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妻子不能怀孕不属于是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呢?

两则新闻:

山东一女子婚后发现丈夫每天吃药、患精神疾病未告知,法院:撤销婚姻关系

新黄河客户端

依照法律,夫妻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另一方可请求撤销婚姻。山东一位女子在结婚后,就因丈夫的奇怪行为发现端倪,并起诉至法院。

8月29日,新黄河记者注意到,在2023年山东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中,就有这样一起案例:

女子武某与樊某于2023年登记结婚。婚后,武某发现丈夫樊某易怒暴躁,且每天服用药物,经询问得知樊某在婚前患有精神疾病,曾住院治疗,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武某起诉请求撤销婚姻。

山东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合法权益。樊某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属于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的重大疾病,但其未在结婚登记前告知武某,武某依法有权请求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武某与樊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和自愿的基础上,如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在婚前坦诚相告,让对方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决定是否结婚。如果违反法定的告知义务,隐瞒病情而与对方结婚,则另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婚姻关系,体现了婚姻自由自愿原则,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妻子患病不能怀孕,法院驳回丈夫撤销婚姻起诉

工人日报

8月20日,广西高院披露一则案件,面对患病不能怀孕的妻子,丈夫起诉请求撤销婚姻,法院经审理,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7年,周丹(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手术后未有复发或后遗症。2021年10月,郭锐(化名)与周丹确定恋爱关系,周丹未告知郭锐其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同年12月31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在登记前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婚检结果均显示正常。2022年7月,周丹确诊患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治疗需切除子宫和双附件。郭锐认为周丹婚前刻意隐瞒严重病史,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其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2022年10月,郭锐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综合本案,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可撤销婚姻情形中规定的重大疾病。

关于郭锐申请撤销婚姻的诉求,法院认为,审理撤销婚姻案件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准予或不准予的依据。周丹虽然在婚前隐瞒了自己曾患有右侧卵巢囊肿的事实,但她在婚前已经治愈,且在婚后一段时期内属于健康状态。周丹所得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确诊后积极住院治疗,并非“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疾病,久治不愈”的情形。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郭锐应该给予多些信任、关怀、体谅和包容,共同努力经营夫妻关系,法院不应认定“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故判决驳回郭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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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重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的疾病类型为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周丹所患疾病不属于前述任何一种。对于“重大疾病”的认定除了需要医学上的标准,还应当结合案情,确定该疾病对婚姻生活带来的影响,以此来判断是否应当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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