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惩处那位逆行打人的“路虎”女村民?

如何惩处那位逆行打人的“路虎”女村民?

——这可能不仅只是个交通肇事与社会治安案件

2024-09-04

 

随着9月3日青岛市公安局发布的情况通报(1),8月28日下午发生在青岛崂山风景区,有关崂山区青山社区那位违反交通规则并且肆意当街打骂侮辱正常驾驶的退役军人事件,大概就有关治安与交通方面的处罚,也就到此为止了。

然而,如果真是这样的话,能够平息由此而发生的社会舆情吗?这对被殴打并已经严重影响到正常生活的这位退役军人公正吗?这是否将引发有网友戏称的,身上揣1000元就可以把人打得满脸流血,只要把握位轻微伤与轻伤界限,这样类似事情的发生吗?……

一、法律精神与目的究竟是什么!

依法治国是遵循16字方针进行的,其中有法可依是基本前提。

然而,法律精神的根本却在于告诫社会什么事情不可以做,如果做了必将要受到什么样的惩罚,并以此尽预防并可能地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这才是法的精髓。

这不单单是指杀人、放火、爆炸等恶性刑事犯罪行为,对于发生在普通人身边的那些普通社会治安事件也是同样适用的。

个人认为,这样的情况通报与对肇事者的处罚是完全轻描淡写的,那个女人已经开上了“路虎”了,可能最不缺的就是钱吧?!

如此能够起到昭告社会、教育本人的目的吗?

二、用发展与创新观念看待社会提出的新问题

事实上,成文法系中许多具体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其中的一些执行细则的规定是落后于社会发展的。因此,在法律实践中必须正视并努力解决在社会发展中不断出现的各种新现象、新问题,找到积极的应对措施,真正做到让社会满意,当事人满意并促进社会新风尚的建立。

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青岛市区两级公安机关对于肇事者王某的相关行为的两项处罚,已经算是顶格处理了。然而,既然没有达到平息社会舆情,正确引导社会文明建设的目的,那么我们还是应该从在现行规定中找到并发现新的解决方法的。

比如,按照现行规定对当事人可以行政拘留10天并罚款500元,那么,能不能就此事同时给肇事者连续十个行政拘留、连续十个500元的罚款?尽管有法律规定,对同一件事情不能以同样一件理由进行重复处罚,但是如果将类似轻微的社会治安事件如此处理,应该没有大的不妥吧。如果涉及到法律上的相关规定,那么当事部门是否可以提请当地立法机构通过地方法规方式予以解决?我记得作为副省级城市的青岛市是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如果当地解决不了涉及个人人身权利方面的问题,是否可以将此事提请省高法通过最高法或最高检,甚至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专此一事并非一般性的释法工作?

三、本案件应该涉嫌侵害个人人格权

在本事件中,其实还涉及到女司机侮辱受害人人格的问题。

那么,如果涉及到人格侮辱所涉及到侵害当事人的人格权、名誉权的精神补偿问题上,是否应该是正常的一种法律行为?

四、这里还涉及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

即,中国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涉及到我们国家两个文明同步协调发展的根本问题。在国家建设已经取得了历史性成就的同时,社会精神风尚与公民社会道德修养的建设,即精神文明建设也同样是刻不容缓的。这件事就涉及到后者。

既然银行可以建立信用制度,那么各级地方政府中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否也能就公民涉嫌道德败坏方面的一些情形,建立相应的社会信用制度。如就王某此次肇事打人事件向全社会作出公告,计入其社会信用档案,并将之与社会保险、在本地区的某些经营权利、地区特定社会待遇等权益挂钩。并明确规定,这个社会信用制度享有与银行征信用规定类似的社会功能与惩戒功能。

以一个之哭,昭示全社会、引以为鉴是值得的。

五、如何有效保护退役军人的合法权益?

这件事的特殊性还在于受害人林某润还是一位退役军人。从网络照片上看,他应该是在作为人民解放军王牌部队的原38军“万岁军”改制后的部队中服过役的一位军人。在这次事件中他之所以忍辱负重、没有还手,也应该与他的这段特殊的经历有关。

在昔日的训练场上流血流汗,在事发现场委曲求全并招来社会上的风言风语,希望政府不要再让这位退役军人受到委屈!在保护作为来自全国兵员大省山东的这位退役军人问题上,我们期待着当地市区政府与相关部门,在保护退役军人的权益中应该发挥特殊的表率作用!

总而言之,此事不能就事论事,要站在国家发展的高度看待这个问题。我们正在如火如荼建设的中国式现代化,根据最新发表的三中全会公报的精神,仅就个人理解,其中的核心就是要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那么,就更应该从基层开始,完善并提高基层社会治理水平。

如果从这个角度来看待王某肇事打人一事,就能够拓展我们的视界,提高对现行法规执行中的正向社会影响力,增添正能量,改善社会风气。并通过这件事情分辨是非,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公平一些!

                                     初稿写于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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