大麻店,也见不到那种满地针管和瘾君子的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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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护中发现的打猎用高压电网,上面挂着“电子围栏”的牌子作为掩饰,如果有人误认为是电子围栏而跨越,可能造成生命危险 ©猫盟

法律严格,对应的犯罪就会减少,法律所保护的对象也就越安全,这是谁都能想明白的普遍的规律。

那么,对待可以与枪支、毒品并列的严重犯罪——盗猎,我们的法律是什么态度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

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但是这部法律同样规定了网络平台禁止为非法捕猎工具提供展示和销售的服务,可实际上并没有耽误这些工具在各大平台上卖得火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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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上肆无忌惮地出售非法猎具

可见光有法律条文还不够,涉及到执行层面,就需要更加具体和明确。比如说法律规定禁止捕猎野生动物,违反的要判刑,但具体判多久呢?捕猎一只狍子和捕猎一只大象都是捕猎野生动物,但它们的严重程度似乎也不能一概而论。

这就需要一个与之配套的司法解释

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称作“司法解释2022”),并于2022年4月9日起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是对2000年颁布并施行了二十多年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文称作“司法解释2000”)的更新,这其中便有许多注定影响深远的改动。

要想理解这些改动,还需要知道一个前置信息,“司法解释2022”中提到:

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价值,根据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评估标准和方法核算……

其中的评估标准是指国家林业局所制定的《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而涉案价值的核算方法是指按照《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所列该种野生动物的基准价值乘以相应的倍数核算。具体方法是:

(一)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十倍核算;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

(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按照所列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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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对陆生食肉目动物规定的基准价值

为了方便理解,我列几种动物作为例子:

虎,基准价值10万元,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所以涉案价值要乘上10倍,等于100万元。

下面的动物我们省去计算步骤直接看答案。

豹,涉案价值50万元。

雪豹,涉案价值50万元。

金猫,涉案价值1.5万元(金猫是国一,涉案价值=1500*10)。

荒漠猫,涉案价值1.5万元。

兔狲,涉案价值7500元(兔狲是国二,涉案价值=1500*5)。

狍子,涉案价值3000元(狍子是三有,涉案价值=3000*1)

那么这个涉案价值有啥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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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猎陷阱夹住的貉 ©青峰

“司法解释2022”中规定: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比“司法解释2000”,当时的非法猎杀野生动物定罪依据是保护级别和猎杀数量,而收购贩卖野生动物制品的定罪则是依据所贩猎物的价值和非法获利的金额两种,而新的解释则以涉案价值作为唯一标准。

从法理上讲,《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中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属于行为犯罪,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以其是否具备“情节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但在司法解释2022中却设置了一个2万元的“门槛”,且并没有规定涉案金额低于2万元应该怎么处理,实际上在具体执行的时候达不到两万元的,往往就不作为犯罪处理了。

于是,原先是非法猎杀1只国家保护动物就是要立案的,而如今就未必了:比如猎杀一只老虎,涉案价值100万,超过了2万那妥妥是要立案的,但是猎杀一只金猫,同样是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涉案价值只有1.5万,达不到2万元的标准,而兔狲甚至得打够3只才够2万,狍子得打够7只。这简直匪夷所思,国家都已经制定了野生动物的保护级别,怎么制定出的价值标准又在同一保护级别里再分出三六九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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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盟在巡护中发现的电网

再来看具体的量刑,为了方便说明这里直接举个例子吧,张三盗猎了一只华北豹,按照司法解释2000,捕猎1只华北豹就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按照司法解释2022,一只华北豹的涉案价值是50万,只属于情节严重,量刑在5~10年这一档。

通过对比不难看出,新的司法解释帮助盗猎分子大大降低了犯罪成本

那么,盗猎的自然就会变多呀。

这不,近日,固原市泾源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据查,2023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网购猎夹设置陷阱。10月30日被告人李某某上山检查陷阱时,发现捕猎到1只豹子,被告人李某某经与被告人顿某某商议,二人于次日将已死亡的豹子拉运回家。后二被告人在出售豹子时,因未谈妥价格交易失败,遂将豹子尸体进行分解,将豹肉、心、肝、肺等煮熟食用。另外,被告人李某某设置的其他陷阱还猎捕到2只豹猫、1只林麝和1只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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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固原六盘山森林分局打击盗猎工作中查获的枪支和野生动物残骸

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顿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同时,判决由被告人李某某单独或与被告人顿某某连带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548000元。

等一等!按照司法解释2022,一只华北豹就得判5年以上了,这还有一只林麝(国一)和两只豹猫(国二)呢,怎么主犯才判了4年?

司法解释2022里还有一段:

……行为人全部退赃退赔,确有悔罪表现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可以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较轻”,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珍贵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要是张三打了10只金猫,但是退还了赃款还交上了15万罚款,甚至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这真是轻上加轻啊。

猎杀野生动物,多是图财,那么只要罚款够多,应该也能起到震慑作用不是吗?

别急,我们来看一个例子。时间是在2022年之前,西部某地有过一个案子,当地抓到了一个捕捉贩卖猫头鹰的人,结果发现他两个月之前刚刚在另一个省里以同样的原因被捕过,当时他是交了19万的保证金才放出来的,没想到出来后他不仅没有收手,反而变本加厉,两个月就驱车往返广东8次,靠着往野味馆卖猫头鹰又赚了21万,比保证金还多出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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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陷阱致残的野生动物

再强调一次:盗猎是暴利,一个集中收购贩卖野生动物的贩子,一个月的流水都是百万级别的,司法解释2022的这种定价是根本不足以起到震慑作用的,这些缴纳罚款以求宽大处理的动物贩子,出来之后只会变本加厉。

在我国,贩卖海洛因50克就可以判处死刑,想象一下,有一天新的司法解释不再用克数量刑,售卖毒品价值2万以下不立案,19万只判不到5年,把这些赃款全部退回的甚至可以不认为是犯罪……除了毒贩子,全国会有一个正常人同意这样的改动吗?

从当年的“大学生掏鸟案”、“鹦鹉案”开始,媒体就一直裹挟着舆论,一种常见的说法是“动物不能比人重要”,但这里面其实有一个巨大的谬误。

面对盗窃案、抢劫案、毒品案,相信每个人都会认为法律应该保护守法公民,严惩不法分子。那么涉及野生动物的案件也应该是同一个道理啊,怎么矛盾双方就变成人和动物了呢?盗猎案和非法交易野生动物案中,置于天平双方的不应该是人和动物,而是所有人公平享有健康生态环境的权利和违法破坏生态、侵害这种权利的人。而盗猎、违法交易野生动物的不法分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不取决于其拥有人类的身份,而是取决于其行为造成损失的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的恶劣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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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猎不仅会危及生态环境,也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危害,猎夹、电网都会直接威胁人身安全 ©嘎

盗猎及其背后的交易链条,产生了巨额的非法收入,其注定会滋生出其他的衍生犯罪,严重威胁着社会的安定和谐。接触、食用野生动物,存在着巨大的公共健康风险,例子我就不再举了。在如今这个时代,盗猎濒危的动物,很可能成为压垮一个危机之中的小种群的最后一根稻草,而这种伤害之后会传递到整个生态系统,破坏的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平等享受到的生机勃勃的大自然。

以上所有,和人与动物哪个更重要没有任何关系,盗猎所造成的损失更加不是那份低廉的价目表可以偿付得起的。

破坏生态系统,危害的是所有生灵,这里面也包括守法公民们。法律应该保护这些守法公民,而不是保护盗猎者这样的不法分子,任何时候,法都不该让步于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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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到11月底,眉县公安局查获非法猎杀的野生动物达1029只。公安人员抓获的野生动物贩子表示,他们卖一只黑熊可以赚几千元。图片来源:雷恺 / 央广网

“司法解释2022”导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仍在继续。盗猎案件本来就不好侦破,要想证据链完整,需要真实证据显示“这些动物就是这个人打的”,或者进行交易的时候被抓现行,这都需要大量的布控蹲守,难度一点不比侦破其他案件低。但好不容易抓到罪犯,如今却关不了几天就放出来了,执法的积极性自然会下降。护林员也不敢管盗猎的了,他们本来就没执法权,抓到人了得报警处理,但盗猎就算被抓了也判不了多久,他们出来之后,护林员自己的人身安全都会受到威胁,不如只管上头重视的防火和种树,起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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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豹子队员查获电网用的电瓶,电网不仅会伤害野生动物,对人也是致命的危险

最近这两年,我们看到断腿动物的次数、拍到的盗猎分子、丢失的相机都在增加,种种迹象表明,如今的盗猎情况仍然非常严重。

司法解释2022量刑畸轻,这注定会导致盗猎的增多。盗猎多了,动物自然就少了。动物在减少,同时生态却在向好,这是违反事物发展规律的,是不可能的。

我们仍然有机会改变这样的现状,但想要改变现状,第一步得正视它,皇帝新衣的游戏不能再玩了。应该做的,是正确认识盗猎的危害,正视司法解释2022产生的严重后果,然后纠正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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